工作组清算组法院三位一体罔法欺天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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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清算组法院三位一体罔法欺天到何时?

伍波成

9月7日下午5时,江门市国资委书记卢志岗,改革科科长、纸厂工作组副组长叶伟杰,甘化集团财务总监、纸厂清算组副组长、江桥清查专责组长李尚红等在胜利路111号就纸厂职工3月2日最近一次向市中级法院质询江桥公司被盗卖事件作出“答复”,我众黄、朱、张、伍等约20人应到,纸厂清算组2陈,厂长张、梁,工会主席李等及全套留用人员在旁。

“答复”以宣读文件形式进行,目无事实,坚持江桥改制过程、程序“合法”:此地无银,凭空胡说什么1997、1998再度报告过职代会;通过正式评估;更有什么主管批复、法院批复;……最终像挤牙膏一样,仅仅承认漏评若干项目百馀万,依法追回用于债务偿还。

我众一如既往,当即要求出示改制“报告”、“审批”文件和纸厂各领导人股份及分红情况,其众全然不理;我众要求下发“答复”文件15个代表人手一份,亦不答允,说:不清楚可以前来查阅,否则作弃权对待!

纸厂背着全厂职工和中层、中层以下干部盗卖江桥问题,自2005年1月以来,广大职工干部就一直理直气壮,不离不弃,大会小会,清算、讨还呼声不绝;更在纸厂宣传栏贴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书“诉诸法律,积极配合,彻底清查江桥公司;张开法网,历史重任,惩治腐败,捉拿贪污犯!”……

为此,2006年4月20日下午3时,工作组梁总等不得不约请杨、朱、张、林、周、伍等多人到厂办召开专题会谈,明确决议——组织领导:由甘化集团、国资委、纪检、监察局、国资局财务总监以及3名非核心成员工人群众成立专责调查、报告小组;工作时间:“5·1”后连续作业;调查范围:“转制”是否规范?有否转移和隐瞒资产?领导有否参股?工作方法:多开会、多方收集群众意见1、掌握政策(“以党纪国法为准绳”),2、不设框框,3、实事求是。

6月1日下午3:30时,杨、朱、陈、伍再接工作组通知到厂办参与清查江桥会议,嘉宁公司陈某亦与之,国资委李某主持,符某等共4人出席。陈备述江桥历史与转移过程,杨与伍坚持从转制合法与否着手,清查相关原始资料,对照当时政策、法规……主持竟一口否之,与前会意向大相径庭,费尽口舌,劳而无功,同时其后就一直寝寂其事。

6月28日工作组向我众提供市“中权律师事务”出具的“江桥改制有关资料”。该“资料”是不合要求、很不完全的,但却足以证明江桥改制完全违法:没有任何改制当日就得依法公布的经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审批”的程序必备材料,更没有改制前后6年内财务明细账——纸厂8大领导和江桥2经理都是大股东,却讳莫如深,不予公布,上级“批复”部门所占不义“干股”更无从考究了,这是典型的狼狈为奸自卖自买;“资料”粗略开列江桥1996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69元,并没有详细凭据,为此,“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以138.22万元赎买”,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是一厢情愿黑箱操作,更是典型的贱卖国有资产!

丁是丁,卯是卯,是非清楚,纲要明朗,工作组、清算组和法院为什么始终尽如聋瞽,不但不予查究,而且还要一意孤行,不遗余力为其辩护?如是一拖再拖5年过去了,江桥更再易其主,挈款“潜逃”了,用心何在,还用抵赖吗?

 

附言:

严查国有资产流失、贱卖、私吞行为,国家法规文件多如牛毛,可谓“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了,除了基本大法如《公司法》、《企业法》、《工会法》等等之外,本人并非业界,亦可以随手列举一大堆来:

体改经[1989]3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国资产发[1995]5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8]2号《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办法[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还有,2007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七次会议上,更要求“严厉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 何以江门工作组、清算组和法院偏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看来,这无非是顶风作案而已!

200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