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多方声援 官方压力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44:58
      
邓玉娇案多方声援 官方压力大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601/10/116674_3733141.html        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近期大陆媒体罕见地众口一致声援杀死地方淫官的湖北巴东少女邓玉娇,大陆民间也前仆后继组织团体、召开研讨会、发表声明表示支持。邓玉娇案正发展成为大陆社会最敏感的社会议题,湖北官方遭遇极大压力。

  邓玉娇杀死淫官案发生于本月十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广州日报》等广东媒体首先发难追踪报导,在广东《大洋网》刊载相关新闻之后,《新浪网》、《法律网》、《重庆网》等十几个省市和中央部委的媒体网站都进行转载。

  廿四日,北京一批学者和律师专为此案举行研讨会,公开成立公民后援团,与会者包括北京学者、律师凌沧洲、张辉、张大军、滕彪、田奇庄、陈永苗等人。会议发起人凌沧洲认为,邓玉娇案正成为中国网民走向公民社会的里程碑。

  同天,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女性权益保障与尊严维护研讨会,也将主题放在邓玉娇一案,从女权的角度声援邓玉娇。

  但在各方声援的情况下,根据大陆媒体的报导,邓玉娇案仍疑云重重。案发之后主动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维权律师夏霖,日前突然被解除职务;廿八日发生两名采访记者遭不明人士殴打意外;此外,巴东警方在通报中的遣词用字,也被怀疑有为淫官脱罪企图。

  邓玉娇案将涉及的法律问题详解

  邓玉娇案将涉及的法律问题详解,主要分析了邓玉娇案可能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强奸罪、精神病犯罪等四个法律问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

  目前,邓玉娇被采取强制措施因其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说,如果邓玉娇构成故意杀人罪,即可按此规定处以刑罚,除非其确实是个精神病患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后话。那么,其杀人的目的和动机又是什么?如果是精神病患者恐怕比较好理解,因为她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作为一个精神状况正常的人,总得有个杀人的理由吧?是什么原因导致她非要开杀戒不可?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如果邓玉娇不是精神病患者,那么其杀人就是有原因的,是被逼无奈的。因此,这里就很可能涉及到她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对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确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并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又回到了上一个问题,应该说,与上一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即:如果邓玉娇是一个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人,做出杀人的行为,其必然有相应的足以迫使其做出杀人行为的充足理由,有着非常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然如此,那么是否是正当防卫呢?!

  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即防卫过当还是应负刑事责任的,尽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行为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如果脱离具体案情而言,可能存在这个疑问。

  但是,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即是对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即:对于有些场合而言,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的,如对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人,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强奸罪”

  有鉴于上述分析,因此,案件的焦点问题就是,事发当时,邓贵大是否是正在实施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异性水浴”与“性服务”是什么关系?“推座”与“按倒”又有何不同?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推座”也好、“按倒”也好,是否属于强迫手段?用钱砸人是否属于强迫手段?是一开始实施这一行为即构成该罪(既遂或未遂不论),还是一定得有所谓的“插入”才构成此罪?这就需要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了。

  关于精神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邓玉娇的确是个精神病患者,那么,案件又将会是另一个说法了。
来源: 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