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郎咸平的常识打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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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 给郎咸平的常识打零分

标签: 郎咸平  信托责任  普通法  罗马法  哈耶克 

   

         我家旁边有一条穷街陋巷,每到黄昏的时候就有人出来摆摊,卖盗版碟。一向高雅的我,当然不支持偏门生意,只是他们有些欧美日电影,市面上无正版,所以时不时也会买几张。都是地下艺术片,导演很小众,演员比较大牌,如 Jana Jordan、Ashlynn Brooke、管野亚梨沙、原紗央莉、石川玲华等等。我去的多了,就跟一位摊主混熟了。一位黑瘦的大男孩,很淳朴。他摆在摊面上有一排知识类的,什么百家讲坛、BBC纪录片之类的,不过每次去都看见一张郎咸平演讲的碟放在最外面。我还注意到,这一排被顾客翻乱之后,他总是把郎咸平的那张挑出来,重新放在最显眼的位置。终于有一次,我忍不住问他,你看过这张吗?他说,没看过,但他很出名的,经济学家。我奇怪地问,那你怎么天天都推它。他说,有顾客说他最有良心,我觉得这个社会缺的就是良心,你要不要来张?我赶忙摆手说:别、别,他这个有码,我要无码的。
   郎咸平是称职的财会专家,也是勤奋的演员,但绝对不是经济学家。他更像一个江湖郎中,能诊断出各种疑难杂症,最后卖的都是同一个药方。现在,这个药方连卖碟的小伙子都知道了:良心。安兰德曾经说过,有一款知识分子叫“巫医”,表面上很有知识,实际上脑子里全是沼气,飘荡着和事实毫无关联的抽象概念。郎咸平在我心目中就是这一款。我看过他主持节目,采访别人时,提的全是诱导性问题,别人回答时他毫无耐心,莫名奇妙就去打断。但他自己接受采访时,说起话来就滔滔不绝,转换话题也快,不给对方留任何缝隙。很多人以为这是成竹在胸,实际上恰恰相反,这是掩饰,是心虚的表现。语速快、话多、表情丰富,是虚张声势,不给别人机会去质疑、去抓漏洞。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幕,郎咸平吹嘘自己精通哈耶克的著作,“背得滚瓜烂熟”,“看的都是原文”。还说自己少年时收过哈耶克的亲笔信。话音刚落,他目光闪烁不定,突然爆发出几声造作的朗笑。唉,要证明自己读懂某人的书,只要说得出作者的观点就行了,自己觉得是好是坏,干嘛要扯到读原文、收签名信呢?这摆明就是唬人嘛,欺负大陆学人没读英文版,读了也没有亲笔签名。一句话:你们没资格怀疑老子的学识。
   不过,像我这样的伟哥是不会被怪蜀黍唬到的。我敢肯定,就算郎咸平读过,也没读懂,“背得滚瓜烂熟”纯属撒谎。在哈耶克的经济理论里,最核心的就是“自发演进的秩序”。他认为,社会秩序并非出于人的预先设计,而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市场经济如此,法律规则也是如此。他猛烈抨击建构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鼓吹“大政府”,认为好的规则都是制定和监管出来的。巧得很,郎咸平恰好就是哈耶克反对的那类人,他的观点充斥着建构主义的的谬误。他鼓吹“信托责任”,这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概念,却这样说到:“我是希望政府通过法制化的建设,让我们这一代不敢没有信托责任,我们下一代的血里面才会流着信托责任的血,而这个有信托责任的人是由法制化的国家所保护的人,这才是我们的信托理念。 ”这简直是天方夜谭了,实际上信托并不起源于“政府的建设”,只是中世纪英国法院为解决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分离造成的纠纷,形成的一套保护收益人的制度。违反信托义务,是民事责任,不是刑事责任。但郎咸平可能是看香港的三级片太多了,什么《满清十大酷刑》之类的,居然主张“用严刑峻法推广信托责任”。这样一来,政府不仅是“信托责任”的慈母兼保姆,还成了“信托责任”的严父兼警卫。明眼人应该能马上看出来,这就是全能政府嘛!没错,郎咸平认为,民主自由是“大政府”孕育的,如“俾斯麦的德国政府,法国的拿破仑时代”。
   稍微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会说,这是一个疯子吧。但我们的传统不就是崇拜疯子吗?台上一个“伟光正”挥舞大手、唾沫横飞,台下无数“打酱油”如痴如醉、甘之如饴。想想吧,那些政治动员会,那些带功报告会,那些传销学习会。郎咸平是怎么做到的呢?一样,像他的疯子前辈一样,不停地宣传,把“信托责任”当成“阶级斗争”天天讲。本来是法律概念,一下又成了道德概念。他说,“信托责任用更普通的话讲叫良心。”更雷人的是,他还能揣摩官方旨意,弘扬主旋律:“《士兵突击》就是在呼唤以诚信为本的信托责任。这是我对《士兵突击》的第一个解读。 ”当“信托责任”的法律含义被掏空了,像卖狗皮膏药般到处吆喝,并声称包医百病,我就敢肯定他不仅没读过哈耶克,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但这个还不是重点,我想说的是,郎咸平错了,可是我们知道他错在哪里吗?比如,“法治”这个概念,郎咸平的解释是“政府通过法制化的建设”,我们有更好的答案吗?
   有,当然有,布鲁诺.莱奥尼的《自由与法律》里就有。作者是法学理论教授和执业律师。此书最核心的观点是:法治不是国家立法的产物,也非政府的创设,而是人民自愿接纳法律规范而发展起来的。莱奥尼剖析罗马法和普通法指出,法律就像语言,不是被特意设计出来的,而是人们共同参与而形成的。最好的造法方式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发明”,“法学家和法官是通过一些送到他们面前的材料进行加工”,就像“一个人用原木造出来木料那样”。这一造法过程中司法权压倒了统治权,因此法律就具有了“至上性”。早在中古时代法学家就说过,“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次才是国王,因为他和他的臣民都受它统治,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也没有王国”。但假如法律都由国王或政府来制定,就没有这种“至上性”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成了一句空话。理解这一点其实并不难,想想我们这个国家,法律由政府制定并颁布,法规法令多如牛毛,却始终只有“人治”而无“法治”。
   莱奥辛还有一个突出的洞见:“自由市场绝不可能与权力当局集中控制的造法过程相容。”他说,罗马的繁荣强盛,与非立法的罗马私法的发达分不开,即使在最糟糕的大政府时期,“一般来说,私人拥有的土地绝对不会遭到没收,政府永远不会强行干预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样,罗马政府也不可能搞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相反在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律出自立法机构,很多时候就成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工具。莱奥辛说,“在当代政治制度中,相对于维护个人自由的目标而言,立法之法太多了,群体决策太滥了,选择太僵硬了”,这样便导致了计划经济,造成了很多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一点作为中国人的我们体会就更深了,政府多说少做还好,每次搞什么政策、加强什么监管、出台什么新法都是帮倒忙,搅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例如新《劳动法》出台,不仅无法帮助劳动者,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业现象。
   那么,真正的法治如何达成?莱奥辛说,“法治,就其经典的含义而言,必须切实保障法律的确定性,以使个人能够据此为其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做出长远规划,否则法治就不可能维系”。说到底,法律终归还是要建立在个人诉求之上,保障私人生活及其私有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即使是宪法原则,也应是“关于特定个体之权利所作出的个别裁决中归纳或概括出来的”。否则的话,宪法永远都是一纸空文,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公民自由时常遭到侵害。他还告诉我们,“法治”不难,它存在于人类社会已经很久了,实现它只需要一点点智慧。“这种智慧就在于:在罗马、英国的体系中,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立法机构是多么超然,因而,当罗马法和英国法的法律制度处于巅峰时,罗马人和英国人的个人自由的范围是多么宽广。”简言之,自由是秩序之母,政府越小,法治越佳。莱奥辛诚挚地呼吁,在法律制度之中,一定要“珍视个人之价值”。按照这样的观点,郎咸平关于“信托责任”的说法全都错了,包括他“为社会负起信托责任”的呼吁。真正的“信托责任”只是能为个人而担负,为特定个人的权益而担负。
   顺便说一下,前两天我又去老地方买艺术小电影,发现那一排知识类盗版碟最当眼处是一张《黄帝内经》。郎咸平占据这一显赫位置已经大半年了,他的突然下岗多少让我感到好奇。我就问摊主,你怎么不推郎咸平啦,不是说最有良心吗?这位黑瘦的小伙子看样子心情不佳,无精打采地,叹了口气说:讲什么良心咯,你讲良心,别人不讲,你不就亏大了。还是养生好,要长寿,让没良心的都死得比你早。嗯,你要不要来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