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是与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20:51
文/特约撰稿员 刘若南
       
  "'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双规'是对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重庆市城口县纪委监察局副局长刘海对记者说。2003年9月,重庆原城口县坪坝镇镇委书记魏胜多因发动了一场以镇委书记、镇长直接选举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政治体制改革试验,而被当地纪委"双规"。评论员马立诚说,这是他知道的最低级别的被"双规"党员。   刘海纠正说,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被"双规"的普通党员也不乏其人。不过一定级别以上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性手段。因此在公众的印象中,更多被"双规"的党员都是在全国或本地区通报的涉案高官。   "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而《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纪检机关行使"双规"等案件检查权的权威性。   "美国没有'双规'这样的纪律处分形式。"4月2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一位法律顾问对记者表示。在国内任美国联邦检察官的他,对"双规"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纪检手段充满兴趣。"双规"与"双指"   "双规"一度是一个有歧义的概念。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里的"双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党员,而是包括一切接受监察的行政人员。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原有的《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这里,"指定的时间、地点"替换了"规定的时间、地点",通常称之为"两指"。   在这以后,"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指定的时间、地点"这两个本来没有语义差别的用语,在实际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姜明安表示:"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则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此外,"双规"所依据的《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党内规定,而不是法律。"不得变相拘禁"难题   "双规"的地点一般都选择在宾馆等地,一旦涉案人员被"双规",他就不能离开办案地点,被"软禁"起来交代问题。这期间他原来的职务权力也被"冻结",不能行使。   虽然名为在"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涉案者常常根本不知道自己要被"软禁"多久,精神压力很大。"双规"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很有效的调查手段。   "双规"手续简单,又不像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近几年,常有公安、检察机关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等到纪检机关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缺乏外部制约,因此在"双规"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些问题。近年大陆发生的数起被"双规"干部在"双规"期间身亡事件,也让这些问题部分暴露出来。   据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永忠介绍,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对"双规"和"双指"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虽然对"双规"进一步作了规范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在"双指"(包括"双规")时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但在实际运用中,变相拘禁依然存在。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还不计入刑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在采访中表示, "法学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   山东省龙头律所律师张德琦认为,"双规"在实施过程中是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比如把"双规""两指"严格限制在工作时间内,让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说清问题,到下班的时间让当事人回家,需要的话可以通知当事人第二天再来,这就完全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   不过,为了防止串供等情形发生,"强制性"与"封闭性"成了"双规"与生俱来的属性,被"双规"者与外界的联系通常都被切断。"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实践中成了一个难题。"双规"的未来
  与法学学者对"双规"的批评相反,纪检系统以及部分司法人员却认为"双规"是一种必要的反腐手段,尽管它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的情况下有其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对《凤凰周刊》说。   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永忠持类似看法,他表示,这些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现实。"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也认为,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他认为,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   但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党员首先是公民,他的一些基本权利是无法让渡的,而党内的条例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党的纪检部门可以让一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这涉及到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力本来只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法律之外分明有许多规范超越了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双规"持否定态度。   中国行政法学会执行会长姜明安认为,首先应该解决"双规"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接下来还要对"双规"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双规"是否应当举行听证?对"双规"不服可否进行司法审查?   "'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这是一个新课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对《凤凰周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