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强调钓鱼岛及南沙群岛属其“固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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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强调钓鱼岛及南沙群岛属其“固有领土”  2009年05月13日07:25   环球时报  麦恬 

  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撰稿人麦恬报道 台湾方面再次重申钓鱼岛、西沙、南沙群岛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台湾“外交部”12日发布“中华民国大陆礁层(笔者注:即大陆架)外部界限声明”,强调“中华民国”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中华民国”对超过200海里的延伸大陆架主张,不受12日到期的限制。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中华民国政府”重申,无论就历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钓鱼岛列屿、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水域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水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对上述岛屿及周遭水域、海床及底土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的所有权益,任何国家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张或占据,在法律上都属无效。

  台“外交部”发言人陈铭政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第72号决定及第183号决定,要求缔约国须在5月12日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超过200海里的延伸大陆架主张,中国大陆、越南、马来西亚已于日前提交。

  他强调,由于“中华民国”并未受邀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无法成为缔约国,因此,“中华民国”不受上述两项决定的拘束,也就是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延伸大陆架的主张,不受2009年5月12日期限的限制。今天以后,“中华民国”继续保有对于东海、台湾东部海域及南海海域主张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权利。

  台“外交部”表示,“中华民国”为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大陆架享有国际法的主权权利,且这项公约的原则已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接纳。

  台“外交部”表示,1998年1月2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大陆架,依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当局自2006年开始依据海洋法公约与“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科学暨技术准则”的要求,积极进行主张大陆架外部界限所需相关科学左证资料的调查准备工作。

  台“外交部”称,利用相关科学左证资料可证明,“中华民国”在台湾东部海域、东海海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范围超过自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部分与邻国所主张的大陆架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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