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四川蓬溪青年因发帖称领导是败类昨日受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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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溪青年因发帖称领导是败类昨日受公审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转贴]网上搜到四川贴案当事人邓永固的一些情况
文章提交者:老叶 加帖在凯迪西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中共蓬溪县纪委文件
蓬纪函[2005]6号
中共蓬溪县纪委
关于《四川新闻网》调查函的复函
四川新闻网:
贵网2005年9月19日发来的调查函收悉,中共蓬溪县纪委领导高度重视,庚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贵网发来的函件中高升乡林业员(即邓永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复函如下:
一、关于高升乡林业员邓永固反映蓬溪县高升乡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2004年7月底,蓬溪县林业局收到群众反映高升乡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举报信,信中反映了五个问题(与现在反映的问题基本类同)。即:一是蓬溪县高升乡西寺村退耕还林虚假面积达10多亩,主要集中在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的亲戚户中;二是蓬溪县高升乡天渠村违规收取“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三是蓬溪县高升乡莲枝村川主庙造林地纳入了退耕还林,几分地虚报为2亩地;四是兑现国家钱粮补助政策中蓬溪县高升乡违规操作;五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贪污农民交纳的“经济林种苗(核桃、桃树苗)”款项32969.5元等。对此,蓬溪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责成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处理,联合调查组于2004年8月初开始先后三次深入实地对反映问题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责成高升乡对退耕还林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04年10月,县林业局收到省林业厅郭亨孝副厅长、市林业局批转来的署名为高升乡林业员的举报信后,又再次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于2004年11月5日向市林业局上报调查报告。遂宁市纪委、监察局、林业局于2004年11月29--30日再次对蓬溪县调查处理反映高升乡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同蓬溪县高升乡的整改处理结果。
二、对被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反映蓬溪县高升乡西寺村退耕还林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高升乡西寺村退耕还林原计划安排7、9、10三个社,但在2003年11月下旬具体施工时,因小东村和莲枝村有部分农民先同意后又不愿意退耕还林,共计面积82.88亩没有落实,于是该乡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便将任务调往天渠村和门子垭村,落实结果为天渠村20.94亩,门子垭村56.73亩,尚有5.21亩未落实,加之西寺村原安排的7、9、10社有7.53亩未完成,共计12.74亩迟迟未落实。为完成任务,郑源泉便将其任务于2003年12月中旬安排到了老家所在的西寺村4、6、8社的亲戚和村干部的亲戚中落实完成,即:6社郑仲(郑源泉堂弟)1.2亩、郑清松(郑源泉堂弟)0.5亩、郑明清(郑源泉妹妹)1.5亩;4社张跃富(郑源泉的姨妹夫)1.2亩;村主任唐明坤1.6亩;村主任的亲属2户,即:唐明前(唐明坤的堂弟)1.5亩、唐明星(唐明坤的堂弟)1.5亩;原村支书唐作勇的儿子唐友余1.27亩;胡尚武等5户2.47亩。西寺村4、6、8社实际施工作业面积为10.04亩(其中:当年施工作业面积9.64亩),未施工作业面积2.7亩,2004年2月26日经乡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刘军、杨天志与村主任唐明坤一道验收后,2004年3月中旬由蓬溪县任隆粮站供应粮食补助。
(二)反映蓬溪县高升乡天渠村(现合并于高升乡门子垭村)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高升乡天渠村、门子垭村2003年退耕还林后,2004年复耕现象严重,乡农业服务中心得知情况,派人到该村宣传退耕还林政策,要求农民自行清除,农民先也愿意清除退耕还林中的间作农作物,后见农作物长得好,又舍不得,便找到村干部说情,愿意交一点钱,村干部便按油菜60元/亩,玉米50元/亩,花生等低杆作物20元/亩或30元/亩的标准收取了林粮间作清除保证金费用。2004年小春、大春两季,高升乡天渠村、门子垭村实际林粮间作115.3亩,天渠村、门子垭村收取“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共4999元,村干部收钱后将钱交到了乡农业服务中心。
(三)反映蓬溪县高升乡莲枝村问题的调查情况
高升乡莲枝村川主庙为合法佛教场所,因扩大规模,植树造林,占用了莲枝村13社的土地,新造桃树林2亩属实,川主庙每年向莲枝村13社补偿占地粮食600--1000斤,社里将粮食平分给社员户。在2003年高升乡实施退耕还林时,该庙负责人找到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希望能将该地纳入退耕还林,经数次找郑后,郑出于面情关系,便将该地纳入了退耕还林,13社于2004年3月领取了补助粮食后,平分给了全社农户。
(四)反映蓬溪县高升乡粮食兑现问题的调查情况
2003年高升乡退耕还林施工完成后,于2004年2月25日开始对全乡退耕还林进行自查,28日自查结束。3月2日蓬溪县任隆粮站派人向高升乡党委、政府要供粮花名册,当时乡农业服务中心还未将供粮花名册填好。任隆粮站因在元月已将供应的大米准备好,担心放久了生虫、变质,不符合供应标准,便与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商量,希望尽快提供供粮花名册,2004年3月上旬,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便将供粮花名册交由任隆粮站(根据乡自查表填写),任隆粮站在抄花名册时,漏抄了12户农户,面积7.01亩,这12户当时未兑现粮食补助。
(五)反映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贪污问题的调查情况
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川府发(20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取了农民自愿交纳的经济林(核桃、桃树苗)种苗补助不足部分款项33036.8元(不是反映的32969.5元)。经蓬溪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认定,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所收农户种苗补助款33036.8元,全部纳入农业服务中心入账,并有据可查,未发现郑源泉存在贪污行为。根据县委的安排,今年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对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的财务进行了审计,也未发现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个人的其它经济问题。
三、对邓永固举报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组的调查情况,县委已分别按政策规定作出了处理。
(一)由县退耕还林工程办,以蓬天退(2004)7号文对高升乡退耕还林违规操作问题发出了整改通知,对存在的问题已逐一进行了整改。
1、虚报面积2.7亩,已在2004年10月按要求退耕,完成栽植造林任务。
2、清除农作物保证金4999元,已于2004年10月到12月全部退给农户。
3、川主庙2亩退耕还林,已重新安排给莲枝村2户农户退耕还林,川主庙所领的粮食已追回,并兑现给退耕农户。
4、漏发的退耕农户12户7.01亩,1051.5公斤粮食补助,已于2004年10月发放到户。
(二)对造成高升乡退耕还林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已由县纪委根据问题性质作出了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高升乡党委政府在工程中的失职和失察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成高升乡人民政府免去了郑源泉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
四、蓬溪县高升乡党委、政府停止邓永固工作的原因
(一)邓永固的基本情况
邓永固,男,现年29岁,大专文化,非党人员。1996年9月在蓬溪县三凤镇参加工作,1999年1月调蓬溪县高坪镇工作,任高坪镇林业站站长,2003年9月30日(蓬溪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从蓬溪县高坪镇调入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2003年10月1日被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聘为事业编制人员(聘期一年,每年一聘),任高升乡林业干部。2004年1月高升乡党委、政府又安排邓永固担任该乡六通村驻村干部。
(二)邓永固在高升乡工作期间存在的问题
调查组在高升乡调查中,高升乡干部群众对邓永固的不良表现反映较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素质差,性格孤僻
一是邓永固作为乡林业干部和驻村干部,不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很多时间用在上网玩游戏、聊天、收集问题上;二是邓永固自己工作不仅不主动,而且还常常讽刺工作积极肯干的同志是为了讨好领导以得到提拔,打击同志们的积极性;三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去解决和化解,反而还鼓动他们上访告状。四是身为乡林业干部对干部群众举报的乱砍林木、放牛羊上林地行为不仅不加制止和处理,而且还对高升乡村干部乱宣传林业政策法规,说:“社员砍树没什么,现在不办砍伐证,社员可以随便砍起用。”(根据林业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砍伐林木须办理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五是他从不主动向领导,同志交流思想,大多一人关在屋内,不愿与乡镇的同志们接触,性格较为孤僻。
2、为图私利,抱怨他人
因全县机构改革,邓永固由高坪镇林业站站长调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作一般林业干部,他认为自己始终受他人所管,特别是经济上开支没有过去高坪镇那么自由,曾多次要求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把林业上的收、支权交给他,郑源泉按照机构改革后的统一要求(农业服务站、水利水保站、农机站、林业站的全面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中心人员工资70%由财政拨款,工资30%和其他费用由中心自行解决,中心经费一律实行统收统支),也就是没有把林业上的收费和开支权单列出来交给邓永固,邓永固对此极为不满,从2004年7月开始曾多次向多方面反映高升乡退耕还林的有关问题,想达到撤销郑源泉中心主任的目的,以使自己单独有林业费用的支配权。对邓永固反映的问题,经市、县纪委,市、县林业局和相关部门调查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主要责任人员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了郑源泉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对存在的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7亩,收取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4999元等问题于2004年12月前进行了整改,但邓仍觉得未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对郑源泉和乡党委、政府的同志更加抱怨,一方面工作更加懒散,另一方面又继续重复反映退耕还林的有关问题,而且还新找一些略着边际或根本就是胡编乱造的问题向诸多报社、网站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反映。他觉得上面的调查可以弄得乡党委、政府和郑源泉个人名誉扫地,以此解除心中怨气。高升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多次找邓永固谈心交心,他总是消极对待。认为高升乡党委政府总是在帮郑源泉说话,于是他对高升乡党委、政府领导和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更加怀恨,所以又多次不切实际地反映高升乡党委、政府伙同郑源泉贪污,对他进行打击报复等问题。
3、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
邓永固的本职工作是搞好全乡的林业管理和担任六通村驻村干部。经调查,高升乡的林业管理工作80%是由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的同志做的;任六通村驻村干部基本不到所驻村,有时偶尔下村也是在中途文峰村付思腾楼房处或文星村胡建楼房处玩耍,玩到下午三、四点钟后才回乡政府。村干部多次找他研究工作,他总推三推四,不到位,特别是在2004年12月,高升乡退耕还林全面普查中,乡常委、政府安排3个复查组,其中邓永固带一个组,负责对门子垭村3、5、9、10社的退耕还林地块逗硬丈量、统计,丈量结束后,其它组统计汇总后将表册交到了服务中心,邓永固却整天关在寝室玩电脑游戏,不上交汇总情况。乡长王洪光和服务中心主任郑源泉分别或多次催他汇总资料,他却不理不睬,乡长王洪光又安排其他同志与他一起做,邓仍然不理,而且丈量的资料也不拿出来,致使乡党委、政府只好重新安排人再次对门子垭村的3、5、9、10社的退耕还林进行丈量和统计。由于耽搁了时间造成了乡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款未能按时发放,农户意见较大。
(三)高升乡党委、政府对邓永固的处理
高升乡党委、政府,为严肃工作纪律,教育管理干部,于2004年12月27日上午召开乡党委会研究决定:
1、邓永固长期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其必须在2004年12月28日下午将一年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交乡党政办公室。
2、邓永固必须在2004年12月28日中午12点钟前将所负责4个社的退耕还林丈量面积汇总后交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3、以上两项工作邓永固若仍不按时完成,从12月29日上午8点开始,停止邓永固的一切工作,每月只发基本工资,林业工作由农业服务中心另安排一名干部做。
2004年12月27日上午高升乡党委研究完邓永固的处理决定后,庚即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洪光给邓永固谈了后,并转告了党委的处理决定。邓永固仍不完成党委决定的前两项工作,因此高升乡政府和服务中心就按乡党委决定的第三条执行,从2004年12月29日上午停止邓永固的一切工作,每月只发基本工资,林业工作另安排了人员负责。高升乡党委、政府对邓永固的处理问题,县委调查组座谈了高升乡干部和群众,群众认为:邓永固的处理纯粹是因为他工作存在问题,理应受到处理,处理也是恰当的,不存在高升乡党委、政府对他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
五、对邓永固工作的恢复
2005年3月1日,蓬溪县委工作组专程到高升乡,对反映高升乡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与举报人邓永固交换了意见,邓永固表示无异议。但邓永固后来又把以前反映的问题和所谓高升乡党委政府对他打击报复的情况向多家网站、新闻媒体反映,并在网站论坛上发布观点。遂宁市网监支队监测到该情况后,及时向遂宁市委、市政府汇报,市委、市政府庚即派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林业局专程到蓬溪,于3月15日就邓永固反映的情况与他交换了意见,对邓永固质疑的问题作了全面的答复,邓永固当时表示没有异议,并表示今后对相同的问题不再重复反映,请求恢复工作。遂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林业局与蓬溪县委、县政府将上述情况交换意见后,蓬溪县委、县政府又及时与高升乡党委、政府交换意见,高升乡党委、政府于2005年4月10日晚,在召开乡工作干部会议上宣布:邓永固从即日起上班工作,与乡党委副书记杨贤荣共同联系文星村,成为该村的驻村干部,不再任六通村驻村干部。
六、对贵网函件中邓永固质疑县纪委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这两篇材料说西寺村虚报面积2.7亩,整改报告却是12.74亩”的问题。
整改报告中12.74亩,包括了未施工面积(虚报面积)2.7亩和已施工但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的不合格面积10.04亩两部分,这两部分面积都需要整改,虚报面积需补造,不合格面积要补植,二者并不矛盾。
(二)关于“擅自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方案,没明确是谁调整的,实际是郑源泉利用职权为其亲戚安排的,属以权谋私,已查证属实”的问题
已在原调查中核实,是由于原来规划到的农户后不愿退耕,为完成任务,郑源泉便将退耕任务调整到了其他农户,固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未报批是错误的。
(三)关于“《案件》中说: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向门子垭村违规收取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4999元,在通报中却说:高升乡天渠村干部自行作主收取农户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4999元,自相矛盾,况且4999元值得怀疑,因为5000元是一道坎,实际上是郑源泉以所谓的保证金名义在敛财”的问题
高升乡天渠村、门子垭村(现两村合并)村干部按林粮间作面积逐笔收取退耕还林间作农作物清除保证金,后分三次交农业服务中心,中心向村出具票据并入账,具体金额为原天渠村4383元。其中:2004年小春间作油菜54亩,按每亩60元收取,计3240元;大春间作低杆作物33.4亩,按每亩20元,收取计668元,高杆作物9.5亩,按每亩50元收取,计475元,两项合计为1143元。原门子垭村616元,其中:2004年小春种植花生15.2亩,按每亩30元收取,计456元;玉米3.2亩,每亩按50元收取,计160元。天渠村、门子垭村共计收取4999元,这与所谓的“5000元是一道坎”没有联系,高升乡天渠村、门子垭村村干部将收到的4999元农作物清除保证金交到了农业服务中心入账,农业服务中心当时认可了这笔经费,并在2004年12月底以前按规定进行了全部清退。
(四)关于“漏发的7.01亩,在整改报告中还有小东村的10.79亩,共计17.8亩,折合现金4094元,这些实际上是郑源泉个人虚报冒领的”的问题。
漏发7.01亩,12户属实,在整改报告中根本未涉及到小东村粮食补助问题。漏发的12户,1051.5公斤粮食已于2004年10月发给农户,不存在郑源泉私自侵占问题。
(五)关于“根据川纪发(2001)30号《关于违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郑源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且违反其中多项,却只是得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他在工程中侵占退耕还林农户应得补助:保证金按4999元计,冒领4094元,历欠901.4元,合计9994.5元,另收果苗款32969.5元只字未提,已涉嫌犯罪,未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县纪委两篇材料中看出,有人在有意替郑源泉开脱罪责,将他的违法事实掩盖,向村干部头上推,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作法令人咋舌”的问题。
经蓬溪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认定,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收取农户种苗款33036.8元,完全由乡农业服务中心入账,并有账可查,未发现郑源泉存在贪污行为。贵网站函件中邓永固所提到的郑源泉侵占退耕还林农户清除间作农作物保证金4999元,冒领退耕还林农户补助4094元,历欠901.4元,收取果苗款32969.5元涉嫌犯罪的问题,经县纪委、检察院调查和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审计,未发现郑源泉个人的经济问题,反映不属实。
我们认为:遂宁市纪委、监察局,遂宁市林业局,蓬溪县委工作组,蓬溪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林业局的调查尊重实际,是属实的;蓬溪县高升乡退耕还林问题的整改是完全到位的;蓬溪县纪委对高升乡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市、县纪委监察局根本不存在为郑源泉开脱罪责,掩盖其违法事实的情况。鉴于邓永固反映问题失实,经市县多部门给其解释说明,他仍向上级多部门多媒体多次重复反映不切实际的问题。为尊重事实,有利于高升乡干部管理和工作开展,敬请贵网对邓永固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
此复
2005年9月21日(中国共产党蓬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
主题词:新闻   函件   复函
中共蓬溪县纪委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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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公审邓永固诽谤案是对公众的最大诽谤
文章提交者:最后一根桔杆
继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之后,媒体相继曝出了内蒙鄂尔多斯吴保全诽谤案和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对此,公众不得不发出疑问: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诽谤案没有浮出水面。
内蒙吴保全和四川邓永固诽谤案均发生在河南王帅诽谤案之前,令人惊讶地的是,王帅诽谤案以公安局长亲自登门道歉和获得国家赔偿的喜剧形式而结束,而之前发生的两起所谓诽谤案的当事人目前尚在牢狱之中。
内蒙吴保全因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因上诉被加刑一年。就在昨天,4月20日上午,四川蓬溪诽谤案的主角邓永固被押上国徽高悬的审判席。因为在网上发贴子举报当地政府官员在退耕还林中违纪、违法,邓永固已经在狱中度过了半年的囚徒时光。
当人们还沉浸在为王帅平反昭雪的喜悦之中的时候,四川蓬溪开庭审理邓永固诽谤案无疑是对社会正义明目张胆地挑战。直到此时,大多数人才真正意识到,社会舆论为王帅成功翻案只不过是一次偶然的胜利。
王帅的侥幸与吴保全的伏法、邓永固的受审形成了强烈对比,在抨击“灵宝贴案”的舆论漩涡里,四川蓬溪开审邓永固是一次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公开较量,证明的是傲慢的权力还在毫无顾忌的傲慢。
其实,有人从王帅一案中就得出了答案,社会舆论对擅用公权力者的监督只能取一时之胜,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还将有无数个吴保全、邓永固步其后尘。从以上三个诽谤案中不难看出,当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在媒体之上为他们奔走呼吁之时,当地的权力监督机关却充当了麻木的看客。
有人曾嘲笑天上掉下来一个诽谤政府罪,事实上,诽谤政府罪并非从空中而降,它有着极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在一些官员的心目中,他就是权力的化身,无论是对腐败案件的举报,或者是对违纪违法官员的批评,就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批评官员就是诽谤政府,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官员与权力、与政府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划上了等号。
在四川蓬溪邓永固一案里,公检法高度一致,对邓永固是否构成诽谤罪无一部门提出质疑,直到邓永固被送上法庭,一般人都知道诽谤罪为自诉案件,可公安局照样发出拘捕令,检察院照样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开庭审理。令人悲哀的是,在三个执法机关齐心协力共同“收拾”邓永固的时候,没有谁会问一问邓永固的举报是否真实。
众所周知,“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治以诽谤罪”。批评政府工作,监督官员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而四川蓬溪治罪邓永固不但挑战了社会正义的底线,而且还是对国家宪法的蔑视。可以说,如果邓永固被判有罪,那么,此案的判决书不但严重违宪,而且还是对广大批评和监督政府工作民众的污辱与诽谤。(秦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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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还有多少“诽谤政府官员”案
2009年04月22日 13:47 来源:齐鲁晚报发表评论  【字体:↑大↓小】
近来,"诽谤政府官员"之类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为什么不来一次针对此类案件的大检查呢?
4月21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蓬溪县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20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又是一起“诽谤”政府或官员的案件!这已经是近日爆出的第三起同类案件了。
河南灵宝的“ 王帅案”、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吴保全案”、四川遂宁的“邓永固案”,还有近年来发生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志丹短信案”……这些还只是经媒体报道的,没有报道的有多少,不得而知。这不禁让人想起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大检查”以及“专项治理”。
深圳“舞王”火灾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都开展了消防大检查;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全国司法系统都开始了清理“牢头狱霸”的大行动……只要发生了特别重大、影响极坏的事件,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拉网式”、“地毯式”的大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这几乎成了一种惯例。近来,“诽谤政府官员”之类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为什么不来一次针对此类案件的大检查呢?
其实,对于这种“运动式”的大检查,笔者并不感冒,因为它往往是“ 一阵风”,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但“治标”也是有价值的,至少说明问题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然,很多人更希望能够“标本兼治”,并不主张只治本不治标——即使有了治本之策,也要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治标的手段。就像“诽谤领导 ”的案件,目前最重要的是摸清情况,看看这种情况严重到了什么程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吴保全案”和“邓永固案”是前年、去年就发生的,它们之所以到现在才被媒体“发现”,显然是因为“王帅案”受到了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并最终得到了纠正。那么,全国还有多少类似的案件?非常需要来一次“大检查”。(蒋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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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领导是败类的邓永固真值得用国家公诉吗?
文章提交者:最后一根桔杆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出于一腔热血抑或义愤填膺,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邓永固,实名在其博客里发布《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帖子,并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多少都有些“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豪情和悲壮,本意大概是想引起有关方面注意或核查,不料壮士义举竟惹来“杀身”之祸,锒铛入狱。
据报道,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好端端一个“为民请愿”的热血青年——“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
“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
有关媒体已列举此案二个焦点: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至此,老衲也不敢多嘴了,上有老下有小,不想惹来牢狱之灾。
==============读“邓永固案”起诉书有感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接二连三,仅仅十余天的时间,刚走了一个“王帅案”,“吴保全案”便接踵而至,吴案还未所以,紧跟着又来了四川蓬溪县的“邓永固案”。这一连串的案子同一个性质,因涉嫌诽谤罪而被公检法拘留、逮捕,甚至判刑。可以把这种现象叫作“诽谤门”,它让人惊心,下一个受害者将会是谁?
根据网络上张贴出来的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件,邓案已经走完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首先,因为涉嫌诽谤被公安局拘留,然后由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当日,即由县公安局执行。及至4月20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只是庭审结束时,此案尚无结论,法庭对外宣称的口径是“择日宣判”。
这其实是一桩无由形成的刑事公诉。不妨先看看出自该县检察院的状纸:
“2007年,被告人邓永固在其新浪网开的博客中发布了一篇《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沛、曾某、张某等四位领导干部,结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永固以‘共产党员败类的名义’将以上四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当我一字一字从网络原件的照相中打出上述当事人的刑事罪由时,惊讶地发现,这个出自政府司法机构的正式起诉书,居然连文句都不通,标点符号也不对,而这些本应是一个中学生都不应出现的问题。什么叫“朱某沛”,那个“名义”后面的引号应该是在“败类”后面吧。尤其是那个“在……情况下”的句子,一个简单的介宾结构搞那么长,前后缠杂不清,当中还用逗号隔开,读得人上气不接下气。法律语言必须字斟句酌、讲究严谨,像这样连普通文句都无力叙述清楚,如何从事人命关天的起诉。
不但文字素质低下,其中潜伏着的权力意识更为惊人,它等于告诉我们:谁给你的举报权利,在组织没有结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举报官员,否则就是刑事。这个逻辑够荒唐,如果违法的结论都有了,还要举报干什么。从民间举报到法律查处,这才是一个自然过程。如果把它倒置,那就等于取消公民举报的权利。是的,摆在我们面前的邓案,与其说是涉嫌诽谤案,不如说是涉嫌报复公民举报权利和言论权利的迫害案。从以上检察院的文字中看,邓永固不过是在网上发帖,并且是对当地四位官员指名道姓地发帖,然而,毕竟邓所做的一切,并未超出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这个权利是宪法权利,受宪法保障。针对宪法权利起诉,乃是当地检察院自己违宪。
然而,当地检察院认为:“本案人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坏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注意,这个“他人”要看他是什么人。如果他是一位类同你我他的权利者,事实确凿,方能构成诽谤。如果他是一个权力者,对不起,哪怕事实非确,也无以构成诽谤。诽谤罪是针对权利受到伤害而言的一个罪名,它不是用来针对权力受到伤害。因为在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力是强势,它无以受到伤害。如果批评所揭露的事实不确,权力有责任澄清(也只能是澄清),却没有权力把对它的批评和揭露作为诽谤来刑求。至于该判决书声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需要拿出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据。判罪的根据是事实,而不是根据所谓“严重”“极坏”之类的词汇。这样的词汇,可以随心所欲。
无论“王案”、“吴案”,还是“邓案”,这类“诽谤门”的案子,其实从一开始就错了。“王案”已获解决,并且司法自己承认是错案。这很好,它可以形成一个案例,以便让“吴案”和“邓案”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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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爱武:“邓永固案”的争议焦点不应止于自诉与公诉
2009-4-22 13:22:28
简要内容: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有四: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邓永固的律师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对此,广大网友也纷纷响应,赞同郑其银说法者不在少数。而关于此案究竟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的讨论,正在成为网友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讨论此起案件究竟应是自诉还是公诉固然很重要的,但我们的目光决不应仅仅停留与此。我们更应探寻新闻报道本身所没有显现的事实和真相。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有四: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邓永固在帖子中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那么,请问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究竟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是否对邓永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真实的调查走访?第二,邓永固有没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呢?笔者上网进行了查看,结果发现邓的博客已被封杀,原标题为《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也已被删除?那么,邓的帖子是否捏造呢?有关部门为何要从网上删除而不公之于众呢?第三,笔者想了解的是,邓的帖子和博客中究竟把那些有关领导称作了“败类”,有没有指名道姓?还是有关领导”对号入座”,自己把自己列入了败类的行列?第四,邓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严重到那里?是造成了他人人格和名誉严重受损?还是导致了他人精神失常或被害人自杀?(在不能确定邓永固帖子的内容是不是捏造之前,说这些都是扯淡。)
如果说邓永固所发的帖子内容纯属捏造,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毫无疑问,以诽谤罪对其进行公诉完全无可非议。但如果邓永固的帖子说出了高升乡退耕还林存在的真实问题,即便是有关对号入座的当事人自诉,法院受理显然也不是很妥当的。笔者以为,目前最紧要的是尽快还原事情的真相,纪委、监察等部门快速介入调查,看看邓永固反映的内容究竟是否属实,只有如此才可以给法院机关提供强有力的审判证据,同时也是给关心此事的各级人士和广大民众一个明白。
深水一周:当公权私用,就诞生了“诽谤政府罪”新华网 【版主按】从“彭水诗案”到“稷山文案”,从“孟州书案”到“灵宝帖案”,再到内蒙古的“吴保全案”,个别地方政府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不断“升级”,给网民的罪名也逐渐从“造谣”升级到了“诽谤罪”。由此可见,某些地方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将政法部门当做控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这种做法实际上暴露了他们对网上监督的惧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法治建设。庆幸的是,经过媒体的监督及曝光,类似的事情开始得到纠正,“王帅们”也开始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官员也学会直面网络监督。对此你有何建议,请网友参与讨论>>>
“诽谤政府罪”是如何诞生的
天上掉下个诽谤政府罪
从王帅被拘到吴保全被判刑,两则新闻如出一辙,我们可以用“平了王帅案,又来吴保全”来概括。笔者想问,政府为何接连被中国最诚信最基层的农民诽谤?诽谤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此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行政人”或“执法者”等任何职务身份,更不能是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或者说政府的面子问题本身没有错,但是用“权力”来护卫而忽视甚至打压老百姓的话语权,这种政府形象如同泡沫,与我们国家提倡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不但没有树立政府的形象,反而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进而又使“民怨”越积越深,笔者以为,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众多的群体事件难道还不足引起重视吗?
“欲加之罪”实质上是公权私用的机制性腐败
公权沦为私器,法律在某些司法人员掌股之间失掉尊严,这归根结底反映出社会现实中的两种倾向,其一是公权强势,私权委顿,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公权力的崇拜,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其二是机制性的权力私有化,导致某些大权在握的官员得以滥用公权力,以权谋私甚至侵害其他公民的私权。所以在第一时间,被“诽谤”的官员并没有“习惯”将自己当作一个“公民”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热衷于使用手中的公权力,动辄将自己的名誉同政府形象捆绑在一起,以维护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姿态。
又是诽谤罪,下一个会是谁?

诽谤罪用来专治各种不服
就目前这几个案例,行政与司法的横向联合,无疑挤压了网络申诉的渠道,加大了网络监督的成本。不知道这几个地方为什么不能告诉人们,什么样的帖子才不算诽谤?即便采用司法途径,为什么不选择相对温和的民事途径和行政警告,而是直接采用结果极不利于百姓的刑事诉讼?这是关键,否则,就无法摆脱堵群众嘴巴和打击报复的嫌疑。
以诽谤罪收拾公民不是无知是无畏
“无知”并不可怕,通过各种方式让他知道就是了;而“无畏”则非常可怕,因为这种人往往不计后果,如果“无畏”的人手中还握有权力乃至国家机器,那就更可怕了,因为“无畏”一旦发作,百姓就可能成为他的“鱼肉”——今天是吴保全,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动辄控公民“诽谤”是自取其谤
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其实并没有受到什么诽谤,而不过是在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
让老百姓说话,天塌不下来
从跨省追捕谈为何有人如此忌惮网络舆论
如果一些地方能做到定期、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干部主动下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并把化解矛盾作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不让“小毛病”拖成 “大问题”,同时正确的看待群众上网反映的问题,变“堵”为“疏”,积极用互联网这一手段与社情民意形成良性互动,将会有助于形成解决群众问题的有效机制。如果再能上升为一种理念、一种习惯、一种制度,那么“跨省追捕”的问题源头或将解决。
官员,请别把批评当做“诽谤”
在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公民做到言论都证据充分、论点清晰,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如果公民的批评或者“挑刺”稍有错误,就冠以诽谤,只会打击公民对政府工作予以批评、监督的积极性。
黑色天使心的角落http://u13224605.xici.net
附件:
四川蓬溪县一名乡镇干部的求援信
我是一名乡镇干部,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纪委成了地方最大的腐败势力。地方纪委的腐败,已经严重威胁到
国家长治久安,长此以往,国将不国。所以在此提请中共中央加强对地方纪委的监管并依纪处理违纪的地方纪
委。
四川蓬溪县纪委在处理高升乡退耕还林违纪、违法案中,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严重失实,退耕农户的补助被侵
占,违法人逍遥法外等严重后果。这些错误至今都未得 到纠正,甚至退耕农民联名上访也无人管。县纪委还颠
倒黑白,诽谤和陷害举报人[详见蓬纪发(2005)3号、蓬纪函(2005)6号文,对此本人依据事实 予以严正驳斥],甚
至指令公、检等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欲行陷害。大量铁证证实县纪委严重违法乱纪,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 条之规定,对蓬溪县纪委应予改组。鉴于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数十万公款去
向不明,蓬溪县纪委这样严重的违法乱纪,若经查实县纪委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纪,则 应当按照《条例》第
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解散。
遂宁市纪委更是弄虚作假,照搬照抄蓬溪县纪委的文件[有遂纪通(2005)4号与蓬纪通(2005)1号对比为证],谎称
是自己查处的,这是严重的违反党 纪,按《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予改组。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何勤于
2004年11月30日到高升乡说此事件以吸取教训为主,并指示市、县林业局、高升 乡违法人员,要把举报人“搁
平”!他于2005年3月15日在县林业局,当着市、县林业局领导,威胁我不许再上访上告,并恐吓道“你这号人
就该早点下岗 ”,这个家伙简直就是共产党的败类,纪委的人渣,他为何要威胁举报人,后面究竟隐藏着怎样
不可告人的秘密?按《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处以撤销党
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彻查整个事件,若遂宁市纪委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纪,则应按《条例》第十七条之规
定予以解散。
四川省纪委个别人到高升乡核实上述情况后,居然要我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主,对我提出的纠正错误,彻查遂
宁市、蓬溪县两级纪委弄虚作假、违纪、违规不予理 睬。还以给我调动工作为名,妄图作为我有个人目的为借
口来转移对市、县两级纪委腐败的控诉。其实我根本未有任何个人目的,只是为退耕农民利益被侵占鸣不 平,
对市、县纪委违法乱纪表示愤慨,我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为了避免市、县纪委的败类对我打击报
复,我只得同意换个环境。他们还叫我不要影响共 产党的形象,事实上影响共产党形象的就是象何勤这种党员
中的败类!
为推脱遂宁市两级纪委的责任,他们以另案处理的——高升乡抵扣粮食直补款案处理了乡领导作了结[有遂纪
2005(50)号,遂纪2005(51)号文为 证],谎称是退耕还林案受到处理的,拒不纠正退耕还林案的错误。此案中,高
升乡粮食直补款被乡政府强行抵扣,村民联名上访,县纪委再次弄虚作假掩盖(有 《四川农村日报》2005年11
月4日头版文章为证),村民上告到省政府,省政府责成市政府查处,市纪委根本不理睬,最后在政治局常委、
中纪委书记吴官正 的过问下,四川省纪委领导到高升乡调查核实后,遂宁市纪委便出面“积极”处理。居然乡
镇领导违纪都要政治局常委亲自过问才能得到查处,那县纪委、市纪委违 法乱纪又由谁才能管呢?省纪委就不
能派出清正廉洁的人来处理吗?
由于地方纪委不受法律约束,上级又鞭长莫及,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其长期弄虚作假,任意胡作非
为。纪委中的败类为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同贪官污吏 们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成了地方腐败势力
的中坚力量,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地方纪委的潜规则。在他们的袒护下,大批贪官污吏逃脱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形成了一种“伪和谐”的局面,一些地方纪委简直就成了腐败的代名词。
我在此呼吁中共中央,应当纠正高升乡退耕还林中的错误,退还侵占农民的补助,严格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做出
处理,纠正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对长期弄虚作假的遂 宁市纪委,蓬溪县纪委依纪改组、解散,维护党纪国法
的尊严,还社会一个公道。以公正、公开的态度将真相公之于众,否则请废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我坚信公道自在人心,历史会给出客观公正的答案。
高升乡林业员:邓永固
电话:13568702374
电邮:yygg22@sina.com
详情在——永固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dygcn

邓永固本人照片
农民联名抗议蓬溪县骗地震救灾款(转自邓永固博客)(2008-09-19 17:45:44)

地方官吏丧尽天良不择手段骗取救灾款
2008年5月12日,一个永远铭刻在国人心中的日子,这一天川西北山崩地裂,风云变色。一座座城镇瞬间化为废墟,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刹时成了冰冷的尸骨。在这场震惊世界的大地震中,数万同胞罹难,三十多万人受伤,千万人无家
可归。中央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十多万解放军官兵、武警战士奔赴灾区,无数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多人为抢救伤员
累死当场!对灾民的救助,国人纷纷慷慨解囊,海外华人、华侨奔走募捐,外国政府和人民也出钱出力,连一些身无
分文的乞丐也将乞讨到的角票投进募捐箱。中央政府及时制定了对灾区三无人员(因汶川地震灾害无房可住,无生产
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10元钱和1斤成品粮的临时生活救助,并连续救助三个月,三个月后再以每
月200元连续救助三个月。但就是这样的好政策让一些地方官吏笑开了怀,多么难得的发财机会呀! 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多年来因为违背国家政策,官吏克扣、侵占农民的粮食补助款、退耕
还林补助款而备受上层领导“瞩目”。特别是高升乡,扶贫款、工程款等暂且不说,单就这次救灾款的情况就令人发
指。地震灾难发生后,乡政府居然凭空臆造受灾损失十多万元并上报(后上报损失九百余万),谎报受灾人口几近全
乡一半。其实这里离震中很远,受影响很小,受灾的也是极个别。有的原来就是危房,地震一抖就濒临倒塌;有的房
上瓦抖落一些,重新盖上就行了;有的墙壁有开裂,但不影响正常居住,仅此而已。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灾三无人员少
之又少。但乡政府却示意各村大量上报三无人员,达197人。据说,有的乡镇上报数千因灾三无人员,真是厉害!救
助款也根本不发给这些人,而是由乡村干部出面找些村民,许诺给他们一些好处,叫他们签字承认领取了救灾款,并
且所有乡、村干部签字认可,就算被查到也法不责众。县政府要所谓的发展经济作物,但农村里劳动力大多出门打工,
家里只有些老弱病残,不愿做也没劳力做这些经济作物,但不管你做不做,划到乡的任务所需要的种苗款必须上缴,
于是从中央财政拨的临时生活救助款几经倒手,又回到了县有关部门手里。这仅仅是临时生活救助款的情况,另乡政
府还编造大量所谓的受灾户名册,伙同县民政局共同骗取救灾款。可以肯定县、乡政府和民政局是此次骗取救灾款的
主谋,他们想尽办法对付上级审计、检查。让农民类似于“周老虎”似的坚持无中生有,这样县、乡、村和个别村民
都能获益。这还只是他们骗取地震救灾款的冰山一角。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这一套做法早已了如指掌,这种糟
蹋国家资源,贪污同胞损款的丧尽天良的做法再次激起了极大的民愤。 近年来此类事情甚多,如2006年,川中大旱,温家宝总理也到了遂宁视察灾情。高升乡政府让村干部冒充灾民,签
字认可领取了救灾款(有票据为证),其实分文未给。对交通干道边(莲枝村2、5、7社,白庙沟村1、10社)有土
地的村民发放数百斤土豆,不但叫乡干部去帮这些村民挖土,还花钱雇了二十个其他地方的农民到公路边劳动,上级
领导坐着小车一来就看到“农民正在积极抗旱自救”,就是这样居然还被市政府授予了抗旱救灾先进集体。土地未在
干道边的农民只分得几两到几斤的土豆,他们大骂乡政府分配不公,向上级谄媚。都是同样受灾为什么干道边的农民
就该比他们分得多得多。而近几年的扶贫村也是在各方面条件好的村实施,真正贫困的村却无缘,扶贫款更是一笔糊
涂账。连救灾款都不放过的恶劣官吏更不会放过其他款项。本来中央的好政策是化解官民矛盾的,但地方官吏的胡作
非为反而激化了官民矛盾。 自从国家取消了对农民沿续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地方政府除了卖地就是到中央争取资金。做工程名利双收这样的潜规
则大行其道,但要钱是有难度的,不如救灾款来得直接,这一次的救灾款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不费吹灰之力就到手
了,而且上面也难以查证。可怜在灾区需要大量资金重建之际,中央未明实情就随随便便拨出了大笔救灾款。成都、
德阳都出现过非灾区使用救灾帐篷、侵占救灾物资而引发民众公愤的群体性事件,我们这里却不吸取教训,一些官吏
不顾灾区人民疾苦,表面上“踊跃”捐款,背地里却在同灾区人民争夺救灾款!由于长期的信息不透明,财务不公开,
缺乏有效监督,很多地方官吏已变得为所欲为,冷酷无情,冷血。他们已丧失了良知,人性也早已泯灭,他们的追求
就是官帽和钞票。要举报他们的为恶,他们就指令纪监和政法部门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以镇压式的手段压
制对违法乱纪的举报。只有中央上层领导过问,方得到纠正,而违法犯罪的都是领导和党员,只象征性的落个党内处
分了事。地方官吏的为恶是激发民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火药桶,他们将国家的稳定政策引到了崩溃的边缘。高升乡
粮食直补侵占案,退耕还林违纪违法案就是最好的证明,证明了凡事必得中央上层领导过问方得查处。我作为一个政
府工作人员,对此感受颇深。此次高层领导过问退耕还林补助款被侵占一事,引起了恶吏的不满,在7月22日凌晨两
点,居然有乡政府人员持棍破门前来行凶,虽然以前也遭侵占退耕补助的村支部书记殴打,但维护群众利益乃是政府
人员的本分,纵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也绝不会向邪恶势力低头。我对地方官吏丧尽天良骗取救灾款的丑恶行径义愤填
膺,若再按《信访条例》之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许上访信会转到被举报人手中,而违法乱纪的事实将会被掩盖,也
不会得到纠正。我相信有良知的人还是多数,公道自在人心,今将这一地方官吏骗取救灾款的丑恶行径揭露出来,不
论将来面临怎样的报复,纵遭不测都无所谓,我坚信假的真不了,全国人民都不希望被愚弄。 我在此呼吁中央政府,请你们派清正廉洁之士调查核实,责令他们退回骗取的救灾款,将救灾款真正用到灾民的身上。
呼吁海内外同胞共同谴责蓬溪县这种丧尽天良不择手段骗取救灾款的恶行。 以上所述,若有不实,本人自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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