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曾有“腹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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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曾有“腹诽”罪宋志坚
 张汤也是被司马迁写入《酷吏列传》的。实事求是地说,在那十位“酷吏”之中,此公还算清廉。“汤死,家产值不过五百金,皆为所得奉赐,无他业。”但对于公正执法而言,清廉只是必要前提,并不是必要条件。在张汤的事迹中,使我最不以为然的是对大司农颜异一案的处置。颜异是管经济的,“以廉直”而位“至九卿”,他得的是“腹诽”罪。这个“腹诽”罪就是张汤发明的,比宋高宗时岳飞所得的“莫须有”罪;明英宗时于谦所得的“意欲”罪,都早了一千几百年。
关于颜异的“腹诽”罪,《纲鉴易知录》有简要介绍:“上既造白鹿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蔫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上不悦。人有告异他事,下张汤治。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见令(缗钱等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按:同例),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张汤有两个特长。其一,他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在政治上与汉武帝保持高度一致,在整治别人的时候,绝对以汉武帝的是非为是非,且如司马迁所言:其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而且,在他看来,对汉武帝的任何不敬,都是大逆不道的,其罪当死;其二,他有很灵的“政治嗅觉”,或者叫做“政治敏感性”,“上不悦”,他就闻到了味道;“异不应,微反唇”,他又闻到了味道,这两种味道凑合在一起,颜异的“腹诽”罪就被他构陷出来了。
然而,“腹诽”而成之为罪,毕竟是很具讽刺意味的。
什么叫“诽”?“诽”与“谤”连用,合称诽谤。“谤”是公开指责,“诽”则是背地非议。诽谤有罪,乃是因为捏造事实,并对别人构成了实际上的伤害。举一个例子说,“人或毁(直)不疑,以为盗嫂”,直不疑(汉景帝时的御史大夫)只说“我乃无兄”。无兄自然无嫂,既无嫂可盗,又何以“盗嫂”?直不疑本来是可以告他们一个诽谤罪的,因为说他“盗嫂”的人无中生有,很可能会使他讨不到老婆升不了官。反过来说,倘若直不疑有兄有嫂并且确实有过“盗嫂”的劣迹,人家当面指责或背后非议,却又何罪之有。无论对事对人,都应好处说好,坏处说坏。如果仅仅是当面指责,或背后非议就有罪,恐怕本身就说不通。且不说唐尧时“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就是在汉文帝的时代,也还废除过所谓的“诽谤”、“妖言”之法呢!
口“诽”未必有罪,却又何论“腹诽”?所谓“腹诽”,无非是对某人、某事有不以为然之看法,或是碍于情面,或是碍于权势,或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的考虑而没有说出来。所以,即使真有“腹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纵观中国历史,以言获罪的比比皆是,尤其是在皇上面前,他高兴时,可让你“但说无妨”,他不高兴了,你再去触龙鳞,就要考虑一下自己有几个脑袋。但人有话总是要说的,当面不说背后说,当时不说以后说,嘴巴不说心里说。这最后一条,也就是“腹诽”。何况,是否“腹诽”,其实也只有自己明白,别人无从得知。文人墨客说:“那时不免有些腹诽”,往往是在时过境迁之后。而且,既是“腹诽”,也就没有捏造事实之必要,更无伤害别人之可能,“腹诽”罪之荒谬,由此可见矣。
“腹诽”罪之能出现,当然需要异乎寻常的政治环境。妇姑勃溪,勾心斗角,同僚相处,互有不满,互相攻讦当众骂街并不罕见,谁会把对方的“腹诽”当成一码事,谁能把对方的“腹诽”当作一种罪名?颜异的对手就不同了,作为臣子,他面对的是汉武帝刘彻;作为因“他事”而被人告发的嫌犯,他面对的是“酷吏”张汤,此二者都掌有他的生杀之权,他面对的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绝对的权力。汉武帝掌有他的生杀之权,“腹诽”别人或许构不成罪,“腹诽”至高无上的皇帝,也就罪在不赦;张汤掌有他的生杀之权,别人构陷他的“腹诽”罪,他还可申辩,出于张汤之口,哪还有他申辩的余地?可见,这种“腹诽”之罪,只有在绝对的权力之下,才会酿成极端冤案。
张汤构陷颜异之“腹诽”罪,是一个相当恶劣的先例。自此之后,“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怎么“谄谀取容”虽然没有写出来,但我估计,那些“公卿大夫”不管皇上说什么话,做什么事,十有八九的都会争相表态,说是“陛下圣明”的。这样一来,在官场之上,不但讲真话不行,要保持沉默以求不说违心话都不可得,因为沉默就有“腹诽”之嫌。当然,在争相表态的“公卿大夫”之中,是否也有人良心未泯,心犯嘀咕,腹诽心谤,也就只有天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