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海关较真--我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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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海关较真--我的举报信

霍炬 @ 2008-12-19 23:06 阅读(11186) 评论(81) 推荐(103)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之前我曾经在blog上说过,我每天用20分钟,来讨个说法。这个说法是跟成都海关讨的。我找说法的行动,经过了成都海关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之后,最终导致我写了一封举报信,用ems发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监察局。

果然,在30天之内有了回音。昨天(2008.12.19)成都海关李姓工作人员给我来电话,说收到了海关总署监察局转来的信。问我是不是可以用行政复议流程解决。我觉得,目前我已经不怎么试图追述对我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而是集中在成都海关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上,所以我也没什么行政复议的理由和必要。就拒绝了。我还是想看看,一个依法实名举报,有证据,有法律保护的举报行为,最终能答到什么效果。

既然成都海关承认收到举报信,并且在依照举报流程进行处理,那么我也可以把相关情况公布出来给大家看看了。

把我的举报信贴在这里。所有原因,事情经过里面都有详细讲述。有兴趣可以慢慢看。

其实,我只是想要一个说法,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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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党政领导:??

你好。

首先声明,这是一封举报信,是一个中国公民对成都机场海关,成都海关法规处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是多次希望通过成都海关法规处进行协调,而事实上进一步被侵犯,被成都海关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刁难,而迫不得已,向其上级机关寻求帮助的实名举报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8年11月11日,下午17:30分左右,我乘坐加德满都-北京的CA408航班从尼泊尔回国,自拉萨海关办理入境手续后,到达成都,由成都机场转机CA1408航班至北京。在转机过程中,成都机场海关人员检查行李时,发现我携带了5把尼泊尔工艺刀具,定为管制刀具,要求没收。

由于不知道如何鉴别工艺品和管制刀具,所以我要求成都机场海关人员出具相关法律依据,海关人员要求我"把护照交给他们,然后到法规室学习学习",我认为这不符合任何法定程序,予以拒绝。

成都机场海关人员以管制刀具禁止入境为名,没收刀具。我要求对方出具扣留或没收的相关凭据(扣留单,罚没单)等,对方拒绝开具,告诉我"我们说没收就算没收了"。我再三要求,海关人员告诉我从来没开过这种单据。

既然不肯开具相关单据,我无法认定海关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非法将我的物品据为己有,因此我要求当场对刀具进行毁坏。该海关人员说:"如果你再纠缠,就将你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令我非常震惊,一个公民,纳税人的合法诉求,怎么能用"纠缠"来形容。这句话在后来与成都海关人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再次出现。这让我觉得非常的愤怒和极大的侮辱。

出于无奈,我只好就这样转机回了北京。

2008年11月12日13:30分,我致电成都海关法规处,对以上海关人员行为进行举报,要求法规处同志查明事实,主张我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13日13:20分,我再次致电成都海关法规处,询问举报进展。被告知,对方认为我是自愿放弃物品。我再次对法规处的同志声明,我没有自愿放弃,而是在对方的威胁之下不得已而离开的。另外,即使我自愿放弃,也应该为海关签字确认放弃,以免发生纠纷。并请法规处的同志再次进行调查,协调。

2008年11月14日,13:05分,最令我无法理解的事情终于发生了。我所举报的,11日处理此事的成都机场海关人员打电话给我,通知我于当日下午15:00分到达成都海关,协助调查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就算做自愿放弃。我认为此事非常荒谬,且不说我之前已告知法规处的同志,我在北京。就算我在成都市内,能够确保2个小时之内到达成都机场海关吗?即使我同意去,请问海关总署的同志,中国有这样一种交通工具,能让我在2个小时之内从北京到达成都吗?我无法理解,为什么成都机场海关的工作人员这么着急的希望将其认定为"自愿放弃",甚至不惜采用这样荒诞的方式?

在电话中,我多次追问,为什么当时不肯给我开具任何单据。得到的回答仍然是:"我们当时让你交出护照,然后到法规室学习学习","再纠缠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不符合任何法定程序的答复。而我追究的关键问题"为什么没收或扣留不出具任何单据",无论法规处的同志还是当事人,都没有给我一个正面回答(有部分电话录音为证)。

这让我产生了更大的疑惑。难道成都海关果然如他们所说,从来不开具任何单据而扣留物品?那么这些扣留的物品到底是依法处理,还是中饱私囊?

在经历了这次电话冲突之后,我无法再通过成都海关处理此事,只好依法向上级机关,也即海关总署进行举报。

对于以上事实,我认为成都海关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5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六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扣留凭单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我所经历的过程中,成都机场海关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告知我法律依据,没有告知我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没有制作扣留凭单。相反,在我询问法律依据的时候,要求我交出护照,然后"去法规室学习学习",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规中无法找到"交出护照,去法规室学习学习"的法律依据,只能将此认为是一种利用职权的威胁和刁难。我更不能理解为何我要求对方依法出具扣留凭单的行为被定义为"纠缠"。

成都海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节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

成都海关人员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本人违法的事实,没有举出本人违法的证据。

成都海关人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按照海关法定程序,应该为本人开具扣留凭单,本人享有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成都海关应请公安机关鉴定我的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才可做出没收的具体行政处罚。

而事实上成都海关人员单凭自己主观认定,不通过公安机关,就确定其为管制刀具,属于超越权限执行任务。不开具扣留单,直接扣留我的物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在本人几次要求出具相关单据之后,成都海关人员利用职权,对本人进行故意刁难,包括:要求本人交出护照,去法规室学习,威胁移送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本人2小时之内从北京到达成都海关,否则算做自愿放弃等。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本人向成都海关法规处进行控告和检举成都机场海关违法违纪行为,但成都海关法规处没有为我保密,反而将我的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条的有关规定。

而被我举报的当事人竟然通知我到成都海关补办手续,未依法进行回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国公民,本人一向对海关公务员队伍充满好感,因为海关队伍可以算的上纪律最严明的公务员队伍之一。海关也是我国对外的窗口,承担了重要的使命。特别对于成都海关,自汶川大地震之后,振兴四川旅游业也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到成都旅游,消费,就是支持四川重建。在这种背景下,发生本次事件更是令人遗憾。

在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中,我们为成都捐血捐物捐款,我们用各种方式支援灾区建设,然而,在震后我第一次到达四川,就遭遇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实在令人寒心。推而广之,其他过往,进入四川的国内国际旅客有没有碰到和我一样的遭遇?鉴于是海关工作人员,那么他们是如何对待国外旅客的?我们同机乘客有大量外籍人士,不知道他们当天在现场是什么感受。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经常攻击我国没有人权,非常令人气愤,而目前成都机场海关的行为是用实际行动为其背书,他们用实际行动对世界各国的旅客说:"看看吧,我们就是没有人权。我们说没收就是没收,不用经过任何法律程序。"

作为四川省对外的窗口,成都海关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破坏了中国泱泱大国的国际形象,破坏了抗震救灾树立起的中国共产党的威信,破坏了我国海关清廉纪律严明的形象,也破坏了震后四川省政府所建立的政府形象。

他们不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还应该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恶劣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负责。他们必须对海关总署,对四川省委省政府,对进出四川的广大国内外旅客有一个合法合理的交代。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提出以下要求: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告知本人扣留理由,本人权利,并为本人开具扣留凭单,并送达本人。
2 成都机场海关处理此事人员应就以上违法行为对本人进行当面道歉。
3 成都海关应向本人提供就此事的整改意见,纠正执法人员的粗暴态度和不规范的行为。并加盖公章,以示真实。
4 成都海关应向本人提供对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以示真实。
5 鉴于成都海关泄露举报人信息,并通过电话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和威胁,请海关总署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以避免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6 即使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予以没收,成都海关也应该退还本人刀具的包装等非违禁物品。
7 成都海关应支付本人为检举此事件所花费的通讯费等费用。

 

举报人:

霍炬

联系方式:139110xxxxx

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