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竟是700辆车的“车主”(中国青年报 200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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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地人在京购车潜藏巨大风险
一人竟是700辆车的“车主”
2006-04-26 03:43:47
石岩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的北京居民周某所披露的信息却引起了法官的担忧。
周某介绍,她只是涉案车辆的名义车主,类似的挂名车辆她还有700辆。这些车现在到底在哪里,她根本说不上来。
2005年9月16日,一辆前来加油的小货车撞上了北京京胜石油望京加油站内的3号加油机。交通队认定车辆驾驶人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中,加油站查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周某,遂将季某和周某一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加油机修理费及利润损失。
周某称,肇事车辆是案外人张某借用她的名义买的,实际车主是张某。她和爱人因为家里穷,专给外地人提供身份证,方便这些人买车。至今,她名下的车有700辆左右,她从每辆车车主那里收100元至200元的费用。
据法官介绍,以前也曾判过类似的案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北京市在2005年前一直实行对生活用小客车上牌照的身份限制,持有外地户口的人不能在北京上车牌。没想到,由此衍生了像周某这样的“出卖”购车身份的一群名义车主。
记者了解到,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所有人仅以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关联承担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机动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有关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承担,但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
据悉,因为全国还有许多城市仍然施行着对机动车购买人进行身份限制,名义车主的故事在全国很多地方也都存在。北京市也只是从2005年起取消了相关限制。但是运营车辆仍然没有放开限制。
法官介绍,周某这一案子揭示了一个可怕的事实:一方面,名义车主不需要担负车辆发生的事故责任,因此当事人出借身份证及户口给他人买车的情况就大量出现,甚至出现了营利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对车辆所有人身份的限制依然存在,当发生事故时,需要救济的一方很可能根本找不到真正的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