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现象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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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纪委:强化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现象的治理来源:     作者:     时间:2010-4-2     点击数:349    

规范招标市场秩序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业在设备、物资采购方面的漏洞,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招标采购腐败现象仍在一些地区、企业滋生蔓延,且手段更加隐蔽,方式不断翻新,亟须有力措施加以规范和治理。

  

  腐败现象不容忽视

  

  从招标采购程序的各个主要环节来看,其腐败行为的发生主要存在于编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六个环节。主要表现形式是:

 

  ——制定招标文件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把订货交给自己选中的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单位或故意给其他单位设置难题,使自己内定的单位顺利中标。

 

  ——规避招标。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却时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请领导出面免除招标程序或干脆采用商务谈判的形式进行采购;二是以所谓议标取代招标。为规避招投标,把一家供货单位拿到会议上由相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得到主要领导或大多数人的肯定,就确保中标;三是肢解采购项目规避招标,就是将所采购的一个项目化解为若干项,使每一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投数额,从而执行零星采购程序。

 

  ——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招标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及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公开招标的少,邀请招标的多。此外,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控制招标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很多采购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两三天才发给投标人,招投标期时间过短,使得某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来不及编制标书而排斥在外,从而限制了投标人的数量,影响了招标采购的质量。

 

  ——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投标。目前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标采购比以前明显减少,但还没完全杜绝且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如领导或权力部门基本上不递条子,不打电话,而是当面交代或暗示,或是由中介人出面,这些中介人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司机、秘书等身边的人,在招投标中穿针引线,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为某家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做工作。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于利益驱动,多家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抬高报价,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互享;或者此次你投标,我陪标,下次我投标,你陪标,使企业的招标采购成本居高不下。有的投标单位分别代理几家的产品,以不同的名义来参加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

 

  ——招标人及评委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招标人与评委对选定中标单位所起的作用很关键,所以投标单位向招标人及评委请客送礼拉拢腐蚀现象比较普遍,为的是在招标活动中得到一定的关照。

 

  ——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有的招标采购部门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使该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项目资金,便于中标。

 

  ——向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会的过程中,找借口出去和采用手机等方式与投标人联系,将对各家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项目报价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宜透露给投标单位。

 

  ——恶意操纵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有的对投标单位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有的对投标单位的评价中使用了对评委会成员带有误导性的言词,有的则对其他投标单位大挑毛病,目的是按自己的意志促成中意单位中标。

 

  ——中标后,在履行合同上大作文章。招标人应为所有投标单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某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走招标过场、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与招标人联手,故意以低价和其他优惠条件中标,而后再在合同的履行上大作文章,造成招标方采购成本虚增等现象。

 

  ——投标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勾结。近来招标采购的中标单位出现另外一种新动向,就是不断扩大其关系网,与使用、监督其设备与材料质量的施工单位也建立了不正当关系,许诺如果自己的产品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帮忙掩饰的话则给予一定的好处。

  

  治理措施多头并举

  

  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以上腐败现象,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应当抓紧解决。

 

  首先,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现象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纪检监察部门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其监督侧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 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及完整的招标程序,如属邀请招标是否经过招标人集体讨论和协商,有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2. 招标人或评委会是否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是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以及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3. 标底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定,封标时是否有监督人员在场,并做到严格保密;4.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印鉴,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5. 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有无徇私舞弊、滥用评标权的行为;6. 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其次,进一步完善与《招标投标法》相应配套制度。《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但《招标投标法》不可能将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所有事项都涵盖进去。目前,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拟定新的配套制度,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委及行政监督人员的组成,对不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及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标采购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等等,力争招投标各个环节都能在较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

 

  第三,整顿投标人队伍,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取消其招标采购资格的方式进行规范和治理,同时加强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信誉好、业务过硬的招投标管理者队伍。

 

  第四,逐步建立投标单位入网体系。鉴于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因而采用邀请招标要充分考虑到投标单位的入围问题,要在熟读评定、推荐、考查和监督下,将一些资信良好、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好的单位引进入网,未入网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参加投标,为从源头上消除招标采购腐败现象把好关。

 

  第五,加大对招标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招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现采购问题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编辑: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