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主要交易规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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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主要交易规则讲义

(2008-12-19 00:07:35)转载 标签:

杂谈

证券交易主要交易规则讲义

1-1指定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交易品种--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个人需要密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行权时为卖出);(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其他内容。

1-2开盘价:----每天交易开盘开始后的第一笔交易价,目前采用集合竞价,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20至9:25不能撤单)。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深市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1-3 交易时间:9:30至11:30及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市~14.57)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1-4委托方式: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1-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1-6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在这个价格上不能全部成交的,以时间优先。

1-7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1-8除权与除息      A=A’+权    A’=A-权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9 交易费用

印花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卖出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征管税:目前是按万分之二收取

佣金: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

所得税:

暂不征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0%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