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40:44
夫妻生活,“不”≠“要”

图/东方IC
受访专家/众慧整合艺术自疗有限公司心理医生黄家良
文/羊城晚报记者 陈学敏
近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夫妻生活”的重新关注。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
究竟婚内性行为是夫妻的权利还是义务?众慧整合艺术自疗有限公司心理医生黄家良表示,性行为的基本道德原则应是自愿、合法、无伤害、爱、平等和私密,其中“自愿”应首当其冲,“婚姻中的性爱,原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爱,才能获得和谐和温馨。强迫性行为是对伴侣身心的极大伤害。”
问题
夫妻之爱是
“权利”还是“义务”?
小颖最近很烦恼:怀孕五个月了,工作也繁忙,每天回到家都疲惫不堪,然而面对“柔情似水”的丈夫,拒绝他?实在不忍心;答应他?又委屈自己。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家庭生活中这种“被爱”的现象并不少见,不管是“被要求者”还是“主动者”,双方心中都有难言之隐。
“夫妻性生活不是义务。如果只是义务,那么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黄家良分析,人们要进行性行为,必然有其目的性,如对异性形体外貌美的追求,或企图通过肉体的接触获得快感,或是为了传宗接代。“在祖辈生活的社会,性生活平淡无奇并不构成问题,能否生育才是至关重要;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水平与女性意识的提升,婚后性生活品质,的确越来越受重视。”
分析
强迫性行为易致精神疾患
黄家良表示,受身体条件影响,夫妻双方对性生活“频率”需求和感受自然不同,所谓“性生活不协调”就是由此而生。那么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他分析,主要是婚姻与爱情、爱情与性爱不协调的有机联系。
“婚姻遭受现代生活潮汐的日夜冲刷,再也不像言情小说描写得那般浪漫。于是,便有了受社会各种契机而诱发的婚内强迫性行为。”其次,他认为,亦由于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以及人类行为的常态化,引致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人们向来有一种想法:女人说‘不’就是‘要’。”
心理医生指出,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是造成女性性冷淡的重要原因,也是引起女性心理障碍、人格障碍、神经及精神疾患的重要原因。“丈夫的强迫性行为,极大地损害着妇女的心身健康。尤其是那种自甘忍受的女性,其心理损害程度更为严重”。
支招
不要让性爱成为负担
由于男女性生理方面的差异再加上精神状态、体质、文化素养、生活情趣和习惯不同,夫妻间的性生活习惯多而复杂,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只要对方能完成性生活过程,各自在其中都获得一定的快感,心情舒畅,同时能加深感情、增进性爱,这种性生活就属和谐与美满。
和谐的建立,是由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积累性经验、默契合作共同完成的。“每对夫妻均有可能形成自己的和谐方式。”他支招,牢固的爱情和感情是夫妻间吸引的动力,是性和谐的先决条件,缺乏爱情和感情的生活不可能和谐。“必须提出,爱情和感情一定要和道德结合,建立有道德原则的两性关系,才能对性生活的和谐起促进作用。”
每一次的性生活,不论是由哪一方提出要求,均是完全正常的,但进行性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均是自愿的。“过性生活,夫妻双方并无主从之分,不能认为‘妻子必须满足丈夫’,也不能认为‘丈夫必须满足妻子’,夫妻双方更不能抱‘应付’态度。不要让性爱成为负担。”
Tips
性爱年龄
男女两性对性生活的要求与反应有着年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彼此相互体谅,也是性生活和谐的一个因素。
20-30岁:男性处于性的巅峰时期,兴奋快,性感强,高潮后容易重新兴奋。女性则处于羞怯、拘谨的心理状态,感情上放不开。
31-40岁:男性性功能开始下降,但控制性的能力增强了,能更好地满足女性的性要求。女性开始冲破心理障碍,更加了解自己的身体。
41-50岁:男性性欲降低,精力有限,性兴奋缓慢。女性性欲增高,性需要也达到顶峰。这十年是性生活的不协调阶段。
51-60岁:双方性要求又趋向协调。女性要求已开始减少。
61-70岁:双方性功能均趋于退化,但仍有性需求。
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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