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谁最该给生命垂危的环卫工送上救命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1:56:50
石飞
  59岁的高生存是石家庄公路管理处的一名环卫工人。他在工作时间被失控的轿车撞伤,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左额颞叶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锁骨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肺部感染、颅内感染等,自11月1日被撞以来,一直昏迷至今。肇事车主下落不明,用工单位拒付医疗费,原本窘迫的家庭已经挪借支付了18万多元医疗费,往后的救命钱实在不知如何筹措。(12月15日《工人日报》)
  是谁将环卫工高生存置于救命无钱的境地?谁最该给生命垂危的他送上救命钱?是我们的法律!法律是死的,执法者是活的,他们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和义务!
  报道介绍,高生存已经在石家庄公路管理处工作了14年,但单位并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以及上工伤保险,仅仅给上了一个保额1万元的团体人身险。无论是依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是违法。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承付其医疗费用。
  石家庄公路管理处不认可与高生存的劳动关系、不承担其医疗费的理由是,“他们已将清扫工作承包给了承包商,与高生存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只是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高生存是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了。在这一点上,该用工单位的行为是与法律相悖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人民网)。连续工作了14年的岗位,怎么还可能是劳务派遣工呢?显然是,用工单位“偷梁换柱”,耍花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照此规定,该用工单位理所当然应该与连续工作了14年的高生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认其正式职工身份,让其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保待遇。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用工单位不认账,那“承包商”(派遣公司)也应该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毕竟派遣工是派遣公司的员工。
  环卫工高生存之所以享受不到他应该享受的待遇,合法权益受侵害,甚至生命垂危也无人负担救命钱,都怪法律的阳光没有照到他,他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如果当地劳动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将相关法律规定在高生存身上兑现落实到位,那样,高生存就会顿时为法律的温馨所笼罩,不会再为救命钱犯难。所以,我要说,最应该和最能够为生命垂危的环卫工高生存送上救命钱的,是法律,是执法者。
  且不知,全国还有多少被劳动法律遗忘的劳动者?但愿政府执法部门早日都给他们送去劳动法律的阳光!(希望政府不要一味地宽大和纵容那些贪官蛀虫了,再不能喂肥蛀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