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次批捕涉恶放高利贷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01:30

所谓涉恶放高利贷者就是港片中的“大耳窿”,是港片中人见人憎的角色。本文写的南京这位“大耳窿”其凶狠贪婪丝毫不亚于港片中的。借贷人已经把房子给他抵了债,但在暴力威胁下不敢要回借款协议,结果再次被他告上法庭要求还债。近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办结了南京市首起涉恶高利贷案,主要嫌疑人宋某某已经被批准逮捕。记者了解到,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在南京还是第一起。

案情篇

破案陷困境:暴力逼债竟称经济纠纷

2008年年底,南京市一些职能部门不断接到一位女市民王某的投诉,称向一个叫宋某某的人借了几十万高利贷后,因利滚利导致债务累积过多,她无法归还,结果遭到宋某某殴打、辱骂。更可恨的是,在宋某某暴力威胁下,她按当初的借款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宋某某抵债,但宋某某得了房子,不但不把借款协议还给她,反而拿着协议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继续履行债务。此事惊动了警方,宋某某被调查。

经查,四十几岁的宋某某从2005年起就开始伙同前妻许某某放高利贷,三年多经营下来,估计其手中资产约有上千万。南京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介入调查时,宋某某拒不承认他的行为是诈骗,坚称是经济纠纷,王某房子不是抵给他,而是卖给他的。此外,王某还欠他一大笔钱,她不想还了,才到处告状的。因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找到突破口:被他告上法庭有20多人

因上述案件涉及到大额资金往来,随后被移送到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经侦支队的案情研讨会上,大家反复分析,宋某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才准确?万一这真的是经济纠纷,不就冤枉好人了吗?基础工作大队副大队长林毅认为,宋某某不可能只把贷款放给一个人,他应该还有其他客户,而且官司应该也不止这一起。于是,林毅提出到全市法院进行调查,看有无宋某某和其他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乖乖!”这一查,民警都忍不住惊叹:被宋某某告上法庭的人竟然有二十多个,而他们欠宋某某的钱竟然达到四百万之巨。经侦民警又对这些被宋某某告上法庭的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这些人众口一词地说宋某某心太黑,不但利息奇高,在逼债时,还对他们进行暴力威胁。据此,经侦部门请省银监部门进行了鉴定,省银监部门认定其行为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披合法外衣:注册公司、签借款协议

摸清了这些情况,经侦部门心里便有了底。接下来的调查发现,宋某某并非没有法律意识,更不是法盲。相反,他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十分注意法律问题,并采取了种种措施,以便钻法律的空子。比如,他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公司名义放高利贷。宋自己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肆刊登放贷业务广告。如有人通过广告或朋友介绍到他的公司借款,宋某某或许某某会先和对方谈好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借款的利息在8%到20%不等,为规避法律,借款协议中的利息只填2.5%或根本不填写。出借人一栏一般为空白。如果借款收回,出借人一栏就不再填写。如果贷款无法收回,宋某某就会披上正当法律诉讼的外衣,根据需要在出借人一栏填上他自己或前妻许某某的名字,将借贷者告上法庭。

恐吓借贷人:动用“文身”小弟和狼狗

结合以上情况,林毅认为,应该以非法经营为宋某某的行为定性。首先,宋某某以放贷为生,这是典型的经营行为。其次,宋某某的高息放贷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这已由金融业监管部门作出了认定。第三,宋某某放贷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有数十名借贷者向其借款。以上三点,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素。今年4月,经侦民警将行踪飘忽不定的宋某某抓获。而宋某某随后交待的情况,与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摸到的别无二致。宋某某放贷时,给的都是一捆捆的百元大钞。而即使给钱,宋某某也不会给足,首先要扣除当月的利息,比如,十万的高利贷,首月利息如果是一万,借贷人从宋某某那拿钱时,就只能拿到九万。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宋就让手下三个身上“描龙画凤”的小弟,到借款人家中或单位进行恐吓,甚至强占借款人房产、殴打借款人。上文提到的女市民王某,因为还不起钱,在宋的暴力胁迫下,她不得已签下自己的名字,将房产转到了宋的名下。但当王要求宋某某把借款协议还给她时,宋某某虽然嘴上说,“你放心,我不会再跟你要钱的……”却让他手下几个小弟掏出明晃晃的匕首,牵着大狼狗在王面前晃来晃去,把王吓得魂飞魄散,再也不敢要协议了。此后,宋某某又拿着借款协议,再次将王某告上法院。王某被逼得走投无路了,这才四处投诉宋某某。目前,嫌疑人宋某某已被批捕。而相关涉案财产,也已被冻结。

分析篇

涉恶放贷者多有前科

涉恶高利放贷者多为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分子、两劳释放人员,其一无文凭二无技术,和做其它生意、从事其它职业相比,高利放贷上手容易、时间短、回报快、利润丰厚,短短几年,即可聚敛数百万元的财富,自然成为其生存的首选。

此类高利放贷不但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而且放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采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老百姓被追债所逼,往往人财两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极易引发其它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放贷者青睐实物担保

林毅副大队长告诉记者,涉恶高利放贷者对借贷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放贷对象通常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公务员,这类人员有良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信誉好,风险小,对这类借贷人员,放贷者只考察其身份的真实性后即予以借款,不要求提供担保。第二类是能够提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担保的方式一般为个人住宅、厂房设备等实物担保或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采用实物担保的,其担保物价值远远大于借款的数额,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即被放贷人强迫据为己有。

五大隐蔽手段逃避打击

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为什么现实生活中,涉恶高利贷者却经常能够以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呢?

林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放贷手段的隐蔽性。涉恶高利放贷者深知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因此采用种种隐蔽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一是口头约定利率,在借款协议上不写或只约定较低利率,而以违约金的形式保证实质的利息。二是在借条上不区分本金和利息,而只写本息累加的数额,以普通借贷的形式规避高利放贷的本质。三是对所欠的高额利息及利滚利形成的欠款,仍以签订借款协议或新的借条方式进行固定,以达到形式上的合法和证据上的有利。四是在放款时大多直接扣除当月的利息,同时采用现金放、收款,以免从银行走账留下痕迹。五是一旦事发即隐匿销毁放贷账目。

不同于民间借贷的特征

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2、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界人士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法律适用获最高法认同

林毅副大队长告诉记者,涉恶类高利贷案件,目前,仅有极少数城市和地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如,武汉于2003年办理的涂某某、胡某非法经营案,宜兴于2008年办理的李某某、蒋某某非法经营案,均是经区级、中级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对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其法律适用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书面回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