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多余监管,裁汰政府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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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2008年9月2日南方都市报社论
沸沸扬扬的电子监管码事件终于迎来了监管者的表态,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公开表示总局并未从中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同时宣称已经退股中信国检。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中也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这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三年来一直推行的电子监管码制度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支持。
食品监管码何以不得人心?首先是因为监管码所含内容的重复性。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早已全部存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过阅读标签,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有关信息。如果监管码重在监管食品安全,那么又已经有质量安全(QS)认证而显得重复。也就是说,食品监管码的监管目的并不明确。
其次是因为食品监管码的成本很高。根据设计,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可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真伪。尽管质检总局声称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对于厂商而言,因为包装上已有信息和QS认真,已经包含了监管码所有的信息,并且对一种食品一个监管码的喷印而言,还需要承担喷印设备等一系列成本,这些成本将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三种方式查询商品真假,其中电话每分钟0.3元,通过监管码发短信至95001111每条收费0.2元(短信回复还要收费0.2元),登录www.95001111.com网站也可以查询,但显然要负担上网的成本。而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使用这些手段去甄别。食品监管码的技术门槛不高,容易被仿冒,即便确定食品为假冒伪劣或者引发健康问题,食品监管码及相关监管机构也难有作为。
也就是说,除了增加厂商和消费者的额外成本外,食品监管码并不能达成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因而是一个多余的监管。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参股中信国检,力推电子监管码,未能明确这是行政事业费还是经营性收费。因为即便是电子监管码应该推行,原则上除了监管部门,市场也可以提供食品监管码,所有防伪企业都可以参与到提供监管码的竞争中来,或者由企业自发组成的协会来提供。竞争将迫使提供监管码的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也会迫使程序更为公开透明。
而目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说法,当初是应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这番表态在企业提起对质检总局的诉讼之后才做出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这也表明,国家质检总局在之前的操作中,并没有进行公告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手段来获得监管码的正当性,这种暗箱操作,是政府机关不尊重市场的惯性思维的一个具体表现。
总之,食品监管码不仅属于多余的监管,而且无法达成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同时将会给厂商和消费者带来大量额外的成本,加上质检总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行政不公开透明,也就难怪不得人心,也不得《食品安全法》的支持了。
另外,质检总局“参股仅是为了全程参与研发,但又没有投入一分钱”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没有投入一分钱,就意味着没有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那就不可能是全程参与的。除非在质检总局眼里,人力物力都不算是钱。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意味着质检总局应该裁汰冗员,而人大也应该相应减少质检总局的年度预算。因为在现有工作强度下,质检总局还有多余的人力物力去做一个多余的监管。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行政的原则,质检总局应该裁汰冗员。市场主体,包括厂商和消费者在内,没有理由为这类冗员的存在承担额外的成本;而对于“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此番交织于《食品安全法》的博弈至少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