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28: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2007年04月10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7】第043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回收企业纳税申报时,须审核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须审核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抵扣废旧物资金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应对企业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八、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底完成。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九、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适用地区: 江苏

发文时间: 2007年05月31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7】第083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在省局直属分局和南京市高淳县国税局的测试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下列工作:

(一)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专营企业,各地应依据企业2006年度的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6年度销售额未达标准,2007年度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标准的,经申请也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各地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地应先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依照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将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模块,将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维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二)在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工作后,各地须做好对企业票种、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的核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票种,统一核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或五联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

2.对老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原手工版发票已核定的数量和限额进行核定,需要提高开票限额的,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对新办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应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各地应在征管和防伪税控两个系统中按照系统有关操作规定同时维护好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数据信息。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地对已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持所购买的一机多票金税卡和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初始发行”功能,为企业两卡进行初始发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为企业安装一机多票系统,并进行初始化及企业的系统参数设置。

(四)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发售发票时,应在征管信息系统发票发售模块中,在选择了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份数后,必须在选项末栏――“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中打“√”,方可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废旧物资发票发售给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各地应与本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培训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顺利开具发票。

三、从2007年6月1日以后,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所开具的销售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工版销售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企业未开具的手工版发票应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予以缴销;2007年6月1日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不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2006年6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工版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以前,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

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相关规定办理,按4%的征收率即开即征,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其相关数据信息将纳入“一窗式”比对,省局已统一在全省“一窗式”比对软件中增加了相关功能,将于2007年6月全面部署应用。

六、各地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