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个人信息保护应三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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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 09:58:33 来源:新京报(北京)网友评论 3 条点击查看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
作者:王琳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新京报》8月26日)
应当说,送审的刑法修正案(七)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时代里,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让个人信息搜集变得越来越简单。相应地,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对这些事关公民个人利益的信息在利用、储存和销毁上,不严加管理,个人信息便极易失控。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很多。就在8月11日,南京市民魏先生还将可以付费核查居民身份证的“身份网”告上了法庭。鉴于这宗公案已被法院所受理,“身份网”面向公众开放的公民个人身份查询是否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还有待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那些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恶意出售,甚至采取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仅民事赔偿而没有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跟进,个人信息买卖产业有可能被迅速催生出来。在当下这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还有待健全的时段里,这样的迹象已经出现。在刑事立法中对种种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刑罚约束,无疑已是时不我待的一项立法设计。
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的条文看,这一条款还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制裁首先加诸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之上,是因为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较之其他社会人员能更方便地得到公民个人信息,且他们特殊的主体身份要求他们必须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政府公信。对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更严格的法律约束,是完全有必要的。刑责的引入从约束官员———而不是从约束公民开始,这在刑事立法上不失为一大进步。它的意义也许比个人信息立法本身还要重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除草案所列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员,在符合此项法条中所规定的行为要件时,就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事实上,前不久广州就曾爆出一家信息咨询公司非法盗取了200万业主资料的事件,让不少业主惊出一身冷汗。7月底,又有卖家在网上兜售“100多万高考落榜考生名单”,尽管这一买卖链条的出发点仍可追溯到相关教育部门,但这些同样存在“情节严重”的中间环节又该如何惩处呢?
于刑法条文的细化与完善之外,有必要同步跟进的制度设计还有行政处罚,以及只能依隐私权被侵害来主张权利的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已经先行一步,行政责任的建立与民事责任的健全也有必要写入立法日程。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