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使用乱相多 货物运输发票亟待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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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7.07   王志根
■王志根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运输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具有抵扣税款的同等作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运输发票的使用风险和管理的难度。
运输发票开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虚假开具,侵蚀税基。
很难判断其真实性的是有货物而多开运费行为。尽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不予以抵扣。但在市场经济中,货物的运费标准无法统一,税务机关对各企业不同货物运费标准无法准确掌握,难以从金额上审核其不合理性。
二是合并项目,扩大范围。
税法明确了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但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上把所有的运输劳务、装卸费、杂费,甚至连驾驶人员的住宿费、出差补助、未及时上下货的各种损失等都合并以“运费”项目出现。运费中间是否含有杂费、什么样的杂费、金额多少,国税机关对此实难判断。
三是汇总填开,核实困难。
在实际交易中,为方便结算,运输部门可能将多项运输业务、多种运输方式、多张运费发票统一汇总开具为一票运费。有些企业的短途运输费用累计填开,票面上只有短途运输费用金额,别的什么都没有,有时一张票,票面金额数万元。让国税机关在按“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审核运输发票时,工作量大,不易实现。再者,现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绝大部分是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的,由国税机关向同级地税机关提出规范运输发票填开要求显然是不容易实现的。
四是现金交易,难以查实。
五是复印入账,重复抵扣。
六是信息失真,比对异常。
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采取“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中,除税号、金额等填写齐全外,其余如承运单位名称,收、发货单位名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和数量,运输单价等均有漏填、错填现象,而防伪税控系统比对可照常通过,这就存在一个这些缺项且比对通过的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同时,由于发票信息资料采集上传不齐全,仍然存在很多缺少联次的发票。其他运输发票,特别是铁路运输发票仍需手工录入电子报税系统,这些经手工导入的发票信息则更为混乱,并且通过系统比对出的不符票、缺联票协查困难。
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是制度规定欠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无需提供证明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虚假的几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明确要求,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但是,因该文件没有规定运输清单的统一格式,如何出具等内容,实际操作中,部分运输企业或随意提供运输清单、或以税务机关未明确为由而拒不提供运输清单,对运输清单有效管理产生了影响,对强化运输发票的抵扣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明确,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可不填列。实际操作中,承运部门出具发票时就依据这一条文,把本该明确的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都当作“无法明确”而不在发票中填列,从而让国税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业务的运率单价和最终可抵扣的运费金额。
二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国税局仅负责认证抵扣审核等,一件延续的事项分属两个不同机关管辖,难免造成衔接、管理等脱节,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和共享,无法形成发票管理合力。
加强运输发票税收管理的建议
规范发票填开。要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必须填写项目齐全,运输业务与购货业务能够一一对应,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且该清单足以说明货物运输的发生时间、起止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对不符合上述要求取得的发票一律依“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以严格要求受票方的办法间接要求出票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发票填开”的目的。
严格现金交易。督促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支付运输费用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1000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运费支出使用现金外,超过结算起点均应通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进行转账结算(需要各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非税务机关所能强加约束)。且转账接收单位为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承运单位。对企业故意以大额现金交易作账、规避资金流或支付钱款给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组织核查或评估。
构建合理区值。对运输发票抵扣企业,通过调研、测算,可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其抵扣比、税负率的合理区间值。由于大多数企业进货、销货渠道、运输者都相对固定,其吨公里运费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不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应将吨公里运费、运费与销售收入比作为主要监控指标,对重点监控企业分行业确定监控指标值,并定期进行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
强化扣前审核。加大运费发票票面审核力度,提高运输发票抵扣质量。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前,税收管理人员要对企业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票面信息及发票的合理性、配比性等逐一审核。票面信息审核,就是检验发票真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他种类运输发票进行了抵扣;合理性审核,就是检查货物运输发票所列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和运费金额等相关关系是否合理;配比性审核,就是检查运输发票票面信息与货物发票票面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检验运输发票上的货物数量与专用发票上的数量是否一致,运费金额与运输距离是否匹配等。
同时,建议改革现行制度,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畴。
作者单位:安徽省当涂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