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警方口头同意赔偿遭刑拘举报者3万元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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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警方口头同意赔偿遭刑拘举报者3万元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0-12-04 来源:新京报 类型:新闻头条
-  新华社记者 曹健 摄

本报讯 (记者孔璞)日前,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利通分局在给予王鹏刑事赔 p .contentPlayer{margin-top:10px;}.contentPlayer{float:left;width:336px;height:322px;background:url(http://i0.sinaimg.cn/cj/video_bg.png) no-repeat 0 0;margin:0 10px 10px -10px;*margin-right:7px;padding:1px 10px;_display:inline}.contentPlayer a{text-decoration:underline;font-size:12px!important;}.cp_player{padding:14px 0 0;text-align:center;height:249px;display:block;}.cp_tit{padding:10px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cp_from{padding:0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是在新《国家赔偿法》于12月1日实施以来,国内首起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申请。


 12月3日,王鹏乘车离开吴忠市返回兰州。

利通公安分局承认执法有过错

前晚22时许,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宋继忠与两名民警来到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审查,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王鹏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共拘留8日。利通区公安分局在此案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当事人要求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王鹏和周泽在收到《刑事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数额表示有异议。周泽介绍说,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的错误立案和错误刑拘,给他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王鹏的合法权益,其父王志昌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费用,仅两名代理律师往返宁夏的差旅费就是数千元。因此利通分局应根据新《国家赔偿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2月1日,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

昨天早晨,周泽将《刑事赔偿决定复议申请书》递交利通分局,请求在1003.44元刑事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周泽告诉记者,对于这一请求,他已经和利通分局主持工作的吴海波局长进行过沟通,吴海波也向领导做了请示,口头同意了这个复议申请的请求,目前这一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这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第一例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

吴海波告诉记者,因为《国家赔偿法》刚刚实施,精神抚慰金赔偿还没有先例,所以究竟怎么赔偿分局正在研究过程中,但“肯定是要赔的”。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决定要两个月之内做出,警方会尽快给出决定。

公安局副局长陪同回兰州恢复名誉

昨天12时许,王鹏乘车离开宁夏吴忠市返回甘肃省兰州市。据吴海波介绍,利通区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还随同王鹏及其单位领导一同前往兰州,为王鹏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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