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09清单计价定额【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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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9清单计价定额

总  说  明

    一、编制依据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相配套,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为:

    A——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B——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C——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D——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

    E——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T——措施项目:适用于与A、B、C、D、E相配套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

    U——其他项目:适用于与A、B、C、D、E相配套的其他项目;

    V——规费:适用于与A、B、C、D、E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

    W——税金: 适用于与A、B、C、D、E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

    X——附录1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适用于与A、B、C、D、E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

    Y——附录2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A、B、C、D、E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三、定额作用

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技工50元、混凝土工45元、普工35元;装饰装修工程为:抹灰技工50元、细木工65元、其他技工55元、普工35元;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技工、普工综合50元。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凡定额规定的增减用工的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区调整后的人工单价计算。

    (二)材料费

    1.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本定额的材料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定额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其规定的损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及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细木工程已包括干燥损耗。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2.本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本定额综合单价人工费中包含此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四)综合费

    本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护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综合单价调整

    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和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号) 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人工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2.材料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

4.综合费调整。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措施项目包括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具体内容详本定额T—措施项目。

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按计价规范4.1.4、4.1.5、4.2.5、4.3.5、4.7.4、4.7.5、4.8.5的规定,依据本定额T—措施项目计算。

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

(一)其他项目费包括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二)其他项目费计算

其他项目费应按计价规范4.2.6、4.3.6、4.8.6的规定,依据本定额U—其他项目计算。

八、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一)规费项目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二)规费计取

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其规费按本定额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其上限计算。

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按施工企业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

九、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税金应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十、补充定额

    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工程内容

本定额的“工程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十二、材料用量

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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