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 增值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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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增值税抵扣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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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自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针对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企业,其设备支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1.如果可以全额抵扣: (a)是否可无限期留抵? (b)如果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时,能否申请退税? 2.如果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如何处理?转入设备、费用或成本?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企业应根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于免税项目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国家对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行税的期限并没有限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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