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下半旗”(附下半旗首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13:44
怎样正确“下半旗”(附下半旗首议*)
作者:竹叶连(民主自由)
国家下半旗志哀,是文明国家对国民生命的关爱、敬畏和尊重,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件哀伤庄严的事,是国殇,必须严肃对待,依法慎重、规范行使,不得随意。
从今天为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幸罹难者下半旗志哀第一天众多电视镜头看,不规范的“下半旗”并不鲜见,如将五星红旗升至旗杆一半即止,或将旗帜定位于旗杆1/2处(大概误以为这就是“半”旗了),这都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可见,正确的“下半旗”,不是顾名思义降(或升)至旗杆全长一半处,而是应该遵照我国“国旗法”:“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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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全国第一个(?)* 提议:有史以来首次为平民百姓下半旗致哀——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54281616
标题: 紧急提议:依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作者:竹叶连 于 2008-05-14 09:21:48.0 发表 来自:发送短消息
紧急提议:依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作者:竹叶连
据媒体报道,这场汶川地带大地震,截至今晨,已招至一万余名国民丧生,这是一场人类稀有的惨烈灾难,已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与同情,我们无限悲哀!为了表达我们的同胞之情,对遇难者的尊敬、痛惜和对生命的敬畏,我提议:
立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慰藉我们的亲人,并抚慰我们幸存者!
请赞同支持我国有史以来这一首次壮举的,在此留言,以提请政府执行部门国务院尽早做出决定,具体实施。谢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下略)……
* 具有历史意义的首议(?),文明进步的标志。——希望网友提供更新记录。谢谢!
作者:竹叶连(民主自由)
国家下半旗志哀,是文明国家对国民生命的关爱、敬畏和尊重,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件哀伤庄严的事,是国殇,必须严肃对待,依法慎重、规范行使,不得随意。
从今天为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幸罹难者下半旗志哀第一天众多电视镜头看,不规范的“下半旗”并不鲜见,如将五星红旗升至旗杆一半即止,或将旗帜定位于旗杆1/2处(大概误以为这就是“半”旗了),这都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可见,正确的“下半旗”,不是顾名思义降(或升)至旗杆全长一半处,而是应该遵照我国“国旗法”:“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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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全国第一个(?)* 提议:有史以来首次为平民百姓下半旗致哀——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54281616
标题: 紧急提议:依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作者:竹叶连 于 2008-05-14 09:21:48.0 发表 来自:发送短消息
紧急提议:依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作者:竹叶连
据媒体报道,这场汶川地带大地震,截至今晨,已招至一万余名国民丧生,这是一场人类稀有的惨烈灾难,已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与同情,我们无限悲哀!为了表达我们的同胞之情,对遇难者的尊敬、痛惜和对生命的敬畏,我提议:
立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国各地降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慰藉我们的亲人,并抚慰我们幸存者!
请赞同支持我国有史以来这一首次壮举的,在此留言,以提请政府执行部门国务院尽早做出决定,具体实施。谢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下略)……
* 具有历史意义的首议(?),文明进步的标志。——希望网友提供更新记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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