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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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9年06月22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当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是,真正能对此理解透彻的人却为数不多。那么,政府制定这项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该政策完全得以落实,企业到底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税收的减免是否会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们对此到底又该报何种态度?
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的政策起始于1996年,之后又经多次调整修改;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这里“技术开发费”在新法中被称为“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最初的国家规范性文件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其列支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更加细化,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升。
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企业以100元的研发投入,可以按150元进行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可以少交所得税37.5元,只减少企业税后利润62.5元。换句话说,企业以62.5元的税后利润减少可以达到100元研发投入的效果,即放大了60%。税前多抵扣了50元,就可少交企业所得税12.5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就多了12.5元。企业的研发投入可以减税,必然会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当然,企业不大可能因为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任意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企业是否投入研发,主要取决于企业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必然要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然而,研发是有风险的,越是在科技创新价值链的前端投入、越是开发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新产品,就越需要较大的创新投入,失败的风险相对也越大。
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新产品的附加值越高,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就越多;利润越高,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如此一来,企业较高的投入、较高的税负,却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这就形成了较大的不平衡。政府的减税让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研发的风险、加大企业对研发投入的意愿,从而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实际上,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其研发投入并不会因为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随意加大。不过,税收优惠有一个很大的功能,就是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进而促进企业更加规范研发管理。
研发是企业最重要的创新活动,是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在创新活动中,从研发到商业价值的实现要经历许多环节,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研发活动规范了,就会带动产品、工艺、生产、市场、售后等多个环节的规范,也会促进企业对投入产出、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的规范,企业的整个创新活动规范了,创新的成功率就能提高。
然而,任何规范必然会增加成本。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减少管理环节,许多企业倾向于在不规范中运行。当然还有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该如何规范,他们凭着感觉进行创新,摸着石子过河,在不知不觉中走了许多弯路。
对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一些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都是根据研发的管理规范进行设定的。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就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入的风险,并且学习如何进行研发管理。
因此,对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除了具有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外,还具有三重功能:一是采集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功能,这一信息来源比较准确,可用来评估研发活动、研发层次和研发效率,且这样的信息采集成本是最低的;二是引导功能,可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成功率;三是学习教育功能,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必然会设法学习研发管理规范。因此,政府在落实税收优惠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功能。
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有限
我国要实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必须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更加广泛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设计就是让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企业的税前抵扣额越大、其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其主要功能就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如果这项政策完全得以落实,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征收产生多大影响呢?根据科技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3003.1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为1.42%,其中来源于企业的支出2073.7亿元,占69.1%。乐观估计,在企业的研发支出中,80%属于“三新”(即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支出,即“三新”研发支出为1660亿元。除去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等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以实际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的70%(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市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研发开发费用为143.12亿元,其加计扣除额为51.81亿元,即实际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占核定研发费用的比例为72%)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约为1162亿元,其50%的加计扣除额约为580亿元,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可少缴所得税145亿元。如果再除去一些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着软件、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那么对税收的影响大概只有100至12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那么这一政策对上海的地方财政收入有多大的影响呢?我们也可以进行测算。根据上海市科委公布的历年上海企业R&D经费的增长情况估计,2008年上海企业R&D经费约为250亿元,扣除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以及不属于“三新”的研发费用等因素,实际可以加计抵扣的研发费用估计为200亿元,按50%税前加计扣除额为100亿元,再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税务部门因此可少征收企业所得税25亿元,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和一部分外资企业还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预计可少征收企业所得税20亿元左右。因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按6:4共享,上海财政收入将减少8亿元。显然,落实加计扣除政策,对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不大的。
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以100至120亿元的减免税收为代价,上海以减少8亿元财政收入为代价,就可以获得采集企业研发投入的准确信息、促进和教育企业规范研发管理,其投入产出效用是不可低估的,比使用二次分配更有效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论怎样的企业都必须创新,只是“新”的程度不同而已。因为人们的消费需求是丰富多样的、需求层次是不断提高的,企业十年如一日维持一个“动作”,只生产一种产品或提供一种服务肯定不行,必须经常变换“动作”才能生存发展。正如前文所述,企业的创新不仅使企业得益,也使政府得益,因此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激励。税收激励具有受益面广、分配公平、成本低廉等优势,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
然而,在过去十多年里,该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什么会如此呢?一是因为政策普及不够,许多企业不知情,许多税务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二是政策执行的难度较高,对企业的要求也比较高:需企业研发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才能达到要求;三是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冲淡了企业对该项政策的关注度。《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对该项政策的关注度提高,政策意识开始觉醒,这是一个好的转变;税务部门应该看到这个转变,对创新企业继续实行“放水养鱼”政策,与企业共享创新成果。
所幸的是,我们看到了转机。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从研发活动、研发活动费用和报送的材料三个方面收紧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在淡化“三新”概念和规范政策落实程序两个方面,使该项政策更具可执行性。这一“紧”一“规范”充分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进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虽然政策“收”紧了,但政策更能落实了。应该说,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政策了,受益的企业将会更多。这也就更能发挥政策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来源:《华东科技》  作者:吴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