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掀起一人公司注册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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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04:10:32)
【江苏商报】 (本报记者  韶静)
2006年1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使一人公司有了合法身份。一,社会上掀起一股一人公司注册潮。来自南京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的显示:目前全市在业的一人公司共6651家,注销134家,迁出224家。其中2006年1月1日之后开业的一人公司有5499家,注销106家。
南京美家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4日,于2006年11月6日注销,只有不到7个月的寿命;南京首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5日,于2007年9月5日注销,只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南京博美雅然瑜伽健身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0日成立,2007年6月7日注销,只有不到半年时间……这些公司为何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便不幸夭折?一人有限公司到底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防范?
现状调查:两年开了6000家
“一人公司对于自然人来说,吸引力更大。”南京市工商行政局企业注册分局徐宁副局长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全市在业的一人公司共6651家,注销134家,迁出224家,。而2006年1月1日之后开业的一人公司有5499家,注销106家。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一人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只有少数几户是由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
登记成立一人公司只需10万元注册,这对于资金实力薄弱的个人投资者来说非常适合。而且一人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这与以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比,经营的风险大大降低。
因此有不少一人公司,实际就是原先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变过来的。
“自然人投资者更加青睐一人公司也是意料之中的现象。”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肖鹏律师分析说,企业法人投资一人公司的数量虽然较少,规模却不小,有的注册资本甚至达上亿元人民币。据分析,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可以转移投资范围,分散经营风险,股东的唯一性也有利于公司决策的制定。因此,一人公司对资本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也具有极大吸引力。
“从户数看,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多于法人;从注册资本看,法人大于自然人。”徐宁介绍说,从全市情况看,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多为服务型和贸易型公司,还有不少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如通讯、、电子计算机、生物工程等。
创业首选:个体户仍最受捧
“其实,《公司法》只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鼓励了市民的创业激情,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并不是为了鼓励一人公司的发展。”徐宁解释说,现在有很多人误解,认为国家肯定一人公司的存在就是鼓励其越多越好,事实上,一个人的资本量毕竟是有限的。
“从公司长远来看,还是聚合性公司更利于筹集社会投资资金,以便做更大的事情,而且在风险上也能承担更多。”
确实,很多个人投资者首选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据市工商注册科工作人员介绍,每天到他们那里咨询一人公司的市民人数着实不少,可是不少人咨询过后,反而打消了注册的念头,转而去注册个体工商户了。
据分析,这是因为成立一人公司,工商、税收等费用较之个体工商户都有不小的增加,很多投资者认为不划算。
专家认为,这并不是因为一人公司的制度存在瑕疵,而是根据先行法律所必须的合理支出。例如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还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法早已明确规定的两个不同税种。他们也认为,成立一人公司后相关费用的增加,的确不利于投资者创业,也削弱了一人公司鼓励创业的优势。这就需要政府在鼓励人们投资一人公司的同时,出台一些实在的扶持政策,减轻他们的负担,确实增强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创业信心。
然而目前的情况下,在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做出选择,也需要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客观地分析。盲目地追求开公司当老板也不可取。专家认为一人公司还是拥有个体工商户无法具备的优势,只承担有限责任一项,就可以大大减少投资风险,投资者再也不需要因为生意失败,赔得倾家荡产了。而且,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更大的开业,即使找不到其他的理想投资伙伴,仍然可以举办“一人公司”,而且又避免了股东之间产生纠纷的可能。
模糊界限:是个人还是公司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与一人公司相关的新问题不断暴露出来,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便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很容易发生混同。南京××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许同(化名),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南京××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许同一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与英国某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5月10日,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下了云南路某大厦的10层建筑面积593.23平方米,并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年,自2006年6月10日至2008年6月9日止,租金336000元/年,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支付半年租金。
合同签订之后,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房东交付了4000元定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他们却并没有按约向房东交付租金。
最终,房东将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及许同告上了法庭,除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要求许同对南京××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许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正是来源于《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房东的诉讼代理人、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肖鹏律师告诉记者,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正是很多人忽视的。”徐宁告诉记者,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而没有其他股东监督,所以很多人很容易把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淆,而一旦无法证明自己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往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一人公司如果要买车,股东本人大量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如郊游等,那么,如果股东本人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那其个人财产也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现在有20万元的债务,那另外的10万元债务便要由股东赔偿。相反,如果股东个人买车,但大量用于公司,在公司报销油费、停车费等,个人财产也可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肖鹏建议。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应严格和股东的个人财产分离,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
有专家提醒说,开一人公司要充分考虑的因素有:时间、精力、资本,以及个人能力。要事先充分预测各方面的风险。同时,一旦公司逐渐壮大,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最好由一人公司转化为“多人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设立执行层和监督层。
■名词解释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