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能代替“协议书”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29:59
“证明”能代替或者篡改协议书吗?         如今有些民警简直不是人啊,我的购物卡被同事拿走不给,骂我、还从背后下手打伤我致使我住院,除去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等,我花销药费、交通费2100多元。派出所民警不仅不帮我讨回公道,还给打人者于xx出伪证,由于伪证的出现,再加上法官杨xx偏听偏信,我向玉泉区法院起诉并请求返还购物卡事项法院却不予支持!
        协议书内容:
      “甲方于xx,1963年4月30日生
        乙方格xx1960年12月12生。
2010年7月15日19时许,在呼市地质局…..楼道内格xx与于xx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于xx用拖把打了格xx左肩部,导致格xx左肩部如组织挫伤….事情发生后,双方都表示愿意协商处理此事,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赔偿乙方医药费及其它所有费用共计贰仟元(2000)
        二、    此事为一次性解决,乙方不再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三、    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协议履行完毕。
        甲方:于xx
        乙方:格xx
        办案民警:(张xx--此人根本没参加)汪xx
        2010年8月17日”
        这是我被打后当地派出所民警汪xx主持调解的协议书,试问朋友们:这是解决购物卡争执的民事案件,还是解决打人的治安案件赔偿?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吧?
        2010年春节前我单位发放500元海亮购物卡,由于我年前住院不在家,直到2010年6月30日我才知道这事。于是我就问单位同事我购物卡下落?得知于xx拿我卡我便在家等候她回来,可我万没想到她刚上楼看到我便破口大骂!我被骂的愣在家门口。没拿到卡还遭到一顿骂,心里很难受。
        一晃到2010年7月15日已半个多月了,这天19时许于xx上楼,我下楼,于xx趁我不备从背后打伤了我,我当即报警110并住院。同时向玉泉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购物卡。截止到7月30日我被打伤的事情没人管。无奈我找赛罕公安分局领导,7月30日下午,派出所出警民警陈xx才打电话找我做询问笔录。8月9日民警汪xx说,于xx不愿意给你赔偿医药费,你到法院起诉吧。8月16日下午汪xx打来电话说于xx又愿意赔偿医药费了,你们协商解决吧。8月17日汪xx又打来电话找我并劝我...,于是我到派出所并和打人者协签了协议书。
        2010年9月8日玉泉区法院关于购物卡案件开庭审理,于xx没有任何证据给了我购物卡,她拿来了我们在派出所签的协议书作证,由于协议书上只字没提购物卡,她便在20天后的9月28日拿来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汪xx出示的“证明”说2000元医药赔偿费中包括购物卡500元云云。而玉泉区法院法官杨xx竟然认定了“证明”,从而证明替代了协议。我没拿上购物卡被骂被打住院,仅医药费和交通费就花去2100多元,打人者不给卡还骂人打人,最终由于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汪xx出示伪证,打人者胜诉,我这个受害者却败了诉。
        作为人民警察,不为受害者做主,相反却千方百计地为打人者出伪证,知法犯法,我深受其害。但我相信好民警、好法官也不少。在这里我想求助网友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给我支招,同时我想问一下:作为给我们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书”的民警出示的“证明”,能否代替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汪xx的“证明”签的是两个人名,笔体却是一个人写的,法官可以认定吗?法官认定了民警的“证明”这样办案合法吗?我不相信所有的法院都没有公道,不相信所有的法官都不按法律办事,日前就此案我已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这里的法官会给我讨回公道吧!我很迷惑,希望朋友们能帮忙支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