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强奸案,挨了一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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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强奸案,挨了一顿批

1983年冬天,那年一月份特别冷,我记得最冷的那天,零下17度,也是发案的那一天,案发地在正定县滹沱河的河床里发生的一起伤害、抢劫、强奸案。

案发后半个月后,部队师保卫科长交待说:“杜干事,你去配合地区公安处破正定的强奸案,这案子没有发生在我们师,你明白了吗?”我回答:“明白。”我心里清楚,这个案子是政治事故,案件发生在哪个部队,哪个部队就多了一起政治事故。

我参加了地区公安处召集的所有在滹沱河农场附近的驻石部队联席破案会,会上,地区公安处的周科长详细介绍了案情。

交待完案情,我们到实地勘察现场,只见沙地上仍留有躺坐的痕迹,然后向南留有一溜奔跑的脚印痕迹,由于时间长了,脚印只留下一个沙窝,已看不清足迹。大家都在以自己的方法查看现场,我在旁边沿着足迹跑了十几步,但我每一步都比足迹的距离短十几公分,由此得出结论,我身高1.78米,罪犯应该比我高。看完现场就开会,周科长开门见山说:“大家听了案情介绍,又看了现场,请给犯罪分子画画像。”我发言提出两点:第一,罪犯应该在1.79至1.85米之间,通报上讲的罪犯身高1.72至1.75米,我认为是错误的。第二,从周科长发的现场勘查足迹照片看,我认为这个足迹反映的棉鞋,是今年才发放到部队的,只有两批兵有。这就大大缩小了侦破的范围。经过会上的案情分析,大家认为罪犯发生在我们师的在农场劳动人员可能性最大,于是先从我们师开始查起。

 案组由地区公安处两个干警,军保卫处的张干事加上我,四人组成。当时我们师在农场干活的只有两个连队。受害人讲罪犯下巴和脖子各有一个米粒大小的黑痦子。我们先从某团查起,在农场劳动的这个连共80多人,我们以查卫生为名,挨个点名查看每人脖子里的卫生。窗户里受害人坐在里面向外看,进行指认。当点到曹某名字的时候,曹某出列,只见女受害人就像屁股上安了弹簧一样“嗖”的一声站了起来,脸色也变了,哆哆嗦嗦的说:“是他,是他!”屋里的人和门口的我都很紧张,不知所措,外面的人一看,里面有点乱,不像其他人那么利索就通过了,知道这个人有嫌疑,于是又点了几个人名,让连长带队回去了。紧接着,专案组一碰头,立即通知连队把曹某控制住,马上把他带到会议室,然后我们再三询问了受害人,受害人确认曹某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把他软禁到招待所了。

受害人讲:“那天下午我在团部门口卖烟,五点多,我骑车带木箱回家,向北过滹沱河,河里没水,全是沙地不好走,于是我下来推着车走,河套里四面无人,这时路边一个当兵的照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倒了,这个人从后面抓着我的两肩,让我推车向东边灌木丛里走,走了约200米,他用我的头巾把我的手腕反绑起来,然后让我倒地,拿出一把剪子,我以为他要给我开膛,我急了,双手挣脱开,就挡他的剪刀,他又把我反绑住,用剪刀把我的毛衣剪开,强奸了我,这个人下巴和脖子各有一个米粒大小的黑痦子。完后他又举起剪子,我见剪子岔开要扎我眼,我又反抗挣脱双手挡他的剪子,他把我的手反背在背后,然后用剪刀扎我的两眼,他跑了,这期间他还抢了我的粮票和几块钱。”受害人一边讲一边哭,我是义愤填膺,早把科长说的话忘在脑后了。幸好,罪犯用的是理发剪子,第一次是分开,想用剪子尖扎瞎受害人的眼,第二次由于慌张理发剪子合起来扎她的眼,理发剪子合起来后就没有尖了,一扎,眼球一滑,眼皮流了血,但没伤着眼。后来我们问罪犯为什么要扎她的眼,罪犯说:“我怕她认出我来,所以想把她的眼扎瞎。”

军保卫处马副处长立即赶来,晚上我们三人开始审讯曹某,曹某负隅顽抗,就是不承认作案。记得审讯到深夜,张干事递给我一张纸条上写:“是否戴手铐”,我递给副处长,副处长看了纸条,生气的团了团扔在地上了。我明白,没有证据,审讯不能有半点瑕疵。

血型化验由地区公安处负责,罪犯留在案发地的精斑和罪犯的血型对不上号。我进行足迹比对,完全一致,但这不是鉴定报告。在专案组会议上,初步认定这就是罪犯。

二天晚上,军政治部主任来了,在团会议室开会,听取案情汇报,师团有关领导都参加了,当汇报到血型对不上号时,军政治部主任厉声说:“张干事、X师杜干事你们怎么搞的?血型对不上你们就认定是我们部队的人做的案?”张干事和我立正站着听首长训话,首长劈头盖脸训了我们足足有十分钟,我们也不敢动。我心里想:曹某是罪犯没有错,就是把我撤职了,我也要坚持我的意见。

转天,我们又赶紧再去省厅化验血型,这次血型对上号了,足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罪犯就是曹某。破案后证实,曹某身高1.83米,喉部和下巴各有一个小痦子,该人是当年的新兵,所以发放了这一批新鞋子。后来曹某数罪并罚,判了20年徒刑。

案破了,军政治部主任在党小组会上还做了检讨,说自己批评错了张干事和杜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