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7:05: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耐火粘土和萤石是可用尽且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一些企业对耐火粘土、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加工,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严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必要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缩减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量和生产量。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开采和生产总量限制
对耐火粘土、萤石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使开采量和生产量逐年有所减少。国土资源部下达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萤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分地区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生产总量指令性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分地区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生产指令性计划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开采控制指标和生产指令性计划的衔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将上一年度指令性计划和控制指标的执行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土资源部。
二、严格控制新增开采产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要加强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耐火粘土、萤石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耐火粘土、萤石行业的准入标准,严格规模、技术、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并按照规定期限淘汰工艺水平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行业准入标准从2010年3月1日起发布执行。
四、有效实施出口措施
在缩减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萤石开采量和生产量的同时,要继续运用现有出口措施,在兼顾国际市场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开采及生产限制措施与贸易环节管理措施的平衡。海关要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确保相关出口措施落到实处。
五、提高资源税税率
为有效缩减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萤石的资源税税率。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税额幅度内另行确定。
六、加强环保监督
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环保监督规范,将耐火粘土和萤石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企业环保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尾矿处理的监管,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报经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七、加强信息引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要加强对国内外耐火粘土和萤石市场变化的研究,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耐火粘土和萤石的投资、开采和生产,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竞争力。
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的省(区、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 [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的勘查开采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耐火粘土矿山和萤石矿山的调查摸底,为严格实施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做好前期准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系统暂停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耐火粘土和萤石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网上自动配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耐火粘土和萤石矿产的开发利用现状,加强勘查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认真做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市场变化的研究,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规定向部作出专题报告。
以下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勘查、开采审批登记,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配号申请,经部同意后给予配号。
(一)2010年1月2日前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其中,涉及耐火粘土的,须在配号申请中就勘查、开采矿种是否为高铝粘土作出说明。
(二)2010年1月2日后受理的非高铝粘土的登记申请,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在配号申请中作出说明。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珍惜保护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1月8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8日 (中央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部决定,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430万吨,预留20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100万吨暂不下达。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2010年是第一年实行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从耐火粘土开采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将高铝粘土开采企业登记造册。
(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四)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中的“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k32表)。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完成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部提出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四、除下列情况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经部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组织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况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矿产开发管理司  艾鸿渝
电  话:010-66558258   传真:010-66558259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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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函〔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部决定,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430万吨,预留20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100万吨暂不下达。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2010年是第一年实行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从耐火粘土开采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将高铝粘土开采企业登记造册。
(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四)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中的“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k32表)。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完成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部提出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四、除下列情况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经部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组织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况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矿产开发管理司  艾鸿渝
电  话:010-66558258   传真:010-66558259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日
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 自治区 高铝粘土              (矿石量,万吨) 萤石                     (矿石量,万吨)
1 河北 25 24
2 山西 193
3 内蒙古 80 190
4 辽  宁 20 30
5 吉  林 6 1
6 浙  江   190
7 安  徽 20 83
8 福  建   100
9 江  西   111
10 山  东   15
11 河  南 15 25
12 湖  北   10
13 湖  南 10 48
14 广  东   10
15 广  西 21 22
16 海  南   10
17 重  庆 25 40
18 贵  州 15 20
19 云  南   40
20 陕  西   10
21 甘  肃   15
22 青  海   5
23 新  疆   1
分省小计 430 1000
预    留 20 100
总    计 450 11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国办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国办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萤石生产控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对耐火粘土萤石准入标准公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8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对直播卫星信道解调芯片和机顶盒进行检查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督察的通知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