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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0:14:40
转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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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
程成本,因此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