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也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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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也可获赔

陈 晨 发表于 典型案例

非因工死亡也可获赔

作者:马娟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7月,甲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甲就职于北京某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同时双方约定,甲非因工负伤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相关待遇,按甲工作地即西安市政府的规定及北京某公司依法制定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5月23日甲在工作期间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甲的家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某公司提出死亡赔偿请求。2009年8月北京某公司委托我所马娟律师与甲的家属协商该赔偿事宜。2009年8月,双方就甲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事宜,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陕劳发(1999)559号、陕劳社发(2000)37号、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陕劳社发(2008)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乙(死者甲的配偶)丧葬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已于2009年5月25日一次性给付。)二、北京某公司额外支付死者甲生前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元玖角陆分(¥3810.96元),作为对死者配偶乙的慰问金。(已于2009年6月25日打入甲生前使用的工资卡中,北京某公司在此认可上述支付行为。)三、北京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乙与甲生前共同抚养的婚生子丙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叁万壹仟零捌拾元整(¥31080.00元)。计算办法为280元/月*111个月=31080元。计算支付的期间为2009年5月23日(即甲去世之日)起至其婚生子丙满十八周岁止。四、应乙的要求,北京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甲的母亲丁五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6900.00),保证丁本人对此项约定不会产生任何异议,如反悔,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五、上述四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玖拾元玖角陆分(¥46790.96),扣除北京某公司已付费用,剩余款项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37980.00)。自双方领取公证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指定的如下账户:乙银行卡号:XXXXX;开户行:XXXXX。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北京某公司及死者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七、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某公司的代理人一份,公证机关备案一份。北京某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的协议于2009年8月在西安某公证处公证。律师寄语: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因工死亡赔偿是常例。很多人也许还不知道,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的,遗属也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作者:马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