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机刷卡赚手续费 4家小公司一年刷卡3千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19:38
利用POS机刷卡赚手续费 4家小公司一年刷卡3千万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审查起诉

  通讯员 钱进 锦良 本报记者 葛学涛

  35岁的个体户张某看准了“套现”赚取手续费来钱快的“门道”,在2008年底到2009年初半年时间内先后注册了4家空壳公司,向银行申请了5台刷卡的POS机,9天时间就非法套现106万元。而他的员工李某为了替张某拉关系,帮助多家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套现,合计150多万元。公安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了“猫腻”,展开立案侦查。昨天记者了解到,张某和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此案已移交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小公司5台POS机年刷卡3千万?不正常!

  2010年初,我市公安经侦部门的民警通过对各家银行监控可疑资金的频繁流动,结合几家银行资金流的比对碰撞,分析发现一条利用POS机套现的可疑线索,通过初查,认为极有可能是一起涉及非法套现的案件,并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

  张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从事非法套现的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待,他手上一共有5台可以刷卡的POS机,安装后,将POS机随身带至浙江、上海等地,自2009年底至2010年3月,五台POS机交易金额合计3000余万元,大部分均系套现所为,套现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少部分以虚假消费的手段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银行现金,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经检察机关查明,张某套现用于牟利的部分有106万元,而且是在短短9天时间完成的,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3月12日至21日间,在实际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张某非法刷卡套取现金,计人民币106.54万元,并伪造交易凭证,以逃避惩处。

  注册4家空壳公司为非法套现“打掩护”

  张某是浙江人,今年35岁,尽管只有高中文化,但是非常有经商的天赋。高中毕业后就开始进入商界闯荡,积累了一部分资金和经验后,在2004年,他决定自己当老板,并来到我市做生意。随着生意规模扩大,有时候会出现“财政赤字”的情况,刚到扬州时,由于朋友不是很多,借不到太多钱,这让张某很伤脑筋。就在这时,他得知到银行办理可以透支的信用卡,然后找“地下银行”去套现,只要支付一点“手续费”就行,比向银行贷款利息低多了。张某随后去多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缺钱的时候张某就去套现,这招让他屡试不爽。

  “通过别人的POS机刷卡还要支付‘手续费’,为啥我自己不能去办几台POS机呢?这样既能省钱,说不定还能赚点‘外快’呢。”按照规定,个人通常是无法办理POS机的,只有公司或者其他营业单位还是可以办理的。于是,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张某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扬州市邗江区杭集华海旅游用品经营部、扬州市邗江区如来酒店用品销售部、扬州市邗江区梦艺旅游用品销售中心、高邮市左寅家用电器经营部4家公司,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分行、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申请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刷卡业务,以刷卡交易额的0.5%或单笔30元“封顶”收费标准安装五台银行POS机。

  员工帮老板拉关系,暗中帮银行人员套现

  安装了POS机套取现金,不管是自己使用还是非法牟利,银行终端都会有记录,大笔的资金流动很有可能引起银行的注意,这是张某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张某的手下有一个姓李的扬州员工,看到老板为此事愁眉不展,素来很讲义气的他决定帮老板解决这个难题。经过一番试探,李某从我市3家银行一共找到了3个“战略合作伙伴”,并帮助这3个银行工作人员大量套取现金,这一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张某被盯住的压力,为此李某深得张某的器重。

  此外办案机关还查实,李某本人也曾大量套现,并且还帮一些朋友套现。目前检察机关认定,李某非法套现的金额合计为151.44万元。

  伪造证据想逃避打击,没门!

  2010年3月,狡猾的张某已经闻到了警方的“气味”,为掩盖犯罪事实,他从浙江赶至扬州,安排员工到扬州曲江小商品市场买来大量假“送货单”,将2010年3月12日至21日共83笔合计106.54万元在浙江套现的POS机交易单,吩咐员工根据交易单姓名及交易金额,伪造了买卖商品交易凭证。不过这一招始终逃脱不了办案机关的侦查。眼看难逃法网,无奈之下,今年4月12日,他主动到扬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经查证套取银行资金257.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到“套现公司”套现违法吗?

  为打击非法套现,日前,央行出台新规,以个人名义安装的POS机将全面停止受理信用卡刷卡。记者从银联部门了解到,我市的商场、酒店都是以公司名义办理的刷卡机,大部分的个体商户,也是以公司名义安装,但以个人名义安装的POS机在扬州也不鲜见,尽管有关部门大力整顿,但还是有人开“套现公司”从事非法套现,开“套现公司”显然是违法的,但个人去“套现公司”套现是否违法呢?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认为,个人到非法的“套现点”套现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和国家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套现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等罪,“非法提供套现服务,很容易诱导有些套现者恶意透支,极容易产生信用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