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占“干股” 长寿原副区长林家鹤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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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占“干股” 长寿原副区长林家鹤获刑5年
:2010-11-2   本报讯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长寿区原副区长林家鹤伙同当地农民彭文林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林家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文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对林家鹤、彭文林共同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9万元以及孳息1.9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程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承包长寿湖水体生态养鱼的期限于2008年3月31日到期,程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文(另案处理)为了继续承包“联合公司”发包的生态养鱼,遂找时任长寿区副区长兼长寿湖管委会主任的林家鹤帮忙。林家鹤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程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签订《长寿湖生态养鱼承包经营合同书》提供了帮助。

  同年4月1日,程文公司与“联合公司”签订了《长寿湖生态养鱼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经营的期限为9年。为此,程文将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程文公司股份赠送给林家鹤,林家鹤表示同意。此后,林家鹤与彭文林共谋,由林家鹤与彭文林共同出资人民币6万元,在程文公司办理了人民币15万元的入股手续。2008年至2009年,彭文林两次从程文公司分得股息共计人民币3.3万元。其中,9万元产生红利为1.98万元。2009年8月左右,公安机关对程文公司展开调查。林家鹤获知该消息后,于同年9月8日向长寿湖管委会上交人民币8.8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家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彭文林共谋,收取他人贿赂人民币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家鹤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彭文林共谋用他人的身份证,以入股的方式,变相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家鹤在案发前,积极退出受贿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彭文林接受林家鹤的安排办理入股等相关事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根据彭文林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