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对“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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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对“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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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西周: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秦代: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通奸既是犯罪,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汉代: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

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宋代: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没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有这样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元代: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但就强奸而言,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明代: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男扮女装,跟一人学做女红。学会后,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官。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给予了批复,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有伤风化,应凌迟处死。

  

清代: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现行法律:通奸为道德问题强奸最少判三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现代刑法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并对强奸罪有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