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嫖娼与民族劣根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13:58
人们一般把人分为好人和坏人,好人和坏人是按道德原则划分的。道德是测量一个人的好坏的尺度 。恰如法律将人分为守法的人和违法的人,道德将人分为善良的人和邪恶的人。不错, 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理需求 。生理需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财产的占有欲望,一个是对异性的占有欲望。所谓“食色性也”。满足欲望的方式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区分。一个人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通过入股、储蓄、投资赢得利润,满足对财产的占有欲望,是合理合法的。但通过赖帐、诈骗、打劫、盗窃、贪污来满足对财产的占有欲望却违理违法了。
文明要求我们要恪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约束。 夫妻之间作爱不会触犯道德,换妻和一夜情却肯定是不道德的。 尽管淡淡一个“性”无法 对一个人的道德作综合评价,但根据一个行为就可以对一个人某方面的品行作出评价。-----一个妓女可能很讲义气,尽管讲义气应该为道德所肯定,但不能因此否定卖淫的可耻性;一个小偷可能非常孝敬父母,但不能因此否定盗窃的可耻性。具体到个案,一个小偷或许本性不坏,但无论如何,偷窃是不道德的行为。偷窃行为本身永远不能为道德所容忍。
陆德明的事情是一个范例, 一个知识分子道德沦丧去嫖娼,永远不该为道德所容忍。偷窃并不一定妨害小偷孝敬父母,嫖娼并不一定妨害他其他方面品行的表现;但同样,孝敬父母不能用来为盗窃开脱,陆教授其他方面的表现也不能用来为他的嫖娼开脱。
嫖娼了,被当场拿获了,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让人明白什么行为是不该去做的,是可耻的,这不同于法律 的许可性规定,后者是按“等价有偿”制定规则的。
知识分子是国家的栋梁,应当模范地遵守道德规范。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分子不知道“知法以明耻”,一味地想着“嫖一次娼付费500元合不合算,如果外加5%的可能性被罚款3000元又合不合算”。官员一味地想着“贪污100万被判刑5年划不划算,------贪污被发现的可能性是5%的时候 划不划算,如果增加到10%又划不划算。  ”而不以嫖娼和贪污为耻,将所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则视同许可性规则,那么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希望呢?所有的过错或许违背道德,但肯定合于他自己的“生理需要”,倘若合于生理需要就合于事理,合于人权,那么,所有道德规则都该废止了。
教师队伍中有个别人以违背道德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当前有一种思潮认为:人都有生理需要,满足生理需要无可厚非,卖淫嫖娼都是自愿的,教授也是人,也有生理需要。不应该给教授提更高的道德要求。最后的结论是:教授不该受责备,卖淫应该合法化。廉耻都是虚伪的,人应该抛弃廉耻,象动物一样在大街上作爱,否则就给扣上虚伪的高帽,甚至会飞来人权的舞棍!
有个与中华民族一衣带水的民族一直把中华民族视为劣等民族。面对这个民族的仇视,我们该好好反省:如果一个民族的精英人物------教授和官员全都精明到不知廉耻之为何物,且这种精明成了社会共识(看看社会上有多少人在为教授嫖娼事件辩解!)将这样的民族视为劣等民族何错之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