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最快5年内全国统筹 单位不足额缴可强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36:48
  •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 城市养老“一床难求” 上好养老院要排两年队
  • 企业退休养老金有望再上调
  •   本报讯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社保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时间表的问题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据透露,经人社部及有关部门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胡晓义说,关于全国统筹的规定,在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恰好今天全文发布了,里面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据介绍,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出台方案不等于实施到位,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胡晓义表示,这个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焦点回应


      “另行规定”授权无碍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天在解答“社保法中授权过多”问题时表示,授权过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不会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


      “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信春鹰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中国幅员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单位不足额缴费可申请强执


      在回应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时,胡晓义指出,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


      胡晓义表示,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偏高


      在回应“养老保险缴费高保障低”说法时,胡晓义认为,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


      “最近六年来,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务员参保


      有记者问及“此次的立法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时,胡晓义表示,社保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本报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报道

     

          相关新闻: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养老保险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企业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针对城市失业和无业人员;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


      北京做法成为典型实例


      昨天,在全国人大《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的参阅资料中,援引了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情况作为典型实例。


      据介绍,在国家层面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率先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具体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将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机制建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其目的是打通两项养老保险制度,使缴费年限和缴费资金能够互通互用,使参保人经济上不吃亏,又容易达到最低缴费门槛。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 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社保基金


      【解读】 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福祉保障”立法执着演进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


      昨天,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而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它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纵观社保法立法历程,这一福祉保障的演进之路备受关注,也多遇转折。


      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由此,这部法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一审稿,在多数学者和代表眼中,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万众瞩目之下,一审稿不出意外地确定了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但由于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一审稿没有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


      比如,关于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一重大问题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审稿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同样留有空间的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办法。由于争议巨大,此次草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转移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上会审议时,已经开始直面上述空白。


      立法者意识到,彼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此情况下,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与之一同迈进的还有社保基金统筹问题。


      二审稿中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此基础上解释,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


      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问题仍旧没有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讨论依旧热度不减。


      被谅解的遗憾


      比起二审稿的部分争议,三审稿的出世则伴随着掌声。后者在社保基金监督、社保费统一征收方面有显著进步。


      比如,三审稿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社保费的双重征收局面,因而被称为“一大进步”。


      但其条文的后半句“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让包括常委会委员在内的许多人士大呼“不解渴”。而对于社会保险费到底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还是应当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一问题在代表和委员间也意见不一。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会保险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在前两稿的基础上充实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


      比如,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等待“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或“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


      这些遗憾一直保留到此次四审稿。


      昨天下午,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谅解,“本法之所以有很多地方授权国务院做,是因为有些事情把握不准,恐怕变成法律后不好修改。”因此,吴晓灵建议,如果通过四审稿,应该让国务院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并同时提交现行的办法。


      与此同时,吴晓灵表示担忧,“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全国统筹,集中精力把社会保险的缺口尽快弄清楚、弥补上,“否则全国统筹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对上述遗憾有所解释: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

     

            延伸阅读: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五大“改点” 人民网

     

      10月2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当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吸引了中国社会各界众多“眼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时隔10个月后,第四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向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与三次审议稿相比,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基本沿用了三审稿,同时在完善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强调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等5个方面作了修改。


      缴满15年可按月领养老金,亦可转入新农保或城保


      【背景】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建议】有些常委委员认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修改】草案四审稿将其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拟建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民众享受保险待遇


      【背景】现实生活中,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民众迫切希望尽快解决。   【建议】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修改】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安全保值增值


      【背景】社会保险基金是民众的“保命钱”,须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较分散,亟须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修改】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依法严格保密个人信息,泄露参保信息将被追究


      【建议】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此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修改】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华就业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议】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修改】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考虑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