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凤凰受辱坠楼续:另一受害者家属放弃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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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凤凰受辱坠楼续:另一受害者家属放弃讨公道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27日16:03阿琳是凤凰“9·4”事件的另一受害者,本报曾在10月13日凤凰“少女跳楼事件”调查之四中报道:《另一受害少女阿琳讲述9月4日——“那是一段噩梦般的回忆”》。在报道的结尾,阿琳母亲请记者在报纸上替他们“带个信捎个话,找个懂法律的人帮帮我们”。
报道发出后,不少律师表示同情和关心,但阿琳的家境贫穷,父母靠打工维持一家七口生计,他们出不起昂贵的律师费。更重要的是,阿琳的母亲和舅舅对记者说,他们对能否为孩子讨回公道没有很大信心。10月22日“9·4”事件一审开庭,给事先毫不知情的阿琳和家人的打击是巨大的,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追诉已经来不及了。
10月23日阿琳给记者发来QQ信息说:“我们感到好无奈……”
记者找到湖南一些律师,他们表示“不太方便”接这个案子。
阿琳说:“我舅舅曾拜托过老家亲戚好友也遇到过类似的尴尬,阿姨:您是不是能给我联系到专业的写这方面法律文书的律师?现在我们只好拜托您及您所在的报社帮助!”
10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兴得知这一情形主动请缨,无偿替阿琳父母写了《关于控告凤凰县公安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我女儿的报告》。张兴认为,被骗服毒品,被强奸,被非法关押,这一切对一个尚未成年的少女来说,一生都留下惨痛的记忆,她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阿琳作为受害者,公安办案人员却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她拘禁在值班室,还长时间戴着手铐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4.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对公安办案人员依法立案追究其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
张兴还指出,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但对帮助者深表感谢之余,心灰意冷的阿琳家属还是决定放弃法律权利,阿琳母亲对记者说:“孩子是可怜,可是她父母没文化没本事,她也只好认命!”
张兴指出,就算是阿琳的监护人放弃了,但作为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帮其维权。
记者记得阿琳说过10月27日是她的生日,便请她妈妈转达问候和祝贺,黄军平说孩子的生日不是阳历,而是农历廿七日,也就是说,要到2010年12月2日,阿琳才满16岁。(记者 邓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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