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1946,曾经中华民族最可能宪政民主化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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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1946,曾经中华民族最可能宪政民主化的一年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1200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150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总计2050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220名,共产党190名,民盟120名,中国青年党100名,社会贤达70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府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召开。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

1946年11月12日至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召开,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国民党、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社党的代表以及胡适、王云五等1600多人参加大会。由于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又称为“制宪国大”。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宪法公布后,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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