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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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 财税〔2009〕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特别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8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解读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15% 如何确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财税〔2010〕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财税政策及解读 新...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转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