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鲁: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49:53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9月06日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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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灰色收入5.4万亿元,与2005年相比扩大近1倍。中国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灰色收入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解决灰色收入问题触及既得利益必遇阻力,但任何掩盖社会矛盾、无限期推迟改革的做法,只能获得表面、暂时的稳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最近完成的体改研究会研究课题显示,课题组调查推算的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比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要高出9.26万亿元,这部分“隐性收入”比2005年的4.85万亿元增长了近一倍。隐性收入之中大部分为灰色收入。
更严重的是,巨额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绝大部分由高收入人群占有,这严重扭曲了本就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根据王小鲁的研究,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
回想2010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有一将迈未迈的脚步,至今仍让人唏嘘。报告原本明确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但因为对“规范”一词的不同理解,导致最后报告将“规范灰色收入”全部删去,一个战略性问题的推进再度推迟。
王小鲁对灰色收入的界定非常清晰:其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其二,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
关键在于规模,规模决定问题是大是小。这正是王小鲁多年来致力于探寻的问题。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2005年是2.66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1.06万亿元的24%;2008年是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问题不容回避。当前政府正全力解决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绕开了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就此问题,媒体近日专访了王小鲁。
怎样得出数据?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调查研究的方法?
王小鲁: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较大失真,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这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现行的住户调查抽样是基于自愿原则确定的,但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比例不愿意接受调查,导致在抽样过程中被迫更换样本,因此在样本更换过程中发生了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而且,包括在调查样本中的高收入居民中,有许多人不愿意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所提供的数据严重偏低。特别是其中一些人的灰色收入,根本没有反映在统计数据中。以上原因使统计调查发生系统性偏差,无法真实地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记者:那你们是怎样进行调查研究的?
王小鲁:基于这一原因,我们研究的首要目的是取得关于居民收入的真实数据。在2005~2006年的调查中,我们借鉴了社会学调查方法,由各地的专业调查人员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状况进行调查。我们还采取了若干辅助措施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事实证明这一方法是可行的,调查取得的数据具有比较高的可信度。但这种选样方法限制了我们用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收入分布状况。因此我们调查取得的数据只用来作为一些重要的居民收支行为参数,而不是直接用来推算总体收入分布。这一点我下面还要讲到。
此次2009年的调查,我们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调查选取的城市数量较多,而样本在各城市的分布比较分散。本次调查总共包括样本家庭4909个,剔除问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89个样本,实际分析采用有效样本4195个。
在进行调查数据分析之后,我们通过恩格尔系数法,找出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利用这种关系来检验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采用了模型分析方法,控制了其他影响变量。
此外,我们还从其他渠道对这些结果进行验证。长期以来,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宏观经济数据、股市、房市、汽车和其他奢侈品销售等方面,存在许多明显的矛盾或者不可解释之处。而如果把上面推算的隐性收入包括到居民收入中来,这些矛盾就基本上消失了。
记者:有哪些矛盾的地方呢?
王小鲁:2008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和城乡人口数推算,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可支配收入与消费的差额)为3.55万亿元。但是,这一年仅全国金融机构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就增加了4.54万亿元。这一年,商品住宅销售2.12万亿元(不包括二手房),扣除个人住房贷款增长额3000亿元,用去居民储蓄1.82万亿元。同一年,农村个人建房投资支出3711亿元,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支出估计不会小于这个规模。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增加1.09万亿元,这还没有包括“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户,还有建筑业、第三产业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部分。2008年,估算A股净吸纳私人投资1.35万亿元,加上国债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估计吸纳私人储蓄1万亿元。除此之外,居民对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加上居民手持现金和国外存款等项的增加,粗略估计5000亿元(也许低估了)。
以上各项合计,2008年全国居民储蓄总额至少应为11万亿~11.5万亿元,而不是按收入统计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这说明该年至少有7.5万亿~8万亿元的居民隐性收入没有包括在收入统计中。这还没有包括居民消费的统计遗漏。
以上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2008年。对近些年的宏观数据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从商品住宅市场和汽车消费等方面的数据推算也可以得到类似结果。而且通过宏观数据分析所显示的隐性收入总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重新审视国民分配
记者:由于存在巨额隐性和灰色收入,似乎目前的居民收入规模被低估了。现在很多对收入分配等问题的研究,就是基于居民收入与GDP占比大幅下降得出的。
王小鲁:的确是这样,加上被遗漏的灰色收入之和,实际的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并不像原来我们认为的那样低,其比重下降的幅度也不像原来认为的那样快。
2008年,按居民收支统计推算,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4.0万亿元,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44.5%。但在国家统计局的全国经济普查的“资金流量表”核算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7.9万亿元,占GDP的份额为56.4%。资金流量表和住户统计数据不一致,主要是由于数据来源的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经济普查资料,数据主要来自企业,后者是统计局的住户调查资料。
这两个数据里,前者比我们推算的数据低了9.3万亿元,后者仍低了5.4万亿元。这说明经济普查比统计住户调查对居民收入的遗漏要小。然而这仍然无法解决灰色收入不能进入统计视野的问题。
我们以“资金流量表”的17.9万亿元来进行对比,加上我们调研的数据差距5.4万亿元之和,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从56.5%上升到了66.7%,提高了10个百分点。这个计算是假定国民总收入也存在一定的遗漏,因此对总量也做了调整。按调整前的数据,居民收入在2005~2008年期间下降了3.6个百分点,而按调整后的数据在此期间下降了1.9个百分点。
但这并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结果。调整后的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主要是非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的比重并没有提高。正常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过低的推断仍然是成立的。特别是劳动报酬比重更低且进一步下降,非劳动报酬比重更高且进一步上升,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
突出的是,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比原来更低了,下降的速度也更快了。2008年从原来的46.7%调整到42.3%,下调了4.4个百分点。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4.1个百分点。而非劳动收入的比重则大幅度上升,2008年为24.4%,比原来的比例提高了14.5个百分点。尽管2005年该比例也有大幅度上调,但2008年与2005年相比,还是上升了2.2个百分点。
必须注意到,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资本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漏失,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并成为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回避无助于解决问题
记者: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引起了不少争议。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最终将“规范灰色收入”删掉。你怎么看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
王小鲁:有一种说法是: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只能“取缔”,不能“规范”;所谓“规范”,有将非法收入合法化之嫌。另一种说法则强调灰色收入这一概念本身“不科学”、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反对使用这个概念。
但是,之所以产生“灰色收入”这个概念,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即使“取缔”了灰色收入的概念,也决不等于取缔了灰色收入,实际上等于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这可能也说明,解决灰色收入问题会深深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记者:你对灰色收入概念是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什么算是灰色收入?
王小鲁:我们使用灰色收入这个概念,通常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民间举行婚礼,收受亲朋好友的礼物礼金,既是民风民俗,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发生在党政官员的亲属、子女身上,如果在合理限度内,也未必能够简单禁止。
但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甚至以数十万、数百万计,实质上是索贿受贿。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官员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越过这个界限,必须严格禁止,以非法收入论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能算做灰色收入。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因而变成了灰色收入。但这不占主要部分。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但如果仅仅是公众或有关人士怀疑存在上述情节,而拿不到确凿证据,也无法作为非法收入来对待。
由于已经曝光的非法收入毕竟是少数情况,因此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灰色收入,除了包括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的收入外,也涵盖了大部分事实上的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探源
记者:在来源的渠道上,灰色收入主要来自哪儿?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行,即区分为劳动、人力资本、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回报。但任何社会也都需要政府参与收入分配。问题即在于,如何保证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掌握这些资源的权力机构或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染指其使用或分配过程,侵占这些资源,或利用这些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来用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资源,可能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猎物,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员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可能通过滥用权力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行使作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对公共资源的整个使用和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靠政府进行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一点是使政府管理透明化,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
记者:公权力与灰色收入之间有什么具体现象和渠道表现?
王小鲁:灰色收入往往和以下四种现象密切相关。
一是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根据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一项涵盖全国4000家企业的调查,对于“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有多少”这一问题,只有19.8%的企业负责人回答“没有”;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总共占到了80.2%。
直接侵占公共资源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国家审计署2009年报告,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发现虚假发票5170张,列支资金1.42亿元。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公共资金正在以可观的规模,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
另外,少数地方甚至还卖官鬻爵,几乎是明码标价,令人震惊。
二是公共投资与腐败。
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审计中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17.94亿元。
借公共投资贪污公款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央投资项目,在地方项目中更是频繁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耗资巨大、大而无当、大而无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里恐怕不单纯是用追求“形象”和“政绩”能够解释的,而是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常见的做法是,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人”,再从承包方得到回报。
三是土地收益的分配。
长期以来,土地转让产生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为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推算,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到1.5万亿元。这相当于全国6.8万亿元财政预算的20%以上。在一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房地产业的高额暴利,要在资本和权力之间进行分配。这些利润最终是由千千万万购买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普通中产阶层支付的。这实现了财富在中产阶层和超级富豪之间的逆向财富再分配,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聚集。
四是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一些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或企业,在正常工资之外,常常对内部人员有大量的实物或现金分配,致使其平均收入高出其他行业或企业若干倍。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相差悬殊,是因为它们的利润相差悬殊。而前者的高额利润或者来自它们所占有的稀缺资源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来自垄断性价格产生的收益,而不能看做正常的经营性收益。
还有些本应属于竞争性领域的部门,也可能由于不适当的经济政策而导致垄断。垄断性领域越多,或对垄断的制约机制越不健全,市场竞争的范围就越小,收入分配就越可能失衡。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记者:问题如此严重,怎样才能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呢?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其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这说明我国在经历了过去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过去由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的、缺乏效率和活力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利益对权力的侵蚀。
在社会经济活动全面转向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而不再以行政命令为驱动力的情况下,过去那种靠自上而下管理、缺乏社会公众监督的权力结构,自然也会加入追逐经济利益的潮流,使用其手中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原本应该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就可能蜕变为某些人用来掠夺社会的工具。
权力一旦与资本相结合,就将逐步取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演变为垄断性的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越来越不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越来越低的经济效率、越来越尖锐的社会冲突。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那种平等竞争、积极进取、全社会奋发向上、经济迅速发展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这种与资本结合的权力结构,最终会将社会引向发展停滞和严重的危机。
因此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必须推进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任何掩盖社会矛盾、无限期推迟改革的做法,只能获得表面的、暂时的稳定。
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而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
本文转自《第一财经日报》,作者为徐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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