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腐败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8:19:22
 腐败是私有制的伴生物,并将与私有制一起消亡。
  这里腐败指的是对公共财物的巧取豪夺和以权谋私。私有制指的是公有和私有财产具有明确的产权,也就是人人都知道什么物品是自己的,什么物品不是自己的。此文只讨论一般意义的事件和人,特殊性的事件(战争、救灾等)和特殊性的人(雷锋等)不适用本文。
   自古至今,没人不痛恨腐败(包括腐败分子在内),统治者对腐败的惩治也非常严厉。比如朱元璋就把贪官剥皮,填充稻草后放在衙门警示官员。其他如坐牢、充军、抄家、砍头甚至凌迟处死各类刑罚繁多。但我们看到这条路上浩浩荡荡,从不寂寞。
   建国以来,有一段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最清明的时期,腐败行为最少。改革开放后,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腐败有加剧之势。对于治腐,有严刑峻法论、有以薪养廉论、有制度建设论、有道德教育论等等。
  真正对腐败深恶痛绝的是三类人:最高统治者、最底层的老百姓、私营业主。这是因为最高统治者拥有一切,最底层老百姓一无所有,而私营业主只拥有自己的财产。这三类人也最廉洁:前者不会,中者不能,后者不必。
    腐败产生于政府权力寻租。只要政府具有资源分配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权力,腐败就不可避免。其原因如下:
  一、目的偏移
  一个理性的政府必然以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己任,必然努力发展经济、捍卫人民各种权利。否则,人民将推翻它。执政党、国家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同样对每名公务员的从政目的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接着还对党员规定了八条义务。这些规定确保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确保了共产党员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确保了中国共产党八十六年的执政地位,确保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来说,他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也可以说,除了人民的利益他没有其他的利益追求。为了实现任期目标,他将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子目标。理论上,子目标之和等于或大于总目标。但是,除最高领导人之外,所有的公务人员的从政目标都或多或少要夹带一些私货。即从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人民利益,至少不全是为了人民利益。在一些贪官的供述中,我们看到赤裸裸的私利目的,如“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之类的表白。在历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几十万考生接受采访时也说的很直白,公务员收入稳定、福利高、受人尊重等等,倒是没见着谁是冲着“为人民服务”去的。
  其实,做官(公务员)只是一种职业,在性质上与其他职业没什么不同,都是谋生手段。既然是谋生手段,那么就必须承认公务员的从政动机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业、赚钱。只是这种职业的要求不同,人民的期望不同。人民根据公务员工作的好坏(政绩)支付报酬(税收)。政府根据岗位的不同分配工资、福利等,以使公务员的生活维持在中等水平上。为了求得这种服务的最优,人民要求每名公务员的从政目的与政府总目标一致。政府在公务员的岗位设置和激励机制上能否将个人的从政目的纳入政府总目标体系之中,在目的指向和力度上的融入程度,决定了这个政府的廉洁程度和服务效率。因为最初的出发点不一致,所以无论运用何种教育手段和惩戒法纪,总目标和子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好比一棵参天大树总体上看枝干叶都是向上的,仔细看却有不少枝叶向旁甚至向下伸出。这是个人的目的偏移。这种偏移会导致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相冲突时选择个人利益,或者兼顾个人利益。
    公务员群体的这种个人利益追求汇集成地域性或部门性强大的利益集团,任何一名负责人都不能忽视这股力量。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地方、部门的目标同样发生偏移,并不惜违纪违法对抗中央。6月27日新华网快讯:
   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环保总局、烟草局、民航总局3个部门多报多领财政资金8489.2万元。
   南水北调办、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8.59亿元。
   供销总社、新闻出版总署等15个部门截留、少报和转移资金等3.94亿元。
   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4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和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问题,涉及金额17.39亿元。
   农业部、国资委等11个部门所属的16个单位违规收费或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涉及金额2.49亿元。
   中科院、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的50个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严,转制不规范,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等,涉及金额22.84亿元。
   卫生部、国家信息中心等12个部门存在违规收费或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1.85亿元。
   其他如国有企业的价格听证会蜕变为涨价会,一些地方为了经济发展在土地、税收、环保等方面肆意牺牲国家利益,这类例子经常见诸媒体。说到底,他们执政、从政的目的从一开始就与党、国家、人民的目的不一致。腐败的种子与生俱来,遇到合适的机会就会破土而出。
    二、政府——公务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了党与党员、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实际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好比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一个政府,就是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总和。理论上,国民个人都是人民政府的主人(股东),但由于个人所占股份太少,根本对公司决策(政府执政纲领)没有发言权。这就形成了政府中委托人的缺位。政府最高首长(党委书记)虽说是股东的总代理人,却成为实际上的董事长,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因此如果没有明晰刚性的权力制约体制和完善的选举制度、任期制度、监察和弹劾等等制度,这样的政府明显带有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监管乏力的特点。其结果就如同我国过去改制前的国有企业一样,极易发生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
    由于各级政府委托人的缺位和官员的代理人身份,官员必然只对拥有任命权的组织(个人)负责,缺位的委托人实际变成了上级领导。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官场唯上风气屡纠不改的根本原因。而在本级政府(组织)中,自然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即主要领导控制政府(组织)。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混淆,内部人控制使得地方和部门在与中央和国家的博弈中底气十足,使得官员对私利的追求“合理化”。《中国青年报》7月10日报道: 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调研黑砖窑事件中发现,“由于我省一些党政干部和基层执法管理工作人员、乡村干部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没有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人格尊严等问题,不仅直接导致对非法用工、无证照经营以及拐骗及强迫农民工劳动、使用智障人员和童工等危害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麻木不仁、熟视无睹,成为滋生‘黑砖窑’事件的温床,而且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重经济工作、轻社会管理,重城市发展、轻农村发展的不良倾向,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农村地区政府监管失察失控,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给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沉重损失和严重危害。”
  三、利益最大化原则
    无论团队还是个人,都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决策。执政党、国家、政府从根本上与国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追求国民的拥护和支持就是目的。实际工作中,满足国民的需求、解决民生问题符合政府决策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地方、部门,对于官员个人,同样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决策。由于目的的差异、身份(岗位)的差异,官员的利益与党、国家、国民并不完全一致,那么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他们会越走越远。
    普通国民投身公务员行列,也许有实现人生价值、获得令人尊重的社会地位、报效国家等多种动机,但最根本的动机还是选择一个好的职业,说穿了,是冲着收入不菲、福利优厚的私利去的。这是权利寻租的原始心理冲动。
    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岗位,赋予每个岗位不同的责任、权力、利益。因为政府具有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又细分到这些岗位上,由负责的官员实施,十分明显,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以权谋私不可避免。正是人民赋予官员的权力为官员搭建了权利寻租的平台。

    《农民日报》6月26日报道  “开发商自曝房价灰色产业链”,“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

    我国工资制度从一开始设计的原则是平均主义,领导与一般干部、干部与工农商学兵收入差距很小。新中国很长一段时期的基尼系数表明我国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的国家。1978年以前,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85和0.23,几乎是绝对平均。改革开放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增长其实比较缓慢。如果严格做一名廉洁的官员,生活也就是个温饱,远不及国外一人做官全家小康的收入水平。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市场化进程加快,一批私营业主迅速成为经济贵族,国有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高管收入与普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拉的很大。现在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处于两极分化的临界线。与此相对应,手握分配权力的官员收入过低,容易引起心理失衡。这好比在老虎饕餮时却让饿狼看守羊群。失衡心理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直接动机。这种情况的腐败有两个突出表现,一是能吏,二是强势岗位负责人,二者与腐败成正比。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近十年时间,他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四、机会主义行为
    《党章》、《公务员法》、各种廉政规定以及成文不成文的福利待遇等等构成了政府与公务员的雇佣合约,这些十分详尽地规定了公务员的责权利。尤其是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一些公务员的谋取灰色和黑色收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不断把一些官员的以权谋私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这个过程就是腐败分子与党纪国法搏弈的过程。法律和纪律总是滞后的,合约又不可能对委托——代理关系作出完全规定,代理人(公务员)的违纪违法难以有效监督,至少代理人的敬业程度难以监督。目前的政务公开不够,委托人(党和人民)对各级代理人的政绩主要了解方式还是听他们自己汇报。所谓“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民谣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
    机会主义普遍存在于各级机关。不违纪、不违法,但是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不惜违背委托人的利益。换个角度看就是打着党和人民利益的旗号,大肆攫取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并最终转化为个人利益。
    机会主义导致政令不畅。官员对上级指示、本职工作、人民诉求会采取一种选择性执行的态度,即对本地本部门本人有利的工作会执行迅速、彻底,遇到困难也会激发工作的创造性,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反之则执行缓慢,上级不促不动;如果不利或有害则以各种理由能拖则拖。现实中,我们可以见到太多这几类官员的越位、缺位、错位造成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
    机会主义还表现于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相互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等等,直接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由于公私界限有时难以分别或无人去分别,官员会利用职权便利办些私事,比如亲戚朋友办事给予照顾、以公务名义招待私人关系、公车私用等等都增加了行政成本,损害了国民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6月12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经济学家王小鲁带领课题组于2005年-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完成了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只不过证明了此前广泛存在的一种直觉: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被低估了;中国基尼系数的恶化程度被低估了;权力寻租的深度和广度被低估了。王小鲁认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大约占当年GDP的24%。这些灰色收入的主体是那些高收入人群,纳入灰色收入重新计算收入不平等状况,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

  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灰色收入,是因为一些权力寻租。一个是公共部门的“腐败”和“漏损”(例如工程款项目上的寻租)、行政审批(例如土地审批和医药审批)产生的私下交易往来、金融低利率下导致的资金借贷寻租(即企业部门要对银行部门行贿,获取银行融资),以及 垄断行业收入(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导致的工资差距,垄断收入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一些行政垄断。

    结语:私有制是产生腐败的前提,权力寻租是腐败的根本,体制漏洞和监管缺位是腐败温床,法律和制度不健全是腐败诱因,行政不透明是腐败途径。总之,治腐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官员道德教育、权力制约、政务公开、待遇优厚、法纪惩戒等多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使官员的从政目的在客观上与党和人民保持一致;在与政府的关系上规范雇佣型的代理关系,特别是要畅通出口;在利益权衡上不愿冒险;在作风上不能行使机会主义;在地方和部门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消除官员与中央博弈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