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将分两步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24:36
国家安监总局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朝向法制化、规范化迈步的重大标志。为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省安监局于8月31日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议,省安监局副局长文卫平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摸底调查:

  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是当务之急

  据文卫平介绍,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出现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主要表现为职业病患者总量大,农民工群体受害严重、发病率高、造成的损失大和影响面广等特点。

  今年3月,我省泸州市江阳区多名曾在安徽凤阳石英砂厂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尘肺病病症。截至4月12日,在189名务工人员中,有48名农民工有不同程度尘肺病病症临床表现,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省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政策和措施,特别是近两年来,省安监局与相关市(州)安监局、5个煤监分局以及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克服了“5·12”大地震带来的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成都、攀枝花、广元、宜宾、南充、达州、巴中、沪州、内江、资阳、德阳、绵阳、凉山等13个市(州)11503家各类企业和全省330家煤矿(包括9万吨以上煤矿138家、宜宾市所有煤矿192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任务。从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看,我省职业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进一步强化职业危害防治,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职业健康环境,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文卫平如此表示。因此,《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推动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治关键: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设两项义务: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结合《暂行规定》要求,文卫平在会上明确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并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卫平同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要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突出重点: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两步走

  据了解,早在2006年省编办就批准在协调处加挂“职业卫生监管处”,并且在即将开始的机构改革中省局也将单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目前,我省已有成都、德阳、攀枝花、绵阳、达州、泸州、宜宾、内江、自贡、资阳、巴中、广元、凉山、雅安14个市(州)交接了职能,德阳、达州两市和成都市的金牛区、金堂县两区(县)经编办批准,已经单独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核定了领导职数和编制。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紧紧抓住《暂行规定》出台契机,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

  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重要基础性工作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省安管局提出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两步走”要求,一是在今年底前,成都、绵阳、德阳、广元、攀枝花、宜宾、资阳、内江、泸州、南充、达州、巴中、凉山13市(州)和有关县(市、区)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二是在2010年12月底前其余市(州)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同时还将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文卫平最后强调:“《暂行规定》的出台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希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这次会议之后,积极组织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推动我省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四川“两个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相关链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于2009年7月1日公布,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是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以来,公布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