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 中国土地改革六十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01:14

 一、历史上的改革目标

 

    改革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1]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农村的改革并非起步于1978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应该从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算起。因为从这部土地法大纲开始,中国的农村彻底推翻了原有的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中国的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不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又会是什么呢?倘如此,我们就可以说,我国的农村改革是伴随着标志着新中国诞生的土地改革而开始的,其中虽然出现了许多挫折和反复,但一直没有停歇过,到现在已经进行了整整60年了!而起步于1978年的大包干只不过是我们公开宣布的并且体现了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原则的一个新的改革过程的开始而已。

     

    即便我们不从60年前而从1978年算起,我们的进行了快30年的农村改革也算得上是一场马拉松式的事业了。可是,人们发现,这场旷日持久的改革迄今依然没有尽头。因为改到今天,我国的现状却是:农业依然是最薄弱的产业,农村依然是贫穷而落后的地方,农民的社会地位依然低下,收入依然微薄,而政治权益的缺乏使得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经济权益。与此同时,我们的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却仍然在这个新世纪无情地扩大,而我们现在依然在一个接一个地推出农村各种改革试验。对此,人们无疑会问:我们为什么要没完没了地推行农村改革呢?什么才是我们的这场已经进行了足足六十年的农村改革的真正的目标呢?或者说,我们的农村改革的正确方向究竟在哪里?要回答这些让人困惑的问题,我们还得从历史上的改革目标说起。

     

    在汉语中,方向即指前进的目标。因此所谓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指改革的方向。平心而论,不管是谁,要想回避历史以回答上述什么是农村改革目标或方向等貌似简单的问题却并非那么容易。我们之所以不能回避历史,是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都隐藏在历史之中。只要我们采用实事求是的而不是文过饰非或为尊者讳的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曾经发生在我国历史上的那些改革事件和历程,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难事。本节拟从建国初期的农村改革历史开始进行必要的回顾与分析,以看看我国的历次农村改革到底确定了哪些目标以及为这些目标的是如何实现的。

     

    在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建国后农林渔牧业的发展目标提出,“在一切已澈底(原文用词如此——作者注)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2] 显然,《共同纲领》指出建国后的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或叫中心任务就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并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共中央在实行土地改革后的第二年,首次就农村合作化问题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份有关农村改革的决议中,中央提出,“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3] 根据这个决议,这次的农村劳动互助改革是试图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这一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业合作化,亦称农业集体化。应该说,中共中央的这份决议与《共同纲领》原则一致,理念相通,也符合当时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时我们在农村推行的集体化改革还是在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其性质是双重的,即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加上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如果要问它姓社还是姓资,可以说,这时的集体化既姓社,也姓资。因为仔细分析,这个合作化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加上“共同劳动”,并且“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之类的带有公有制色彩的分配方式,因此,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化也就同时具有了“社会主义的因素”。[4]

     

    这时的合作化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动互助;无论新老解放区都是最大量存在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其中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技术分工,还购置了一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这类形式最初占少数,但后来逐步增多。根据当时的官方数据,以上两种形式的互助组织所包括的农民,在华北地区已发展到占全体农民的60%,而在东北老解放区农村则达到了70%。[5] 客观地说,这两种类型的农业合作都属于合作社雏形,因为它虽然还没有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已经具有了合作社的自主和自助的特征。

     

    可以说,如果后来我们不是以所谓意识形态目的,即以所谓两条道路的斗争作为是次合作化改革的指南,而是真正为农民的利益着想,继续在合作化过程中逐步推行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做法,中国的农业将很可能走上与后来的以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完全不同的土地私有而分配公有的具有混合性质的社会主义道路。也许,现在的困扰我们几十年的所谓“三农”问题将不会出现。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历史不能复制。

     

    是次农村合作化改革还有第三种形式,即是建立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土地合作社。这种形式包括了第二种形式中的特点,也将农业与副业的结合起来,有一定程度上的生产计划性和技术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农具和公有财产,等等。这种合作化方式“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6]

     

    合作化初期的土地入股与现今重庆等地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革试验相比,其相同的地方都是用土地入股,但前者入股是基于土地私有制,而后者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仅仅是以并非靠得住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这是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区别所在。这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时还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随时退股。现在,有学者很看重这一条,并将我国后来合作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归因于强制入社,且不能自由退社。[7] 在合作化初期,根据上述的自愿原则,土地的确是既可以入股,也可以退股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少见。可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合作化初期还是得到一定尊重的。

     

    我们在那时的农村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也比较明确,就是这份决议中所说的“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8] 这时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与《共同纲领》提出的“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的农业发展目标还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当时推行的合作化改革措施尽管也有部分意识形态的政治动机在里面,但比较符合实际,显得较为理性,也体现出决策者的自信与大度。所以,这个决议也没有像后来那样试图动用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之。

     

    但是仅仅过了两年,到了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时,情况开始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决议里明显看出,意识形态的东西已开始占据并主导了决策者的头脑,致使是次农业合作化改革虽然也说了“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这样的话语,但其提出的合作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却是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将其确定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0] 当作为社会主义成为一种图腾并被当作合作化改革的奋斗目标时,农民的利益就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了。

     

    为了尽快实现这个近乎于完全政治目的的发展目标,该决议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1]不仅如此,决议还要求全党“把互助合作运动纳入党中央所指出的正确的轨道,有计划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农经济的工作,使农业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而胜利地过渡到全国的社会主义时代。”[12]这些充满了意识形态政治目的的改革目标表明,这时的我国农村合作化改革已经撇开了自主和互助等合作社原则,使得原本为发展农业经济以及为农民谋利益的合作化逐步地成为我们某些领导人实现其狂热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的一种试验了。

     

    为了达致上述政治目标,我们甚至不惜让农业这个第一产业也要“在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下”,配合其发展。农业成了陪工业这个太子读书的角色。再加上1953年推出的以固定价格征购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和1955年先后推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度,[13]至此,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理论根据最终确立了。农业被工业绑架,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农村则成为城市的附庸。中国的“三农”问题就此出现。

     

    为了加快推行以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目的的农业合作化改革,1955年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认为土地改革“主要是农民同地主阶级的斗争,要解决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而“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内容,就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要解决的问题是新的农民问题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为此,该决议决定,要“彻底地批判这种右倾机会主义”,以“保证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14] 在这种政治权力的强行推动下,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的确取得了表面上的成绩。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5]

     

    不仅如此,到了推行合作化改革的后期,即1957年,全国农民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带有强制性地入股到高级合作社里,自愿入股与自由退股的原则已成为不必要的政治遮羞布,可有可无了。因为此时农民再想退社已经成为政治问题,是不可能的了。而且,为了更好地与所谓农副产品投机商进行斗争,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将几乎所有农副产品,包括: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大麻、甘草、当归、川芎等38种重要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橘,若干渔业集中产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全部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农产品。[16] 几乎所有农副产品的价格因统购统销而被固定下来,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们又丧失了最后一点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随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得到加强,国家还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在农村流通领域以国有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为主(国有的合作社也是我国合作化改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特色),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调节。从此,随着我国土地私有制的被消灭以及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农副产品市场经济基本上不复存在了。几年前推出的以意识形态政治斗争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终于在1958年出现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的旗帜下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但是,由于合作化前期农村土地还是实行的私有化,尽管后期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当初被土地改革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力还在惯性的轨道上持续地但却是越来越弱地发挥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再加上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作用,这次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改革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性影响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甚至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5%,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1950亿公斤,比1952年增长19%。[17] 按照当时人口计算,人均粮食产量比五年前的1952年增加了大约60斤左右。[18] 不过,与土改后的1952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三年增长48.4%相比,势头已经明显衰减下来了。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改革后所解放的农业生产力对农业发展的爆发性促进作用开始消退。

     

    中国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以意识形态为目标的改革都不会有好的结果。农业合作化改革就是如此。在当时的决策者认为自己的改革已经实现了既定的改革目标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时,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危机其实已经在所谓的胜利的欢呼声中酝酿成熟了。但是这些改革的决策者们还沉浸在由周围逐步加大的浮夸的数据搭建成的伟大成就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又乘胜推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这个决议可以看出,仅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满足不了当时的决策者的想尽快过渡到所谓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的迫切的要求了。该决议认为,“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虚假的成绩和抽象的意识形态终于模糊并缩小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而对意识形态力量的盲目崇拜则将自己陷入自大狂的旋涡中而难以自拔。

     

    该决议还以充满了革命理想主义的口吻说,“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决议最后自豪地说,“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可是严酷的事实是,历史的发展与我们自己所想象并公开宣传的截然相反。几年之后,加快过渡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相反却更加巨大了。而且,被我们寄托了无数美好意识形态理想的人民公社也并没有让我国的“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相反,浩劫般的大饥荒很快就来临了。

     

    由此可见,这次农村人民公社化改革的所有的发展目标都是从自己的意识形态中抽象出来的虚幻的东西,都是在自我地宣传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进入一个又一个的更为先进的社会发展阶段。理想主义的梦想成为了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原有发展经济、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民生和民权的目标则被淹没在因理想成为现实而在臆造和浮夸中涌现出来的无穷无尽的虚假的财富之中。在所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均会作为政治对手被打倒的强权政治下,无论何种改革,也无论看起来是多么地艰巨和困难,它的成功也都不会再有任何悬念了。人民公社化就是这样一种充满了狂热理想和无数幻想的改革。1958年8月份发布的决议,仅仅过了两个月,“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被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7] 当然,没过多少时间,灾难也以几乎同样的深度与广度降临了,而且持续的时间则更长了——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

     

    在冷静地分析并总结了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这段农村改革的历史的经验教训之后,我们起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我们在土地改革后推行的历次农村改革中越来越将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不是遵循《共同纲领》的指导原则将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改革的目标,我们的农村改革必然因失去方向而归于失败。我认为,这个结论对于评估和分析我们现今的农村改革也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

二、无奈的制度选择

    

    从1958年到1978年,人民公社整整在中国存在了二十年。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中国农村不仅遭遇了骇人听闻的大饥荒,饿死了至少3000万人,其中大多数是农民,[1]而且致使农业生产处于一种极度萎缩的状态,农村一片落后与破败的景象,而广大的农民则长期生活在极度的贫穷之中。据资料披露,从1958年到1978年这二十年里,中国农民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人均收入总共仅增加了60元,平均每年每人增加3元。[2] 这一期间中国还至少发生过5次通货膨胀。[3]而且,还不仅仅是农业。众所周知,在文革结束的时候,中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随着毛泽东的去世,当年曾被其誉为伟大创造的属于意识形态产物的所谓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制度这时也已遭到执政党内更多的质疑,神圣的光环开始消退。人民公社本身就像一栋建筑在沙滩上的大厦处于风雨飘摇状态,岌岌可危了。

     

    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十几个农民冒着生命危险私下里在村里实行十几年前在安徽省曾经普遍实践过的大包干,终于以其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率以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独特作用很快取得了成功。之后,这种做法在国内其它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最后得以迅速地在全国推广。大包干或包产到户是一种农业经营制度,它们兼顾到集体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因此能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所谓“包产到户”是指分配功能仍由集体行使,农民收获后将产品全部或部分交给集体,由集体根据承包任务完成情况分配;而“包干到户”则是指农民只需完成上交任务,其余产品都归自己支配。由于劳动的边际收入都归农户,农民的积极性因而更高。由于农民的自由度更大,包干到户当时也有称之于“分田到户”。与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经营制度相比,这两种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几乎所有后来陆续推行这两种农业经营制度的省区,都取得了粮食丰收的惊人成绩。可是,包产到户这种经营制度并非是新东西,在中国集体化历史上,甚至在人民公社之前也曾多次出现过,并都取得过很好的效果。[4]但最后均无一例外地被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受到制止,流产了,相关人员甚至受到了严厉的惩处。[5]

     

    比如,人民公社成立后没多久开始的席卷中国的大饥荒给了农业集体化制度一次沉重的打击。党内也出现了质疑。1961年,为了消除大饥荒影响,解决农民吃饱饭、不至于饿死的问题,安徽等省就尝试过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改革。而且,这种做法得到了执政党内许多领导人的支持,甚至在开始时还曾受到过被大饥荒的惩罚弄得不知所措的毛泽东的首肯。[5]但是,尽管包产(干)到户体现了农民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并得到某些地方官员的试验性推行,但它们的决策和实施从来没有上升到中共中央的集体决策层面,当然也始终没有以中共中央决议的形式得到官方的支持与推广。由此可见,当时执政党决策层内大多数人,包括那些支持包产(干)到户的都不过是将其看作为一种恢复农业经济、与民休养生息的权宜之计而已。即使有所质疑,也是私下的,并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对农业集体化制度本身进行批判。因此,当毛泽东后来开始反对包产(干)到户并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时,这类试验还是遭到了党内的严厉批判。1962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将这些仅仅是改革人民公社经营制度而不是所有制度的局部的试验上升到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所谓路线斗争高度进行批判,认为是单干风,是资本主义复辟。会后不久曾总结并肯定包产(干)到户经验的中央农村工作部被认为“十年来没有做过一件好事”而被撤消。该项改革试验的相关发起人和推行者,如曾希圣、邓子恢等也受到了撤职等处分。

     

    其实,无论是包产到户还是包干到户都只涉及到集体经济的经营权制度及其导致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涉及到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制度的这类带有根本性的改革问题。但即便如此,这类给予农民以一定自由的经营制度的推行也给了以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沉重的打击。人民公社体制中,生产大队是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但生产队则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6] 可见,体现了生产责任制的包产(干)到户虽然动摇的仅仅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度中的第三级也即最基础的生产队制度,也就是人民公社制度的根基——脚后跟,但就是这么一个脚后跟的折断,却让人民公社这个庞大的、当年还被人为神化的意识形态产物最终站立不稳而轰然倒塌了。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中另外两个组成部分,即分配制度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就是企图通过强化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等体现了所谓集体经济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来批判包产(干)到户的所谓单干风的反社会主义性质的。[7]

     

    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大包干导致的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变化虽然暂时没有触及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根基,却给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度以致命的一击。这是因为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瓦解了作为人民公社组织基础的生产队。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等生产队这个最基层的经济组织的所有基本职能都不复存在了。农业生产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反过来,逐步市场化的生产和经营方式也使得人民公社的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制订和实施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资料采购计划等也最终不得不因流于形式而废止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大队作为人民公社这个“三级所有”的联合经济组织的中间层架构的“独立经营单位”,其原本被授权的对下属各个生产队的生产计划管理和分配产品与收入的职能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作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政治上是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而在经济上则是各个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8] 当组成其基本经济组织架构中间层的生产大队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不再拥有生产管理和收入分配职能时,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的属性就值得人们去质疑和商榷了。随着大包干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人民公社经济上的职能逐步被削弱,这时其在政治上的充当基层政权机构的职能也开始遭到了质疑。这是人民公社体制最终瓦解在组织制度结构上的原因。

     

    不过,在包产(干)到户推行之初,我党对这种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还是持怀疑和批判态度的。比如,作为改革开放标志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有关农村改革的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还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第一个文件在第二年9月的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后公布实行。第二个文件由于考虑到人民公社制度可能需要改变,没有提交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和公布)。因此,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也仍然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9]

     

    但是,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80年9月14日至22日,执政党中央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在仍然明确了农业集体经济的不可动摇性的同时,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指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就这种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10]

     

    虽然还把是否社会主义而不是实践结果作为衡量一种经营制度的主要标准,但承认包产到户“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表明,中共虽然仍然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但却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工商业全民所有制和农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实行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包产到户责任制也“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至此,原有的纯粹基于意识形态目标的农村改革出现了新的完全不同的改革目标,那就是邓小平提倡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经济指向。不可否认,这种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而扬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新集体经济思想的确是受益于1978年5月份发生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所引发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尽管这种实践检验标准的应用范围和程度还往往受阻于意识形态问题的限制,因而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彻底的。

     

    思想一旦解放,剩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好解决了。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著名的第一个有关农村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包干到户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11]此时,社会主义与否仍然是改革的分水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改革不能被解释为社会主义的性质,它就不具有合法性。

     

    1982年后,双包责任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废除。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给予了充分肯定。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要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文件下发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就达到农户总数的95%以上。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到15年以上,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从1982年起接连发出的这5个所谓的“中央一号文件”,一步一步地按照农民的意愿和实践创造,完善政策,引导农民开拓改革的新领域,终于确立和巩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与人民公社的大锅饭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相比,大包干这种农业经营制度具有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和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优越性,在后来几年中也的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据资料显示,1978~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按1978年价计算),粮食生产增长率年均4.9%,粮食产量突破8000亿斤;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60.2元增长到355.3元,增加了1倍多,年均递增17.3%,即使扣除物价上涨影响因素仍高达15.9%。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短短的几年里也从2.7:1大幅度地缩小到了1.8:1。[12] 这是一个惊人的成就,堪与土地改革后农业经济的爆发式恢复性增长相媲美。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史上最值得浓墨重彩加以宣扬的黄金时期之一。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们在废除人民公社时并没有乘热打铁一并废除造成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仅仅是改革了这种所有制下的经营和分配制度。这种带有妥协性的制度改革虽然让执政的决策集团内部避免了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摊牌,但却为后来中国“三农”问题的恶化埋下了制度上的伏笔。

     

    由于这种农业经营制度回避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民的所有政治和经济权益的回归问题。不仅当年通过合作化将农民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强行收归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历史事实依然客观存在,而且,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大包干经营责任制对于农业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是有限的。它的局限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始终成为在这块土地上必须长期耕作的农民的一个心病。农业要增

    产,就要不断地加大对土地的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如水利设施、水土改良、良种和肥料以及其它必要的农用生产资料等。面对不属于自己的、只是暂时承包给自己耕种的土地,是否应大力投入,农民的心态肯定是复杂的。为此,国家只能一再地延长农民对其经营的土地的承包期,从最初未注明承包年限到后来的5年、15年,后来又延长到30年。最近颁行的《物权法》又给出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3]而且,为了消除农民的疑虑,《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14]虽然一再延长,但这里还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迄今法律仍然未能赋予承包经营权以继承权。

     

    最近二十年城市化的实践也证明了,缺乏了土地所有权保障的承包经营权是靠不住的。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地通过无数法律和政策文件宣称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权益,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发展权和生存权,还是一再地受到侵害和剥夺。而且,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侵害者不是别人,正是承诺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各级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联合起来,采用各种方式,甚至不惜动用公权力以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也向这些政府提供了可以强行征用农民拥有所谓承包经营权的正在耕种着的土地的法律依据,这就是所谓“公共利益”。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但拥有土地用途决定权的不是农民却是政府。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逻辑悖论,但它却真实地发生在我国的现实之中。这种土地制度必然会导致政府与农民利益的根本冲突。近十多年来,我国的基于征地的土地纠纷和群体性抗争事件以几何级数增长,十年之间增长了十倍的事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土地承包经营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格局。建国后前二十九年的实践证明,我们曾经寄

    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想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集体生产制度虽然从制度形式上消灭了所谓小农经济,但由于其比小农经济还要低下很多的效益,集体经济除了给农民带去极度的贫穷和落后之外,实际上并没有也不可能给我国带来我们曾设想的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的农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后二十九年实践也证明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承包经营制度虽然比前者的双集体制度的效益要好得些,但是实际上它的经营方式也  还只是小农经济的,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带来国人多少年梦寐以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农业。

     

    合作化初期,我们就曾提出要通过对“农业的杜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5]后来在每次的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会议决议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有关“三农”会议决议中,我们无不重申这一改革目标。可是,无论是原来的土地和经营双集体制度还是现今的土地集体和经营个体制度,我们都依然离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目标还是很远很远。最近又在尝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革以试图解决这个农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可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这一切能成功吗?

     

    3,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主体的缺位与虚置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我们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市场化交易的结果,,而是国家通过合作化方式强制形成的, 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强烈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特征。当初,在人民公社体制下, 生产队虽然是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核算单位,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却能非常方便于政府通过人民公社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对农业生产的几乎所有方面,如耕作方式、作物品种、种植面积、公粮上缴、农副产品购销以及收入分配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人民公社瓦解后,政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注意,这里是说政府的经济利益而不是说政府的所谓公共利益——作者注),也需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因此,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模糊的法律主体的属性不能不被认为是中央政府的一种刻意安排。从这个意义说, 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与国家所有制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承包经营制度推行以来的三十年里,我们虽然颁行或修订了《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每一部法律也都明确地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这个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什么:是村民自治组织还是村民小组?是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村办企业?这些问题很重要,因为只有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载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农民也才能以这个成为法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最终确定自己在其中的土地股权比例及其资产价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遗憾的是,迄今我国制订和颁行的哪一部法律也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的答案。显然,这不会是疏忽,也不会是法律本身无解,而肯定是另有原因。因此,人们只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合作化的历史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何我们要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有意识地让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载体处于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状态呢?这个原因恐怕没有其它解释而只能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中去寻找了。

     

    总而言之,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承包经营制度的本身局限性,我国农业在经过短暂的5年多时间的爆发式恢复性增长后,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又开始进入了一个缓慢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停滞期。而且,这时的决策者们似乎已经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继续农村的改革了,于是干脆开始将改革重点放到了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上了。至此,我们在涉农制度,特别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上开始趋于保守,踏步不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上半期所谓中央5个一号文件发布之后很长时间鲜有新的农村改革的政策出台就是证明。

     

    虽然人为建立起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尚未改革,但毫无疑问,尊重农民个体部分权益的承包经营制度的最终确立仍然是中共大胆改革传统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实事求是的科学观念在党内的一次重大胜利。然而,严格地说,这种经营制度其实不是一种制度创新,而仅仅是一种曾经试验过并取得过显著成效的制度回归。它也不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最佳途径,而仅仅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阶段性的改革过程。当然,囿于我们意识形态上的局限性,选择这种经营制度,而不是将产生过人民公社的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连同人民公社一道废除掉,这恐怕也是我们在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现有意识形态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在意识形态的束缚下,我们可能还需要进行许多深刻的但可能却是无谓的理论研究与试验探讨,甚至还要经历和忍受这种并不切合实际的土地制度带给我们的磨难。或者说,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制度需要我们在反复地论证其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

     

    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该忘记人民公社从成立到被废止的这段长达二十年的、让中国的农村、农业和亿万农民经历了无数苦难的历史。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定地瞄准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

三、找回迷失的方向

     

    在1984年,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村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城乡差距也处于建国以来最小的时期。农村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我国农牧渔业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主要生产指标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六五”计划。长期以来盘亘在我国农业问题上的粮、棉紧缺的局面已经全面缓解,这就为我国农业向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可令人不解的是,就在这个关键时候,我们的农村改革政策却出现了空白,而改革的连续性也遭到中断。致使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也迟迟未能实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1990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当时我国平均每个农户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为2.1人,经营耕地8亩;粮食总产量约为5300斤,当年出售商品粮食1700斤,从种植业获得的收入约为2300元。[1]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经营规模是相当小的。1978年开始的农村承包责任制改革,就农业经营制度来说,其最大的变化也就是由二、三十户左右的生产队集体生产经营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了。这段时间里我国农业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恢复性发展,其实也就是在农业经营制度上的一种的调整而已。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土地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的所谓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意识形态上,仅就制度改革而言其实算不了什么大的改革,就像八十年代末国企改革的提高企业自主权那样,仅仅是对当时农业经营制度的一种改良而已。

     

    因此,这种制度上的调整所带来的恢复性增长是不可能持久的。农业的持续发展或者说农业的现代化必须靠规模经营、资金投入以及技术进步以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来予以保证。而所谓农业的规模经营及其高效益,也就是农业投入产出的最大化,却需要通过一系列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建设一个健全而严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方有可能。这个论据从那时我国的国企改革的过程也可获得支持。

     

    那时,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移植了农业大包干做法,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2]但其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意义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仅仅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还是解决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在经过短时间的效益恢复性增长之后,与农业大包干情况一样,国企短期行为盛行,普遍亏损局面仍然未能扭转。后来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资产股权化;[3] 而且当年底,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所以必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4]经过多年的摸索,到这个时候,我国的国企改革才出现了转机。国企这段改革历史表明,如果不能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无论是什么产业,工业也好,商业也好,还是农业也好,即便你搞什么承包经营制,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它都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很早就有了比较清醒的也是正确的认识,但在农业发展问题上我们却始终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即普遍认为只有所谓集体经济才可以搞规模经营,而个体经济就无法达致规模经营,更无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当年,我们按照前苏联模式在中国强制性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及后来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并扼杀了包产(干)到户经营制度等等农村的经济改革或反改革的做法,其理论依据和认识根源无不在此。但是我们什么时候认真地想过:我们历史上所推行的、到现在还在坚持的这个完全否认并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真的是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及现代农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吗?显然是没有的。

     

    这些年里,我们只知道亦步亦趋地按照十九或二十世纪国际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的语录去理解并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两个组成部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我们却不知道这些拥有丰富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知识的革命理论家们其实都没有研究过现代产权制度。因此,在他们所有的著作中,只说到过“集体所有制”这个词,但从来没有向我们描述过“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结构和保障这种产权所必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比我们早二十年实践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前苏联还是我们自己,都不知道如何让这种集体所有制做到产权明晰化并设计出适当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障。

     

    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即工商业方面,我们早已很明智地认识到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其要想生存或者有所发展,也必须进行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采用股份制明晰企业产权,除了让国家拥有其应有的国有股控股权之外,还应该让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员工也都有机会和条件分享到所在企业的部分股权及其收益,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为此,我们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颁行了第一部符合国际基本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如下条款:“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另在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5]最近十年的国企改革中,我们还将几乎所有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的国有股权允许企业员工用国家支付的买断工龄收入冲抵或另行购买,可是我们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始终未能在第一产业,也就是农业方面,就所谓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行必要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将本来就是属于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以实行土地资产股权化呢?难道我们那么多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真的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吗?显然也不是的。但如果不是,那又会是什么原因呢?

     

    这里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载体——“集体”概念非常模糊而无法在法律上实现法人化。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注释,所谓“集体”是指“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6] 但这个“有组织的整体”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呢?迄今没有答案。我国的众多法律都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6] 但是,这只是代表,而且这两种农村组织所代表的拥有那么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却是眼下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空白。人们要问: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明确这个“集体”的组织概念呢?如果实在明确不了,干脆将这些所谓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明确为代表它的行使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也是一种选择吗?这样也许不是很合理,但不是可以省却了很多无谓的理论纷争与司法纠葛了吗?奇怪的是我们非要长期地维持着这么一种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概念。为此,人们不能不认为这是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而为之的一种政策。

     

    其二,由于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确定了的意识形态,即集体所有制乃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是便担心如果否定或废止了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我们就必然会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而走上所谓资本主义道路,从而动摇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历史上,我们几乎所有的与所谓反对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思想和人做斗争的理论依据都在这里。何况,我国有一个传统,那就是农村工作与其它工商业工作不同,从来都是由执政党的领袖而不是由负责产业经济发展问题的国务院亲自抓的。因此,历史上的涉农政策,如果是错误的,就会要执政党本身而不是某个其他领导人个人全部承担起来。这里便涉及到事关整个执政党权威和信誉的重大问题了。

     

    这里我想将毛泽东于1962年全会八届十中全会上所做的那个著名的《关于阶级、形势、矛盾和党内团结问题》讲话中一段话引述如下,“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不甘心于灭亡,他们总是企图复辟。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资产阶级的影响和旧社会的习惯势力,存在着一部分小生产者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因此,在人民中,还有一些没有受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人,他们人数不多,只占人口的百分之几,但一有机会,就企图离开社会主义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这些情况下,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早就阐明了的一条历史规律,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据史料记载,这次会议就是根据毛的这个讲话精神最终通过了那个走向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宗旨的文化大革命第一步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

     

    尽管意识形态问题历来是建国后前二十九年所有改革和革命的最大理由,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仍然以意识形态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的所谓改革并不多。执政党的决策越来越趋于务实。而且,中共中央在其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时虽然一如既往地重申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却专门提及了“所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当时的总书记江泽民还明确地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8]这是一个很有远见、也是非常富有创新的改革思路。这表明中共对集体经济的改革在思想上得到了一定的解放。

     

    然而,人们期望中的对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却始终没有出现。人们也没有想到,对工商业和农业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改革我们竟然一直奉行一个双重标准,即我们在工商业领域不惜冒着国有资产可能流失和大幅度降低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等政治和经济风险,也要实行公司资产股权化并将大量的国有资产有偿或无偿地出让给国企员工以推进改革,但我们却在农业领域仍然刻意地保持着一种土地资产产权模糊的状态。尽管在1986年的最后一个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各地可选择若干商品集中产区,特别是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鲜活产品的集中产区,家庭工业集中的地区,按照农民的要求,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系列化服务。通过服务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组织”这样的发展农村合作社经济的正确思路,[9] 但之后一直没有加以试验和实践。后来我们也没有如“十五大”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去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相反,这时的中国“三农”问题随着农民收入的日渐降低而日趋严重。中国的农村改革在上个世纪末期终于迷失了方向。这种在理论上似乎已经清楚但实际上却被弃置脑后的做法至今想起来也是很令人感到困惑的。

     

    与此同时,我们几乎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发展迅猛的城市化的进程。所谓城市化是由产业结构非农化而引发的生产要素由农村向城市流动和集中以及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渐转变为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过程。在我国,城市化是由政府而非市场的力量主导的。城市政府在城市化中利用原本已经过时并需要及时修订的法律规定通过大量征用农用土地并将其改变用途以推向市场的做法聚敛了巨量的财富。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虽然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土地出让金却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叫“第二财政”。而获益于土地、尝到经营土地甜头的地方政府,也因此有了足够的征地冲动。虽经几番调控,全国各地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太快、工业用地过度扩张以及违法违规滥占耕地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由于地方政府为了躲避中央的监控和收益上缴,大多采取转移和隐瞒等手段不将土地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内收入而列入所谓预算外收入,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或用土地出让金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甚至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收支漏洞多多。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迄今也无法掌握各县市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准确信息。这是一个扭曲的现实——全国每年真实的土地出让金到底有多少?纯收益有多少?不仅国家财政部说不清楚,甚至连专门负责管理土地管理的国土资源部也说不清楚。即使如此,2004年全国可以统计到的土地出让金就已高达5894亿元,2005年,即使在国家收紧“地根”、信息依然不明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更达到7000多亿元的历史高峰。[10] 如果加上那些隐匿未报的部分,这类来自于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暴利式收入估计会高达到令人震惊的地步。尽管土地出让金如此之高,土地出让金还并非政府收益的全部,而且仅占政府土地收入的一部分而已。有学者在分析了上海案例后认为,“实收出让金只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中的30%,还有70%是属于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的回报。[11]

     

    在最近几年里,虽然国家财政每年都在以300-500亿元人民币的增幅(平均约10%-15%增幅)增加对“三农”的投入,但是与各级政府每年高达30%以上的财政收入增幅和每年几千上万亿元人民币的土地收入相比,政府与农民,孰得孰损,一目了然也![12] 于是,在我国便出现了一个令人感到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出现超常速度和规模增长,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收入却长时间地陷入停滞甚至负增长的恶性循环中。可以认为,我国的现在的城市化依然与五十年代剥夺农民的工业化方式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去维持其城市繁荣和工业竞争力的。这在提倡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是几乎等同于向人民犯罪的错误做法。

     

    人们不能不将这一反常现象与执政党在“十五大”上所提倡的农业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改革迟迟未能推行的事实联系起来思考,从而得出这么一种推理式的结论:即我国的农业集体所有制改革之所以在1986年之后迷失方向,没有像工商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那样顺理成章地推进下去,改革不合理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我们的各级政府从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已经并且还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这些从土地上攫取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才让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忘记和丢弃了执政党的“为人民服务”的传统宗旨,成为了与民争利的一种强权经济组织。当然,也正是为了扭转这一不正之风,党的总书记江泽民才代表中央于新的世纪来临之际向全党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13]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或否认的历史事实。我们只有承认这个历史事实,我们才能认真地审视过去这些年里我们在农村的一些基本制度上的改革的欠缺与失误之处并为修正这些改革失误而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

     

    但不管怎样,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佳时期。根据财政部的报告,我们去年的财政收入已经高达39343.62亿元(不含债务收入,下同),比2005年增加7694.33亿元,增长24.3%,比预算超收3920.24亿元。[14]而今年财政收入根据预测至少要达到5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至少增收1万亿元。[15] 如果这个时候推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将土地权益还给农民不仅对于政府而言是完全没有什么损失的,相反,我们却可以一举解决困扰我国数十年的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老大难问题。这是因为废止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将土地还给农民后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好处:

     

    1,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就会像国企员工拥有了自己所在企业的股权一样将这块土地及

    其附着其上的房屋和种养物视为自身的资产而百倍地珍惜之并竭力提高这块资产的投入产出率并扩大增殖。农民将像土地改革后那样爆发出极大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中国农业进入一个长时间的持续增长的阶段。

     

    2,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这块成为个人资产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就会因具备了交易

    的条件而自然地得到评估并被纳入农民的总资产中。农民据此就可以摆脱目前的所谓集体的佃农的身份,成为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农民拥有了起码的资产便可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民作为一个生产者却没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的奇怪的状况,同时便于农民加大农业的投入。这种藏富于民的制度会使中国的民间财富出现一个巨大到无法预料程度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城乡差距也必将在短时间内大为缩小,甚至不复存在。

     

    3,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通过拟订和颁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监督和管理土地所

    有权的市场化交易,采用严厉的法律措施或者不同的税种税率等经济手段遏制土地非农用途流转并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的方向集中,以逐步实现我们一百多年来一直梦寐以求的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防止封建式的所谓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并促使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可以说,那种担心中国实行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会出现失控的土地兼并以及所谓拉美化或印度化的理论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4,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摆脱自己在土地市场上既扮演裁判员又担当运动员的

    令人尴尬的双重角色的困境,通过采用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市场交易收取不同的有时差别可能很大的土地交易税的方式以保障和维护国家的利益。这种征收税率不同的土地交易税的制度只要设计得合理和科学就完全可以兼顾国家、农民以及城市开发商的利益,也不会出现各级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的情况。相反,规范财政必须取之于税收的做法不仅符合国际通行的和平年代政府财税原则的,还会遏制目前财政收入竭泽而渔的聚敛式增长势头从而产生“国富民穷”的社会危机。而且,这么做不仅还可以避免或消除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去与民争利并丧失公信力的可能性,更可以避免或消除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利用征地进行寻租的丑恶的官场贪腐,从而达致从根本性的制度设计上防止腐败发生的目的。

     

    5,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通过颁行包括社区合作社在内的新的更符合国际合作

    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法,引导和鼓励农民根据需要去组建各种类型的名实相符的合作社法人或社办企业法人股份制经济组织。这么做既可以消除土地集体所有制现在的无法法人化的法律困境,也可以消除目前重庆和成都两市正在试验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有限公司对农民所造成的法律和经营上的巨大风险。可以肯定,如果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我们仍然坚持推行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企,要不了多少年,我国的几乎所有民法都将会因自己无法解释后者入股后必然出现的反复抵押和转让以及社企债权债务反复冲抵和变换而出现根本性的混乱。

     

    6,  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失去了征地冲动的各级政府届时将不会再与中央政府上演没完

    没了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而在私下乱批乱征土地了。那时,它们将不再因土地交易中的利益纠葛而丧失掉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而只有一个角色可以扮演,那就是土地市场上的真正公正而严格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与此同时,失去了与政府的共同经济利益基础后的开发商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所谓“潜规则”,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市场条件下依靠自己的竞争优势去赚取合理的利润。那些企图利用政府或部分寻租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谋取土地暴利的房地产开行为将得到根本的遏止,中国的持续高企多年、惹得民怨沸腾的房地产价格也将因此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一味的行政压力方式被调整并稳定在一个真正符合市场供需要求的合理的价位上。“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主义理想在中国也才有最终实现的可能。

     

    这样的好处可能还有很多,但以上六条已足以说明所有的问题而无须再详细罗列了。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废止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除了让我们得到上述的好处之外,并没有让我们失去什么,也没有让我们在所谓意识形态上打败仗。相反,普遍实行的股份合作制条件下的农民土地个人产权制度与企业的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制一样也应该是一种公有制,而且是马克思曾一再指出的那种“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力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6] 此时,我党的意识形态也才能在务实的基础上获得国民的真正支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回迷失的方向。

     

    注释:

     

    [1] 摘引自《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11月版

     

    [2] 详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

     

    [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5] 摘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6]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527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其它涉及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也大多是这么规定的,有的法律表述甚至几乎一字不差。

     

    [8] 摘引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1986年1月1日发布)

     

    [10] 《改变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双重人格》,原载《中国青年报》,新华网2007年8月3日期转载,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8/03/content_6467796.htm

     

    [11] 王炼利《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国城投网2007年11月13日

     

    网址:http://www.cfacn.com/Profession/NewsPro.asp?ID=1427

     

    [12] 据新华社先后披露的数据,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总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9.2%;2005年,全国财政用于三农的总支出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8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

     

    [13] 石仲泉 赵自立《关于“三个代表”思想提出经过的考察》说到,在结束了广东高州、深圳、顺德和广州的考察之后,“2月25日上午,在听取了广东省委的工作汇报后,江总书记作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重要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他指出:“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他还向全党提出“要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这“三个代表”的问题,“请大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共同加以研究”。

     

    [14] 摘引自《财政部:关于2006年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报告》,人民网2007年3月7日期,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446259.html

     

    [15] 张旭东 刘铮《2007年GDP增速超11%几成定局 财政收入望超5万亿》,原载新华网,中国网2007年11月28日期转载,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11/28/content_9313337.htm

     

    [16] 摘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