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必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05:36
热点专题一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1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继党的建设要“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的主题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始终把握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不动摇;“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
2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热点专题二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从根本上来说,行政问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满意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强化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2  问责范围过于狭窄3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4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san  热点专题三 突发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有一定参与人数的群体,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阻挠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正确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对于及时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形成的内、外压力,缓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地方党委、政府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带来的阻力,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成因
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二)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三)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足,把握不准(二)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不透 (三)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热点专题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合理配置农地资源,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生产装备和技术投入少,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入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土地特别是耕地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谁有权流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流转,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
一是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间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流转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流转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年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民重大经济利益和权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依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是土地转让。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是土地出租。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是土地互换。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是土地入股。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六是反租倒包。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七是托管。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热点专题五 家电下乡
当前,家电下乡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从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从10多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在彩电、冰箱、洗衣机继续下乡的基础上,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产品也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这项工作,旨在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一、家电下乡的意义
家电下乡是一项惠民的好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峻挑战的重大举措。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家电下乡工作,折射出我们党和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崭新理念。
家电下乡体现了农村、农民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民的民生是最大的民生,农村的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因而也是需要高度关注和切实解决的问题。改善民生,就是要以解决最大多数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解决农村、农民的民生问题,必须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家电下乡,反映了我国改革发展的这一基本要求,是保证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条现实途径。
改善民生,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改善民生最具燃眉之急的,无疑是雪中送炭。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村基础薄弱、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差距任重道远。改善民生,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就家电而言,一方面城市消费已基本饱和,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却嗷嗷待哺。实行家电下乡,就是对农村、农民的雪中送炭。推广家电下乡,能够让更多的农民用上性价比高、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产品,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而且随着农村彩电、手机、电脑的普及,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农民更多更快地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获取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面貌。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家电下乡还体现了扩大内需与改善民生的完美结合。我国最大的内需在农村,最大的消费群体是农民。实行家电下乡,一方面,国内产能过剩的家电制造业可以找到新市场;另一方面,数以亿计的广大农民又可以提高生活水平。民生拉动经济,经济改善民生。如此良性循环,展现了一幅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前景。
二、家电下乡存在的问题
(一)领取补贴程序繁琐
农民普遍反映,领取补贴要跑很多部门,要办许多手续,既费时间,又花精力和财力。由于在办理过程中会花费较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最终得到实惠不多。
(二)补贴比例过低
目前补贴比例只有13%,下乡家电产品中补贴金额最高的只有每台200元左右,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三)部分下乡家电产品档次低、种类少
由于农民消费层次不同,部分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民对高档家电有一定需求,但目前下乡家电中特别是彩电、洗衣机等产品档次低、种类少,难以满足多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四)销售网点信息录入滞后
很多销售网点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造成实际销售量与系统录入数据不相符,造成财政部门向农民发放补贴不够及时。
(五)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不够
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一知半解,对购买、补贴流程不清楚,影响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六)山区条件差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
部分农民居住偏远、居住地基础设施落后,农民购买家电产品不够便利。
三、家电下乡的对策建议
(一)简化补贴手续
推行“家电下乡一站式服务”,即实行“财政预拨、网点代付、农户先领、定期结算”的先买先付方式,农民在按有关要求到指定销售门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可享受选择、购买、领取补贴、送货、安装等集中办理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活动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加大对下乡家电产品质量、价格、宣传、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搞虚假宣传的经销商责令整改,对存在坑害农民、扰乱流通秩序行为的经销商,坚决取消其销售资格。
(四)适当丰富下乡家电产品的种类
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可在下乡家电产品范围内,丰富同类产品的种类,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五)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应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收入情况制定,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群众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六)扩大家电补贴的对象
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也纳入补贴范围,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七)充分借鉴消费券模式
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充分借鉴消费券模式,即直接将消费券发给农民,制订详细的使用范围和规则,由农民自行购买自己喜爱和需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