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否已入歧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3: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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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风
“方便面集体涨价”来得真不是时候,因为,它分散了立法者的注意力,让《反垄断法》避重就轻,最后对于真正的垄断,轻松放过,对于根本就不属于垄断的现象,却加以阻止和防范。
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相关人士曾义愤填膺地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垄断行为。进而,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最终,“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行为”被加入到《反垄断法》条款之中。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这些参与立法的人员对于民众十分关注的行政垄断,却似乎不闻不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样的规定让人怀疑这究竟是反垄断法还是垄断保护法。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从一开始就走上歧途。很多人当初呼吁制定《反垄断法》,一个重要动因是经济民族主义,商务部积极参与也正缘于此,他们试图用这样的法律对付外资的在华并购活动。现在,在全社会甚嚣尘上的民粹主义的反商业气氛中,《反垄断法》则被用来对付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恐怕正是这两种倾向背后的反市场倾向,也让保护国有垄断企业地位的条款,得以成为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形成的最新“共识”。
这样的《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有多大价值?经常有人煽情地把《反垄断法》比喻成“经济宪法”。这样的比喻假如成立,那么,《反垄断法》就该把自己的重点放在限制行政性垄断、限制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与干预活动上,因为,众所周知,宪政意义上的宪法不是别的,就是用来规范、限定政府的权力的。但是,现在的《反垄断法》似乎已经没有这样的用意了。相反,《反垄断法》除了确认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之外,也将成为政府用来干预市场的一件便利工具。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此次立法参与者纷纷议论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其实与垄断无关。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政府利用法律制造某种市场壁垒,使得潜在的竞争者无法进入,从而赋予现有的市场参与者以特权。不论现有参与者数量多寡,这都构成了垄断。由此看来,中国的石油、电信、铁路、电力、金融等等行业均属垄断行业。
同理,即使方便面行业全体企业确实实行统一价格,也仍然不构成垄断。道理十分简单,因为并无政府树立的进入壁垒。大体上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行业,而建立方便面厂也不是复杂的事情。因此,现有方便面企业统一价格,若该价格确实能给企业带来较高利润,则必然会吸引很多企业家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业,当然就无垄断可言。更不要说,价格联盟本身也内在地具有解体的趋势。实际上,在国家发改委出面干预所谓的价格同盟之前,那个价格同盟就已经自行解体了。
所以,《反垄断法》的立法者把精力用在防范、惩罚这样的“垄断”,表明了他们未能正确地理解垄断的含义。事实上,假如要打击这样的垄断,那么,《反垄断法》是不是也应当查处民众建立的消费合作社,禁止民众自发形成的“团购”活动?因为,消费者的这类组织也构成了价格同盟。假如立法者要认可消费者的这类组织,那么厂商通过行会进行组织,甚至对价格进行协调,法律也就同样应当予以容忍,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舆论对此予以谴责。
欧美等国制定“反托拉斯法”或许还有点儿道理,毕竟,在那些国家,市场的基本竞争秩序是健全的,比如在美国,几乎不存在行政性垄断。在那样的制度环境下,在经济学上算不上垄断的价格同盟,看起来也有点儿疑似垄断。但在中国,就市场秩序而言,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却在忙着制定减肥计划。在行政性垄断根本没有解决之前,却忙着去防范市场,尤其是错把这些当成反垄断的重点,反而忽略了真正的垄断。甚至更糟糕的,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和保护行政垄断,以反垄断的名义妨碍企业自治的发育。这样的“经济宪法”,能够起到人们期望于宪法的那些作用吗?
也许,反垄断立法的这种混乱,显示的正是市场化发育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中国还有没有可能生成健全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