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贪官死罪”如何能过民意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21:09

中国刑法将进行第八次大修。据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展开了激辩。

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许多网民的“拍砖”反对。这不难想象,中国素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的传统,尤其当下贪腐形势严峻,民怨很大,在老百姓的朴素印象中,“死刑”俨然是最后也最严厉的震慑,有死刑罪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胆大包天了?

俗话说得好,理越辩越明,就当下中国能否“取消贪官死罪”,不是绝对不可以讨论的。恰恰相反,通过公开的博弈、辩论,不仅有助于推动刑法的进步,更有助于我们谈清当下治理贪污腐败的一些现实窘境;至于最终会不会取消,我不相信经过全民敞开式的自由辩论,会得出一个很糊涂、很落后的结论来。

说起来,这个话题是法理、现实、国情等多种因素纠结在一起的复杂体,法律界早有触及。综观争议可以发现,主张“取消贪官死罪”一方,多是从理念上认为贪污受贿属于经济犯罪,又没有直接剥夺谁的生命,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严惩”不必非得用死刑。这在法理上貌似正确,但在现实中无法不“搁浅”——— 它无法说服“重典治贪”的文化传统;无法让人信服“取消死刑”不会导致贪腐“井喷”;无法廓清因为贪腐导致豆腐渣工程继而导致人员死亡当中的责任分担……即便支持者说 “很多发达国家贪污受贿罪一般都没有死刑”,也会被质疑 “如果你贪腐程度总是与世界最贪腐的国家比,就不要指望定罪与很少有贪腐的国家比”。

这种各说各话暴露了当下治贪中的现实问题——— 为什么“死刑”会被视为最后的威慑?为什么死缓、无期徒刑都没有这么大威慑力?问题就在于,只要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要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儿便有充分的运作空间,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死缓有时候就这样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难怪有贪官听闻被判“死刑”之后还有“缓期”二字,竟会长舒一口气。再加上据媒体披露,一些贪官狱中大享优待,能住单间,连脂肪肝、“三高”问题都消失了——— 坐牢如疗养,贪污的诱惑极大而落马后“安全性”又很高,哪里还有多少震慑力?

如果说老百姓反对“取消贪官死罪”有情绪化的成分,那么说服大家接受,就绝不是法学家们凭口舌便可实现之事,法律执行层面要有更多的应答:比如说关于减刑的规定,怎样避免各地乱搞权钱“变通”?比如说,有无可能让大家看到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再比如说,从制度体系着手,从初始阶段规避并减弱贪污腐败的危害程度?法学家徐显明先生说:“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 这的确是大前提,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据的减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轻刑”修法只换来贪官们和潜在贪官们的欢呼,这种“进步”是有问题的,最起码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

温家宝总理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由此可见,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是中国需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态度,沉重又需慎重。在上述具体国情下,“取消贪官死刑”或许确实还不成熟,甚至有点像伪命题:现在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滥吗?显然不是,很多动辄贪污几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会感觉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 “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这样的话题刺激老百姓的神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