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19:39
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 

一、    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是干什么的?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简单的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为众人熟视无睹而又并非毫无意义的东西。了解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理解当代中国律师的生态及其背后的原因,从律师是干什么的这个主题入手,应该是一个捷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理解这个简单的命题,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必须是持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并经过当年注册的全国统一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必须既有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资格证书,没有执业证书,不能称为律师。

第二,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具体的对象,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律师从事法律业务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越权。

第四,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有根本的区别。律师执业,必须加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赢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法律事务所是我国在基层设立的为社区和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等便民服务的非赢利机构。

在此暂且不作评述,待在本文第三部分“当代律师生态的原因”中结合当代律师生态的原因加以论述。


二、    当代律师生态

制度生态:1979年,乘改革开放的春风,辩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我国的辩护制度得以重建。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律师的规范性文件《律师暂行规定》。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作为一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身份生态: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国家干部;律师执业的机构是法律顾问处,而法律顾问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律师的这一身份定位日益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了摆脱公职人员的束缚,进一步走上自立、自律的社会化道路,1985年,由法律顾问处演变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实施经费体制改革,逐渐推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1988年,我国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这种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通过自愿组合成立,自负盈亏。加入到此种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公职身份。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律师成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从此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2000年,我国律师行业开始了中介机构的改制,除了全额和差额补贴的国资所,其余的国资所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被完全推向了市场。
      数量生态: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的律师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稳步发展。据最新统计,至今,中国执业律师的数量约为15万,律师事务所一万多家,全国律师的年创收额直逼百亿大关。从一国律师数量占该国人口总数的比例来看,中国约为万分之一,美国为万分之三十,英国为万分之十五,巴西为万分之二十,阿根廷为万分之十二,香港为万分之八点五,中国律师的相对数量不但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也远远低于拉丁美洲的中等发达国家。2007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位于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日,由此可见,我国律师的相对数量还很低,既与我国的经济强国地位不符,也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即使从律师总量上来看,我国律师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小平同志说过,中国有50万律师也不算多。在约15名律师中,业务分配不均,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主要做诉讼业务,百分之二十的律师集中办理非诉讼业务;贫富分化悬殊,百分之八十的财富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身上;这种状况已经开始阻碍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执业环境生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但是真正法治社会的建成绝非一日之功,人治的影子在司法领域仍处处可现,这一时代的大背景似乎决定了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如果说“无讼”社会的传统导致了律师案源的不够充沛,法检机关对律师执业的重重若明若暗的阻碍则使得律师执业更加困难,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成为行业难以解除的心痛,那么,律师业务分配的不均衡也影响了中国律师行业的“亚健康”,律师为跑案源、赢诉讼对法官的请吃送礼助长了司法环境的恶化,废掉基层的“法律服务所”的呼声高涨也就不难理解。律师不是一个高收入行业,据统计,2005年,中国律师的平均毛收入只有7万元人民币,扣除各种税费,甚至抵不上北京出租车司机的年收入。律师行业的进入门槛越来越高,绝大部分律师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这个“知识分子”队伍中分化出来的专业群体,且莫说执业前后投入的巨额学习成本,即使律师执业的风险和辛劳,也不是区区7万元人民币可以补偿的。至于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特殊风险,计划在服务领域生态部分再详细展开。

社会评价生态:在为数不少的人眼里,律师就是“惟利是图”的商人,是赚钱的“机器”;是极尽钻营之能事的“讼棍”;是法治腐败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专门“打官司”的,别的什么都不干;是为“坏人”说话的“坏律师”,是“收钱不干事”的主儿;是“在咱们国家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角色;只会告诉企业家“这有风险那也有风险,这不能干那也不能干”。从这些评价看出,社会对律师的总体评价有偏差,对律师的看法存在一些误区。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说:“……但他们的社会评价,他们所能够实现的社会政治抱负和理想却很难尽如人意。他们只能把律师当作简单的挣钱机器和一个经济动力,而不可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但是我们律师在法治建设当中恰恰是最能够发挥作用的。我们都知道像英美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态当中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他们政治专业化了。……”

服务领域生态:在此,我只提两点。一个是诉讼和非诉讼服务领域,另一个是刑事服务领域。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主要做诉讼业务,百分之二十的律师集中做非诉讼业务;百分之八十的非诉讼业务掌握在百分之二十的人手中。在我国,律师业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律师把自己的执业领域局限于诉讼领域或者非诉讼领域为时尚早,实不可取。事实上,一个没有任何诉讼经验或者说诉讼经验不精良的律师,很难想象其能提供合格的专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当然,只做诉讼,不涉足非诉讼法律服务,不管原因是什么,对律师来说,也并非理想的选择。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在律师个人这里得到兼顾,在整个律师行业得以有效合理的流动配置,才能促进律师业务的提高和律师行业的发展。至于刑事服务领域,形势更不容乐观。近年来,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少,涉嫌伪证的风险,让学多律师在刑事业务面前望而却步。甚至,有些律师以不办理刑事案件为荣,现状令人担忧。

地域生态: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执业律师的分布很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相对完善,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旺盛,甚至对法律服务购买力上的优势,都吸引着律师在经济发达地区执业。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的整体收入较高,执业环境更为优良,从而造成了执业律师由小城市到大城市、由农村到城市、由西部到东部、由内地到沿海的畸形聚集。比如,北京,只有一千多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却拥有全国执业律师的十分之一。这种律师人才流动一方面加速了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行业的竞争,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服务模式生态:现在,中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都在50以下,无法形成有战斗力的律师团队。一家没有足够数量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能为大型公司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很难想象的。在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律师办案包括为企业服务,仍然呈现“单兵作战”的特点。律师事务所几乎都是打着合作的牌子,干着个体经营的“个体户”;律师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律师事务所提供给律师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一些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再无任何其他关系。这种单兵作战的服务模式难以满足大型公司、企业对法律服务的综合需求。实践中,许多企业家哀叹找不到优秀的律师,其实,企业家不是找不到优秀的律师,而是找不到优秀的律师合作团队。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律师行业也在同步发展,已经出现了一批规模所,某些律所也提出了“团队合作”的主张,但大都是些子虚乌有的对外宣传的口号。可以说,中国至今都没有一家律所真正拥有团队合作的律师队伍。

个体生态:我反对世俗地把律师分为“穷律师”和“富律师”,也反对浅薄地把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但是,律师学历的确有高低之分,收入有多少之别,服务质量有优有劣,专业素质有良有莠。有的专业精良,但不善交际;有的业务平平,却案源广进;

有的“术业有专攻”,有的样样“精通”,什么案子都做,擅长“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非诉等业务”,当然,这也仅仅是宣传而已,其实由于经历有限,涉猎过为广泛,往往“样样稀松”。有的,非诉案件井井有条,却对开庭程序不甚了解;有的诉讼业务做得不错,但对常识性的“尽职调查报告”闻所未闻,更不要说出具一份这样的合格法律文件了。有的,腰缠万贯,虽不能富可敌国,但是也绝对属于中产以上阶层;有的,终日为案源焦头烂额,为生机常年奔波。有的是在业界打拼了一二十年的老将,有的是初出茅庐的行内小兵;有的精力充沛,服务热情;有的经验丰富,镇定自若;当然,也有极尽欺骗之能事,为了揽活,甜言蜜语,许诺多多,逮着一个当事人就“敲骨吸髓”,“炸干”了事。有的律师服务方式传统被动,有的律师服务方式新颖主动,更符合企业家的要求。有的遵守职业道德,有的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全然在“法律之外”。


三、    当代律师生态的原因

当代中国律师呈现上述诸多生态的原因是个复杂的课题,也是个棘手的难题。其处处打上了中国古代传统和当代国情的烙印,博大精深,牵动整个中国发展的轨迹。笔者实在无力承担如此重任,但是考虑到文章体系的完整性,愿从以下几个方面做难免挂一漏万地探讨。

首先,行业发育过程的必然。任何一个产业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律师业也不例外。发轫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律师业,30年的发展仅仅是一个起步阶段,尚未成熟,当代中国律师在这样一个大的产业格局背景下,其呈现出的种种生态,也就不难理解。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律师突破30万、50万的总量大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其次,律师自身定位的不足。无论是律师分布上的不均衡,还是社会对律师评价的不甚满意;无论是律师业务的有所轻重,还是律师身份的疑惑,都与律师自身定位不足有着极大的关系。律师的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但是,又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律师的发展与律师自身财富的增长关系密切,但是财富不应当是衡量律师水平的唯一因素;律师应当为企业家解决纠纷,预防风险,但更重要的是,律师应当帮助企业家创造财富;律师不应当囿于既有市场的内部竞争,更应当在开拓市场方面身先士卒;律师不仅要在律师产业的大发展上埋头苦干,更要抬头看路,看到律师政治地位在当代中国的弱势对于律师发展的制约;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的选择,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一种责任的标签,一重社会使命的符号;律师在当代中国政治改革的征程中,不应满足于积极参与者的角色,更应当成为引领整个时代前进的先锋。

再次,法律服务市场的失范。律师行业内部的失序竞争,国内律师与国外同行的不正当竞争,律师个体之间的无序竞争,甚至律师行业与相邻行业的失范竞争,既是法律服务市场失范的表征,又是法律服务市场失范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失范,才导致行业的乱象丛生。竞争是必要的,但是无序竞争要不得。法律服务市场的失范导致许多律师不积极面向社会开拓市场,扩大自己的服务领域,而是热衷于在小范围内在同行间肆意拼杀。

另外,律师形象宣传的困局。面对讼棍文化的泛滥,法律重商主义的到来,律师对外进行正面宣传,就显得尤为紧迫。公众对律师的评价,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影响。律师不能坐等国家机关对改善律师形象的努力,更不能期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让普通公众渐渐改变对律师的认识。律师必须自我发力,寻找提升自身形象的各种方法。当然,首当其冲的是,律师必须进行时代背景下的精准的身份定位,如此,才能发现自己的职责,才能找到前进的方向,也才能为公众认可。需要特别提及的一点是,联想到我国当前司法领域的腐败现实,律师不但要面对公众改善形象,更要面对国家机关改善形象。只有律师在法官、检察官、政府大员面前得到足够的尊重,律师才可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最后,人治时代遗留的问题。人治时代的律师几乎是无所作为的,随着我国朝着法治方向的前进,律师的舞台日益广阔。但是人治时代的阴影仍然存在着,甚至有时表现得根深蒂固。在这个理应张扬权利的时代,律师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时常受限,即使律师自身的权益也时常受到不应有的侵犯。国家对律师的严格管理,一方面是为了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国家对律师发展的焦虑。律师,从根本上说,即使不是法治的产物,也至少是法治最活跃的因子,律师社会地位的上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最明显的标志。我国的政治改革按照小平的说法,必须稳步进行,不可操之过急;于是相当一部分人对律师广泛参与政治的后果表示担忧,担心会加快这一历史的进程。事实上,既然法治已经被确立为我们全社会的目标,那么我国法治化的速度就仅仅是一个量的问题,只要我们法治化的速度不致于影响社会的根本稳定,那么速度快一点,我认为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当然,律师力量的强大,律师社会地位的上升,不能仅仅指望依靠外力;律师作为改革开放后社会的一支新生力量,应当主要通过自力救济的手段,另辟捷径,有所突破。律师政治生态的脆弱无力,根本上取决于律师经济实力的贫乏;但是,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律师不直接参与生产,永远不可能创造和占有足够多的社会财富(相对于政治的需要来说),律师只有通过嫁接,通过合作的方式,寻找到政治、经济方面的命运共同体,通过合作方雄厚的经济实力,才可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进而影响决策,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律师实现嫁接在合作方雄厚经济实力基础上的政治抱负,合作方则寻找到政治领域自身利益的代言人。


四、    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

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作为市场经济基本细胞的企业一方面需要依法经营,另一方面需要法律服务。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律师的作用,聘用了许多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通过对企业家的调查来看,大部分企业家对律师的服务并不满意。事实上,许多律师对自己在所服务的企业的处境也不满意。这是个问题。为什么会这样?我想,这首先是一个认识的误区问题。

企业家对律师的不满意是第一个不满意,律师对自己在企业的处境不满意是另一个不满意。这两个不满意是否有必然的关系?就第一个不满意而言,从商业化的角度分析,企业家作为律师服务的对象,事实上是购买了律师“产品”的客户,律师则是“销售商”。客户对销售商不满意,主要是两个原因,要么是产品质量有瑕疵,要么是服务方式有问题。由此看来,这个不满意,问题基本出在律师自己身上。现在再来分析第二个不满意,律师对自己在企业的处境不满意。律师或者在企业不受重视被冷漠,或者干一些非专业的事情,或者英雄无用武之地。之所以这样,应该是由第一个不满意直接造成的,即企业家对律师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不满意直接造成企业家不重视律师的作用,不给律师提供充分发挥作用的舞台。

经常听到一些律师同行抱怨自己在企业被轻视,除了审审合同、打打官司之外基本上无所作为,即使有些好的思路主张也不会被采纳。也经常听到一些企业家朋友抱怨对聘用的律师大失所望,“什么都干不了”。这种律师和企业家之间缺乏信任、彼此不称道的现象不利于律师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家获得良好的法律服务。律师为企业家服务,应当了解企业家的法律需要,积极研究为企业家服务的特殊方式,这样才能为企业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消极对待在企业的处境,遇到问题不分析,遇到差距不求进,怨天尤人,这于律师的服务宗旨是相悖的。行内有个笑话,说一位企业家聘用了一位律师,一年只见过三次面:第一次是律师来企业同企业家谈签署法律顾问合同的事情,第二次来企业是签了聘用合同并收钱,第三次是来企业要求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笑话毕竟是笑话,同行中提供法律服务属于这种层次的毕竟是少数,但是也的确有律师服务不认真,不主动,不及时。另外,有些律师非常勤奋,工作很认真,但是仍然得不到企业家的认可。服务认真不等于服务到位。如果律师不了解企业家的真正需要,律师就是“累死”,恐怕结果也往往南辕北辙,不符合企业家的要求。律师为企业家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还远远不够,还要预防风险;但是,只是预防风险就行了吗?一位律师为企业家成功地预防了各种法律风险,是否就能得到企业家的认同?不是的,企业家关注的重点不是预防各种法律风险,如果仅仅是为了在经营企业中预防法律风险,他不办企业就是了。

显然,律师与企业家是有距离的,而且这个距离还很大。如何精准地定位这个距离,如何客服这个距离,笔者将另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