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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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王荷昌,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陈   玲,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罗世梅,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李光国,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郑红伟,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郑道德,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郑晓秋,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李    琼,身份证号码:

  经以上合伙人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达州市007娱乐会所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市场优势经营一家娱乐场所,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娱乐会所名字为:达州市零零柒娱乐会所。

  经营场所位于: 达州市西外镇信德广场,面积:1200平方米。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KTV包房娱乐。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壹拾年,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出资份额等同,所占企业股份等同(既各占12.5%);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9月10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人各出资20万元人民币作为前期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以最后实际结算为准,差额部分按所占份额补缴;         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经营方式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全体合伙人决议聘请一名总经理负责该娱乐会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伙人不直接参与该会所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若全部转让需经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第三人可以新的合伙人身份签订该合伙协议,若部分转让第三人只在转让人的份额中进行盈余分配,第三方不享受合伙人权利。
       第九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王荷昌为合伙负责人,郑红伟为经营现场管理员,其权限为:   (一)王荷昌的权限: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相关合同;          2,开业前的日常事务的管理;   3,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办理一切手续。 
        (二)郑红伟的权限:         1,负责向聘请的总经理传达合伙人的共同决议;         2,以会议的形式向合伙人汇报当期的经营情况;                3,代表各合伙人现场处理一些急需处理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所有合伙人不得亲自参与和指使他人在该会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为难顾客,更不得随意干预会所的经营管理。有好的建议可以会议提出,经集体讨论后由全体合伙人推选的现场管理员向总经理单方传达。任何合伙人因干预经营管理造成管理混乱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债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的、经济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达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八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