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把握领导与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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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把握"领导"与"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韩光宇   2006年05月24日13:28
  “领导”与“管理”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本质的区别,从思想和理论上确实弄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实施党的领导和有效提高国家的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现就此作些探讨与分析。

  首先,从字面上看。领导,汉语词典解释为率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管理,汉语词典解释为负责某项工作顺利进行;保管和料理;照管并约束。从词典对这两个词的概念含义的解释来看,两者的区别十分明显。前者比较宏观也比较虚,后者比较具体也比较实。前者强调的是,领导者首先要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被领导者,同时要用先进的思想理论宣传教育凝聚被领导者,使他们自觉自愿地跟随前行。后者强调的是,管理者要运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管好自己所负责的人和事。前者属于思想、理论和伦理的范畴,不具有法规的强制性;后者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具有强制的意义。因此,两者间不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是本质上的差别。对此,在思想和理论上必须弄清楚说明白。两者间的区别虽然十分巨大,但联系却又十分密切。任何组织、团体乃至国家,都必须既有领导又有管理。只有领导而无管理,则领导的意图和目的往往比较难以实现;同样,如果只有管理而无领导,管理的愿望和目的同样也难以达到。因为,领导,主要是依据和运用思想、理论和道德为武器来教化、凝聚人的心灵;管理,则主要依据法律和规则来规范、统一人的行为。两者原本是同一事务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区别得好、结合得好,就会相得益彰;区别不好、结合不好,则会相互混淆和干扰。

  其次,从法规和理论上看。先从法规方面看。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总纲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这两段文字清楚地表明:党的职能和权限是“领导”,领导对象是全国各族人民;人民通过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各种事务,管理主体是人民,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管理对象是国家各种事务,这也就是说,“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属于国家。为了克服和防止党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又强调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章和党的许多重要文件反复申明:“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组织领导。”即党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大政方针和立法的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行领导,而不是由各级党委对国家和社会的行政、经济、司法等各项具体活动大包大揽甚至取而代之。由此可见,宪法和党的有关文件,对于党的“领导”与国家“管理”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界定,总体上说是清楚明白的。

  再从理论上说。一般来讲,任何政党都只是代表某个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而国家则代表各个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政党活动的方式和最终目的是,通过宣传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政策主张来赢得民心进而取得政权,再凭借政权的力量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思想与主张;而国家的活动方式和最终目的是,通过军队、警察等武力和法律法规等武器来协调维护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与稳定,使整个国家和社会既能持续高速发展,同时又比较和谐、安定。政党的“武器”是思想理论和政策主张;而国家的“武器”则是法律和暴力。由此可见,“领导”与“管理”的本质差别,实际上是由政党与国家的性质、职能的差异造成的。

  党的“领导”与国家“管理”的关系同样也十分密切。对此,党的有关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和阐释:“在新的历史时期,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些论述,清楚地阐明了党的“领导”与人民“管理”国家以及国家如何管理三者间的相互关系和有机联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 再次,从党的“领导”与国家“管理”的实践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在总结汲取“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在推进党和国家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正在迅速地提高。然而,另一方面,在党和国家权力的运作运行中,党政不分、以党治国、以党代政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和严重。如,在各级人大开会期间,各级各类领导尤其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都要分别到各代表团中去听取讨论并发表重要讲话,使原本平等的讨论、协商、审议变成了听取汇报和发布指示,原本普通的人大代表却依然保持着领导和首长的威严。再如,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许多法律赋予职权处理的事务却都要报经同级党委或政法委裁处。此类事例还可以列举很多很多。

  此类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很多,其中,与党的许多文件和许多领导同志对党章中的一段话存有误解和曲解有关。这段话是:“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组织中发挥核心作用。”在实践中,首先是把这句话中的“党”误解曲解为“党委”或“各级党委”;其次是把这句话中的“核心作用”误解曲解为指导和决定作用。文字上、形式上区别虽然很小,但实质上差别却十分重大。首先,“党”是一个整体的组织和概念,“党委”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和概念,两者的差别有本质的不同。实践表明,许多党委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都既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党章和党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求。这就充分说明,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的意见和决定,绝不等同于党的意见和主张。个别不等同于一般,这是哲学的一个常识与常理。因此,所谓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也是指用党的方针政策总揽社会各方面事务,协调处理社会各方面关系,而不是要各级党委如同“文革”时那样,总揽工、农、商、学、兵、政等各方面的事务,协调处理人大、政协、政府和工、青、妇等各方面的关系,甚至包办代替他们处理有关问题。我们党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就是依靠正确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对全国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阶级阶层的人民群众实行领导,并赢得了他们的拥护和支持,直至取得全国政权。这是我们党一项宝贵的经验和优良传统,应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继续发扬光大。其次,党在同级组织中发挥“核心作用”,其意思应当是指党在国家和社会各级各类机构、团体之中的组织和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主张,使非党干部和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这些主张并把它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包括把这些主张转化为法律和制度,再依此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党领导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简单说,就是党要深入各种机构和团体之中去实行领导,而不是游离于他们之外,更不是凌驾于他们之上,去包办、指挥甚至取代他们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以上分析表明:“领导”与“管理”,党的领导与国家管理,既有密切联系,更有本质区别;虽然我们在法律和制度规则上已经划分和规范了两者的不同,但在权力的实际运作运行中还没有真正走出以党治国、以党代政的阴影和误区。从理论和实践上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事关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当代共产党人肩负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伟大历史使命,我们应当为此做出努力和贡献。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副局级组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