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吃亏事,不总是追悔莫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45:14
达 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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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因为自己的重大误解、经验不足、受胁迫,或者处于危难之中,而做出了一些令自己大受损失的事时。看看下面的案例,你会发现,法律可以为你维权!
不懂行情租了高价房,减租!
关键词:显失公平
案例:
从单位下岗后,孙海珍决定借钱开一间干洗店。在经过几天的寻找之后,她终于在一个街道的拐角处找到了一处门市房。房主人要求租金按每月2500元给付,还说很多人都要来租这间房子,孙海珍想想自己找房子的辛苦和不易,便与房主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干洗店开张后,孙海珍发现,虽然生意不错但自己辛辛苦苦一个月挣的钱还不够交房租,而且附近的房租只有500元左右!想想自己已经跟房主人白纸落上了黑字,孙海珍肠子都悔青了。
一天,孙海珍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一位律师,在这位律师的帮助下,孙海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来签订的租房协议,重新订立租房合同。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孙海珍和房主达成了调解协议,月租金按550元结算。
点评:
孙海珍当初与房主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由于孙海珍对租房子没有经验,对房屋租赁的行情不了解,加上租房心切,结果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租了房屋,从而导致了经济利益的严重受损,她和房主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即使房主人不与孙海珍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同样会判决撤销。
高价购买假古董却报错恩,退货!
关键词:重大误解
案例:
3年前,朱丽娟在骑自行车下乡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肇事逃逸,就在她几乎陷入绝望时,一个好心的过路人将她送到了医院,然后悄悄离开了。一天,朱丽娟遇到一个蹲在路边卖古董的中年人,像极了她的救命恩人,她赶紧上前相认,可那个人却不肯承认。朱丽娟感动极了,便主动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摆在地上的古董(事后发现是假的)。两个月后,朱丽娟遇到了那个真正救助他的人。
于是朱丽娟找到那个卖假古董的张某,要求退货,可是张某拒绝了朱丽娟的要求。无奈之下,朱丽娟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朱丽娟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判令张某返还3000元。
点评:
朱丽娟以高价购买假古董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愿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朱丽娟认错了人,而且出于感恩的目的,以高价购买了假古董,是典型的重大误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因此,法院支持朱丽娟的诉讼请求。
急需用钱贱卖古琴,索回!
关键词:乘人之危
案例:
刘瑛有一架祖传的古琴,价值近3万元,她的朋友王祥是一名古琴收藏爱好者,他多次请求刘瑛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但都被刘瑛拒绝了。一天,刘瑛的丈夫突患急病住院,医院要求一次性预交医疗费4万元。可刘瑛和丈夫都是普通的工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万般无奈之下,刘瑛想到了那架古琴。他找到王祥,希望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可王祥听说刘瑛急着用钱,只愿出1万元钱。人到屋檐下了,刘瑛只好以1万元的超低价将古琴卖给了王祥。
但最终确诊刘瑛的丈夫患的只是普通的疾病,仅花费了5000多元的医药费。当听说刘瑛以1万元的价格卖古琴的事后,刘瑛的丈夫气得暴跳如雷,他非得要刘瑛去赎回古琴。刘瑛找到王祥时,王祥一口回绝,一气之下,刘瑛将王祥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王祥将古琴返还给刘瑛。
点评:
王祥购买古琴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行为。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紧迫需要或者处于某种危难的状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在上文中,刘瑛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以 1万元的超低价出卖了价值3万元的古琴,而王祥的行为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他的行为违反了刘瑛的真实意思表示,刘瑛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
特别提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