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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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2004-10-09 18:01:40
第一章 总 量
平山、元氏、正定等县新石器文化贵址发现证明,早在氏族公社时期,就有人类居住的村落。商周时期已有户籍人口的记载,但具体资料已不可考。据汉代人口资料记载,前汉(公元2年)常山郡18个县有1417641户,677956人,真定国4县有37126户178616人。另外,尚有深泽、苦陉(无极地)、新市、毋极统计在中山国内。后汉(公元140年)只有常山国13县的统计,共97500户,631184人。石家庄地区东部几个县,晋隋只有户籍统计,而无人口统计。唐代(公元742年)常山郡(镇州)11县有54633户,342134人;赵郡(赵州)8县有63454户,395238人(内有4县系外区)。北宋(公元1102年)只有真定府9县统计,有92353户,163197人。明代(公元1578年)统计74738户,1093531人。前清(公元1820年)正定府14县有254057户,1255247人;赵州6县168954户,766999人。清光绪9年(公元1883年),石家庄地区17县有1922433人。民国时期,石家庄地区(含市)1928年为3135587人;1937年为3064995人;1947年为3033376人。旧时人口统计多与征丁、纳税相连,由于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限制,很不准确。
古代至民国人口数表
表3-1-1
年代 州郡国 县数 户数 人口数 每户年均人口 密度每平方公里人口数 备注
前汉公元2年 常山郡 18 141741 677956 4.78 42.6 含元氏、石邑、获鹿地桑中(平山地)、灵寿、蒲吾(平山地)上曲阳、九门(藁城地)、井陉、房子(高邑地)、中丘(内丘地)、封斯(赵州地)、关(栾城地)、高(高邑地)、乐阳(获鹿地)、平台(赵州地)都乡、南行鹿(行唐地)。
前汉公元2年 真定国 4 37126 178616 4.8 95 含真定、藁城、肥垒(藁城地)、绵曼(获鹿地)。另外,深泽、苦陉(无极地)、新市(新乐地)、毋极包括在中山国内未统计。
后汉公元140年 常山国 13 97500 631184 6.47 41.7 含元氏、高邑、都乡、南行唐、房子、平棘、栾城、九门、灵寿、蒲吾、井陉、真定。
西晋泰康年初 常山郡 8 24000 含真定、石邑、井陉、上曲阳、蒲吾、南行唐、灵寿、九门。
隋朝公元609年 赵郡 11 148156 含平棘、赵郡、高邑、赞皇、元氏、瘿陶(宁晋地)、栾城、柏乡、房子、藁城、鼓城。
隋朝公元609年 恒山 8 177571 含真定、滋阳(行唐地)、行唐、石邑、九门、井陉、房山、灵寿。
唐朝公元742年 常山郡(镇州) 11 54633 342135 6.26 含真定、藁城、石邑、九门、行唐、井陉、平山、获鹿、灵寿、鼓城、栾城。
唐朝公元742年 赵郡(赵州) 8 63454 395238 6.23 含平棘、宁晋、昭庆、柏乡、高邑、临城、赞皇、元氏。
北宋公元1102元 真定府 9 92353 163197 1.77 含真定、藁城、栾城、元氏、井陉、获鹿、平山、行唐、灵寿。
元 代 真定路 31 134986 240670 1.78 含外区县
明朝公元1578年 正定府 74738 1093531 14.63
清朝公元1820年 正定府 14 254057 1255247 85.39
清朝公元1820年 赵州 6 168954 766999 255.67
清代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 行唐县 91753人 灵寿县 67010 人 平山县 117643人获鹿县 138654人 井陉县 101777 人 赞皇县 52370人新乐县 70657人 正定县 97523人 藁城县 163095人藁城县 88378人 无极县 122692人 深泽县 68040人晋县 118612人 束鹿县 332139人 元氏县 102737人 赵县 145283人 高邑县 44070人 合计 1922433人
民国时期石家庄地区(含市) 1928年为3135587人 1937年为3064995人 1947年为3033376人
新中国成立后,有了较详细统计,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年)全区总人口280.76万人;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总户数781767户,339.08万人;第三次人口普查(1982年)1063847户,438.49万人;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1287170户,513.40万人。从1949年末到1990年,41年间增加人口250.10万人。
第二章 变 化
春秋战国时期,石家庄地区一带人口已有较大增长。
由于诸侯争霸,战争不断,众多人口死于非命。在以后不同时期,人口数量有增有减,也有不同范围,不同数量的迁移。
春秋时,原居陕北的狄人于公元前662年至前659年,迁今山西省孟县、昔阳县及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一带。其中鲜虞氏东迁后到今正定、新乐县。《左传、昭公十三年》杜预《集解》说:"鲜虞,白狄别种,在中山新市县。"另外白狄肥氏、鼓氏在藁城、晋县地方建国。这是人口迁移的早期记载。
明代,从山西迁民到石家庄地区,据《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记载,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八月癸丑,"徙泽、潞民无业者垦河南北田,赐钞备农具,复三年"。迁往地点是"往彰德、真定(正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广之地"。据1981年地名普查中发现,本区从山西洪洞移民来者分布较广。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日趋合理。小城镇的兴起,促进了人口的迁移与流动。如1957年全区迁入87359人,迁出73944人;1961年迁入62241人,迁出29770人;1973年迁入37763人,迁出40753人。
石家庄地区县与县或县内人口的迁移更为频繁,男赘女嫁,毕业生分配,干部调配,工厂招工等都是人口迁移的经常因素。而在某一阶段某种特殊条件下造成的人口迁移,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下放,水库移民等也是人口迁移的重要方面。建设岗南水库曾一次迁往山西省太原和榆次市郊177人(1963年返回125人,返迁率70%)。
石家庄地区大型水库工程移民情况
表3-2-2
库 名 建设年代 淹没耕地(亩) 移民县 移民人数(人) 远迁安置地区
口头 1958-1964 8924 行唐 2410
横山岭 1958-1960 9428 灵寿 3674
黄壁庄 1958-1963 40930 获鹿、平山 46617
岗南 1958-1962 9428 平山 35979 山西省太原和榆次市郊(177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石家庄地区行政区划几经变动。按现有13县,1982年全区总人口为447.04万人,比1949年全区总人口263.30万人增加了183.74万人,增长69.78%,平均每年净增5.57万人。
石家庄地区1949-1987年人口增长表
表3-2-3
年度 年末总人口(万) 净增人口(万人) 人口净增率(%)
1949 263.30 - -
1950 268.22 4.92 18.69
1951 271.54 3.32 12.38
1952 275.02 3.48 12.82
1953 280.76 5.74 20.87
1954 289.47 8.71 31.02
1955 295.44 5.97 20.62
1956 303.34 7.90 26.74
1957 309.70 6.36 20.97
1958 316.78 7.08 22.86
1959 319.25 2.47 7.8
1960 318.97 -0.28 -0.88
1961 322.68 3.71 11.63
1962 332.73 10.05 31.15
1963 339.76 7.03 21.13
1964 339.08 -0.68 -2.0
1965 346.96 7.88 23.24
1966 354.94 7.98 22.99
1967360.59 5.65 15.92
1968 367.82 7.23 20.05
1969 378.24 8.42 22.89
1970 384.62 8.38 22.27
1971 391.73 7.11 18.49
1972 397.39 5.66 14.45
1973 403.18 5.79 14.57
1974 406.37 3.69 9.15
1975 410.98 4.11 10.10
1976 414.70 3.72 9.05
1977 418.13 3.43 8.27
1978 420.83 2.70 6.46
1979 423.14 2.31 5.49
1980 428.38 5.24 14.75
1981 435.76 7.38 17.23
1982 447.04 11.28 25.88
1983 453.30 6.26 14.00
1984 455.73 2.43 5.36
1985 460.75 5.02 11.02
1986 466.61 5.86 12.72
1987 473.71 7.10 15.22
人口出生死亡情况表
表3-2-4
项 目 1953 1964 1982 1987
总户数(万人) 65.10 77.99 110.07 118.48
总人口(万人) 280.76 339.08 440.97 473.71
出生数(万人) 7.81 10.78 9.62 7.68
出生率(‰) 27.82 31.76 25.92 16.30
死亡率(万人) 2.96 3.34 2.77 2.68
死亡率(‰) 10.54 9.85 6.28 5.65
自然增长率‰ 17.45 21.92 19.49 10.6
第三章 密度、分布
石家庄地区1986年末人口总数为466.61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2人。
1986年统计,全区各县人口密度存在较大差别,人口密度最大的是无极县,平均每平方公里781人;人口密度最小的是平山县,平均每平方公里仅有134人。达到和超过全区平均密度的有8个县,占61.5%。其特点是:平原人口密度高,山区人口密度低。
1986后各县(市)人口数量及密度(保留两位数)
表3-3-5
县 别 面 积(平方公里) 总 人 口(万人) 占全区总人口% 人口密度(人/每平方公里)
辛集 1100 53.18 11.40 483
晋县 716 42.45 9.10 503
深泽 286 21.67 4.64 757
无极 524 40.94 8.77 781
藁城 836 61.94 13.27 741
赵县 714 44.58 9.55 624
新乐 625 36.00 7.72 576
高邑 211 14.35 3.08 680
元氏 849 31.41 6.73 370
赞皇 1210 18.76 4.02 155
平山 2951 39.68 8.50 134
灵寿 1546 26.55 5.60 172
行唐 1026 35.10 7.52 342
第四章 素质结构
"燕赵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是本区人民思想道德的历史写照。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全区人民把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融为一体,为中华民族的生存解放做出了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战争年代共有革命烈士27167名。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人民破除愚昧落后的思想和陈规陋俗,树立了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据统计,1989年底,建成文明县城10个,文明乡镇29个,文明村735个,分别占乡村总数的9.1%和21.4%。地县直命名的文明单位1026个,占总数的51.2%,全区"双文明"户有15万户,"五好家庭"31万余个,遵纪守法户55万余户。
第一节 身体、素质
新中国成立前,全区人民深受剥削压迫和战乱灾荒的折磨,生活贫困,身体素质低下。建国后,广大人民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经济上翻了身,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据1986年抽样调查,青少年、特别是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良好。婴儿佝偻病发病率由1982年的61.2%下降到1986年的24.08%;婴儿贫血病由1983年的41.2%下降以1986年的29.2%;1986年婴儿死亡率26.67%,低于全省36.61%的水平。
1986年儿童身体健康指标
表3-4-6
初生 1岁 2岁 6-7岁
体重Kg 3.33 9.61 11.63 18.55
身高Cm 50.93 75.62 85.25 111.83
坐高Cm 34.23 47.63 51.90 63.04
胸围Cm 32.83 44.73 47.60 54.80
头围Cm 34.38 45.30 46.97 49.71
壁围Cm 10.51 14.24 14.55 15.96
全区城乡居民长期以来以植物性素质为主,动物性食品较少,健康状况很差。建国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城乡居民的食品构成和营养状况逐步得到改善。薯类、蔬菜有所减少,粮食、油脂动物性食品有所提高。据农村抽样调查,1986年与1980年比较,农民各项消费支出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粮食人均消费231公斤,基本持平;猪、羊、牛肉消费8.7公斤,比1980年增加3.35公斤,增长64.4%;鲜蛋消费0.75公斤增至2.1公斤,增1.8倍;植物和动物油消费由1.5公斤增至3.9公斤,增长1.5倍。
全区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和克汀病较多。建国后,随着卫生防病条件的不断完善和在病区全部普及食盐加碘,患病率由1975年的7.28%下降到1987年的0.5。基本控制了对人口健康素质影响较大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的发生。另外,全区急性传染病过去曾有鼠疫、霍乱、天花等,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人被夺去生命。建国后,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各项计划免疫措施的实施,这些传染病已基本绝迹。麻疹、脊髓灰质炎等儿童传染病也基本得到控制。
表3-4-7
发病数 发病率 死亡数 死亡率
1964年麻疹1987年 13615 168.6 87 0.6
31 0.7 / /
1964年髓质炎1987年 607 12.1 2 0.2
/ / / /
第二节 文化素质
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283人,比1964年增加了近2倍;高中文化程度人口443096人,比1964年增加18倍;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007652人,比1964年增加5.8倍。文盲率为25.2%。每千人拥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如表。
第千人拥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人口
表3-4-8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
大学毕业或在校 0.71 2 4
高 中 5.91 84 68
初 中 37.45 195 252
小 学 284.55 384 345
从地区和性别上,也存在着差异,全区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占总人口比重的63.14%,达到或超过此水平的有辛集、晋县、深泽、高邑、元氏5县,其中辛集为最高,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为71.67%。山区县比重最低的是灵寿县60.20%,其次是行唐县60.61%。性别差异,1982年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人口为1868853人,为女性人口的1.36倍。各种文化程度的比重男性为57.59%,女性为42.41%。若以女性为1,则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口比例为:大学2.82:1,高中为1.47:1,初中为1.46:1,小学为1.27:1。
第三节 职业结构
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石家庄地区在业人口为2686994人,从事对社会有益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劳动参与率(在业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为93.72%。就业人口中,男性人口占59.41%。女性占40.59%。石家庄地区人口行业结构中,第一产业人口比重最大,占全部在业人口的87.6%,第二产业占6.02%,第三产业占6.38%。行业分布情况如图:
单位:万元

卫 教 制
生 林
、 育
体 国 商 牧
金 地 育 家 业 文
交 建 、 机 饮 造
融 质 通 社 关 食 化
公 矿 运 会 政 物 渔
水 用 业 保 勘 输 、 党 资 艺
其 科 电 事 木 邮 福 群 供
它 研 煤 业 材 险 探 电 筑 利 团 销 术 业 业
在业人员的职业结构特点是: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小,农林牧渔劳动者所占比重大。各种职业人口分布情况如下:
在业人口的职业结构
表3-4-9
职 业 人口数(人) 占在业人口(%)
专业技术人员 89895 3.34
国家机关群团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23038 0.86
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 19618 0.73
商业工作人员 33856 1.20
服务性工作人员 18966 0.71
农林牧渔劳动者 2323505 86.47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 175806 6.54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2310 0.09
第五章 性别、年龄、婚姻构成
第一节 性 别
人口的性别构成,经过建国后30年的发展变化,已逐步趋于合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区人口性别比例为102.5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5.45)。
从第二、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看,石家庄地区人口性别比例逐步趋于正常,还有个别县偏高:平山县1964年人口普查性别比例为116.5,1982年性别比例为109.6。1982年各县人口性别比例最高是平山县为109.6,最低是辛集市为99.2。
石家庄地区两年度性别比例
表3-5-10
市县名称 1964年人口普查 1982年人口普查 1990年
占总人口的% 性比例(女=100) 占总人口的% 性比例(女=100)性比例
男 女 男 女
石家庄地区合计 51.1 48.9 104.3 50.6 49.4 102.6 102.81
辛集 50.3 49.7 101.2 49.8 50.2 99.2 100.97
晋县 50.9 49.1 103.7 50.4 49.6 101.5 102.47
深泽 51.3 48.7 105.4 50.9 49.1 103.6 103.12
无极 50.7 49.3 102.8 50.4 49.6 101.6 101.41
藁城 50.5 49.5 102.1 50.3 49.7 101.1 101.21
赵县 51.5 48.5 106.2 51.0 49.0 104.2 103.38
新乐 50.2 49.8 100.6 50.2 49.8 100.7 100.62
高邑 50.3 48.7 101.3 50.1 49.9 100.3 102.00
元氏 51.1 48.9 104.4 50.8 49.2 103.3 103.03
赞皇 51.5 48.5 106.1 51.5 48.5 106.1 106.29
平山 53.8 46.2 116.5 52.3 47.7 109.6 109.39
灵寿 51.3 48.7 105.4 50.9 49.1 103.8 104.35
行唐 50.3 49.7 101.3 50.3 49.7 101.3 101.98
第二节 年 龄
1964年与1982年相比较,少年人口呈下降趋势,老年人口同劳动适龄人口则呈为上升的趋势。少年人口由占总人口比重的21.46%下降到17.33%;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9.45%上升到10.2%;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男性由26.27%上升到30.97%,女性由23.46%上升到28.63%。
全区总人口在不同年龄组分布变化状况表
表3-5-11
1964年 1982年
人口数(人) 占总人口的% 人口数(人)占总人口的%
总人口 3390846 100 4409682 100
不满周岁的婴儿 122758 3.62 119079 2.70
学龄前儿童(1-6岁) 502633 14.82 448581 10.17
少年儿童(7-14) 727684 21.46 764063 17.33
兵役年龄人口(18-22岁) 245368 7.24 396860 9.00
育龄妇女(15-49) 173191 21.03 1148395 26.04
劳动适龄人口 1086221 49.73 2628238 59.60
其中:男(15-59) 890651 26.27 1365695 30.97
其中:女(15-55) 795570 23.46 1262543 28.63
退休年龄人口 320393 9.45 449725 10.20
第三节 婚姻状况
根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石家庄地区人口婚姻状况:有配偶人口所占的比重相对稳定;离婚人口所占比重和丧偶人口所占比重较小。
表3-5-12
年份 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合计(人) 构成(%) 未 婚 有配偶 离 婚 丧 偶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1982 3077789 100 78689 25.57 2043151 66.38 20464 0.66 227278 7.39
第六章 民 族
新中国成立以来,石家庄地区的民族成份逐渐增多。据1982年统计,全区有汉族、回族、满族、壮族、纳西族、苗族、蒙古族、朝鲜族、白族、布依族、藏族、彝族、傈傈族、黎族、达斡尔族、哈尼族、士族、撒拉族、傣族、侗族、京族、俄罗斯族、瑶族24个民族。比1964年人口民族成份统计增加13个民族。在24个民族中,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9.5%,其他民族占0.5%.
第一节 汉 族
1982年汉族人口共有511519人,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比较,18年间增长率为29.9%.平均每年递增1.5%。
汉族人口分布密度是东密西疏,平原密山区疏。藁城县为575674人,占全区汉族人口的13.12%,辛集市为504884人,占全区汉族人口的11.51%。
石家庄地区1982年汉族人口分布
表3-6-13
人口数(人) 占各民族总人口比重(%)占全区汉族人口比重(%)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总计 4388373 99.52 100 319
辛集 504884 99.85 11.51 531
晋县 399522 99.99 9.20 645
深泽 201885 99.95 4.20 671
无极 371960 97.33 8.48 744
藁城 575674 99.01 13.12 708
赵县 417527 99.99 9.51 619
新乐 323219 98.68 7.47 615
高邑 134832 99.98 3.07 607
元氏 293707 99.99 6.69 431
赞皇 174815 99.99 3.98 210
平山 416843 99.99 9.50 159
灵寿 241147 99.99 5.50 226
行唐 332358 99.99 7.57 346
第二节 回 族
回族人口是石家庄地区除汉族外,人口数量最多的民族。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共有23152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45%。除行唐县外,其他各县均有回族人口居住。其中无极县为10199人,占全区回族总人口的44.05%;藁城县5690人,占24.58%;新乐县4310人,占18.62%。回族人口居住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全区除辛集市、无极县、藁城市、新乐县外,其余各县回族人口均不足100人,赞皇县最少,只有6人。
第三节 其他民族
1982年,石家庄地区除回族外,居住着22个少数民族,共有278人。
到1990年第4次人口普查,新增加16个民族:维吾尔族、土家族、佤族、拉祜族、水族、景颇族、畲族、仫佬族、羌族、布朗族、毛南族、锡伯族、普米族、独龙族、珞巴族和其他未识别民族。减少3个民族:撒拉族、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和京族。
各民族人口表
表3-6-14 单位:人
民 族 人口 占总人口% 民 族人口 占总人口%
1990年 1990年 1990年 1990年
汉 族 5106622 99.4670 畲族 4 0.0001
蒙古族 92 0.0019 拉祜族 10 0.0002
回 族 25105 0.4888 水族 1 -
藏 族 27 0.0005 纳西族 164 0.0032
维吾尔族 2 - 景颇族 3 0.0001
苗 族 112 0.0022 土族 3 0.0001
彝 族 66 0.0013 达斡尔族 4 0.0001
壮 族 710 0.0138 仫佬族 7 0.0001
布依族 32 0.0006 羌族 1 -
朝鲜族 14 0.0003 布朗族 2 -
满 族 412 0.0084 撒拉族- -
侗 族 24 0.0005 毛南族 1 -
瑶 族 48 0.0009 锡伯族 3 0.0001
白 族 157 0.0030 普米族 4 0.0001
土家族 65 0.0012 俄罗斯族 4 0.0001
哈尼族 11 0.0002 京族 - -
傣 族 18 0.0004 独龙族 2 -
黎 族 53 0.0010 珞巴族 1 -
傈傈族 184 0.0036 其他未识别的民族 4 0.0001
佤 族 5 0.0001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 -
第七章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
1987年末,石家庄地区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为397户,1832人。其中华侨152户,682人;外籍华人147户,653人。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苏联、新加坡、日本、蒙古、香港等2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居住美国的为最多,149户,685人;其次是香港96户,442人;日本23户,106人。
华侨较多的有藁城市、辛集市、平山县、赵县、元氏县、晋县等,人口数都在300人以上。
全区归国定居华侨49户,120人,定居在除灵寿、行唐两县外的11个县(市)。辛集市最多,有11户21人。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节制生育
建国前,人口生产处于无计划状态。1941年7月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女18方可成婚,用法律形式将女性初婚年龄定为18岁。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又将女性初婚年龄提高到20岁。据调查,1987年,石家庄地区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1.6岁。
解放初期,全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16‰左右。1960年后,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人口自然增长率骤然下降,灾害过后,出现补偿性生育高峰,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61年的2.36‰猛增至1962年的18.81‰。1963年达到25.46‰。为控制人口盲目生产,本区首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提出"人口要有计划地增长",并在获鹿、束鹿两县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次年,在全区投放1、2号避孕药,并开始施行小月份流产手术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机构瘫痪,节育工作中断,人口生产再度失控。
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一个太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手术全部免费。1973年提出"晚、稀、少"的生育要求(即晚婚晚育、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两胎隔4年)。次年,全区人口自然增长率第一次控制到了10‰以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被列为基本国策,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冬至1984年春,全区动员不满40周岁两个孩子以上育龄夫妇绝育,有347182人做了绝育手术。1987年,全区已婚育龄妇女804658人,实行长效节育措施的669215人,综合节育率为89.8%,计划生育率为8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57‰。
第二节 奖惩政策
计划生育以正面教育和鼓励为主,对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对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有困难的,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采取多承包责任田、降低包产指标的办法奖励,或用公益金支付保健费,共数量和城镇大体相当。对独生子女,在入学、入托、就医、就职、升学、分房、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以照顾。
对超生多育的,除不享受以上优待照顾外,还要扣发超生子女费。夫妇双方是干部、职工的,按其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0%扣发,扣发14年。夫妇双方一年内免发奖金,并免调一次工资。在农村,以其本人或本村平均劳力收入的10%为标准,扣发14年,对超生子女不分自留地和宅基地。不实行工分的乡村,可根据生产责任制的形式,采取少包责任田,提高包产指标,增加承包的集体提留等办法。
对拒不接受教育,多次劝说无效,造成极坏影响的国家干部、正式职工,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对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一律辞退。
第三节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政府职能部门对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登记。封建社会和中华民国政府都没有此制度。1931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首次规定,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到乡或城市苏维埃进行登记并领取证书。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均以这个条例为根据,实行婚姻登记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的一般程序是:1. 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申请离婚的,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申请再婚的要持有离婚证件、填写结婚登记表。2.审查:对申请结婚的,审查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审查中要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其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的处理办法。上述情况不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查。3.登记: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证书。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出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在校生、民航空勤人员、国家优秀运动员等的婚姻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