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兄妹酒后乱伦 哥哥刺杀妹妹男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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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13日晚上9时,农历大年三十,19岁河南打工仔周某被人捅死在长安镇霄边水库。当天晚上,警方在大岭山镇抓获了凶手,令人意外的是,凶手庄某明竟然是周某女友的同母异父的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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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某明被捕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一段兄妹孽恋哗然浮出水面。庄某明供述称,他对自己同母异父的妹妹余某“一见钟情”,并在余某15岁生日当晚醉酒后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保持这种孽情长达一年多时间。

 

    余某不久之后和工友周某恋爱并同居,多次拒绝和庄某明见面。庄某明约见周某打算让她离开妹妹,否则“就教训他一下”。在争执过程中,庄某明将周某捅死,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庄某明提起公诉。

 

    7月23日,庄某明杀害妹妹男友一案在牛山法庭开庭审理。庄某明当庭翻供,他称自己不喜欢妹妹,和她发生性关系很正常,同时表示由于觉得周某“喜欢骂人、人品不行”希望他离开妹妹,被拒绝后才杀的人。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庄某明语气很平静。该案将择日宣判。

 

 

  孽缘 ——

 

  对同母异父妹妹一见钟情

 

同母异父的哥哥为什么要杀掉妹妹的初恋情人?庄某明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庄某明供述称,他对同母异父的妹妹余某是“一见钟情”。庄某明还供述说,2008年9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两人继续保持着性关系。

 

检察院调查得知,2008年6月,两人来东莞后4个月,庄某明无法克制自己想和余某发生关系,余某说:“你这样做对得起咱妈吗?”这句话让庄某明打消了欲念。然而,仅仅在三个月后,当两人醉酒之后最终突破了伦理底线。

 

庄某明被捕后,余某在回答检察院“第一次和庄某明发生关系后,你为何不报案”这个问题时,余某回答称,不想自己的哥哥坐牢。

 

2009年11月,余某和周某恋爱后,很少再到大岭山找庄某明。今年2月5日晚上,庄某明打电话给余某,终于知道余某交了男朋友。随后,庄某明多次打电话给余某要求她离开周某都被拒绝。庄某明供述称,他要约周某谈谈,如果周某知难而退就好商量,如果周某不同意离开余某,“就要教训他一下”。

 

今年2月13日,庄某明加完班之后,马上赶往长安。途中,他打电话约余某一起过除夕再次遭到了拒绝。当晚9时左右,周某瞒着余某,来到长安霄边水库赴庄某明之约,周某不愿意离开余某,庄某明拔出了刀捅向周某。

 

  检察院:

 

  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7月23日上午9时15分,庄某明杀害同母异父妹妹情人一案在牛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19岁的庄某明身着囚衣走上法庭,他说话声音很慢很轻,语气非常平静。

 

在起诉书中,检察院称,庄某明喜欢上自己的同母异父妹妹余某,并同她多次发生了性关系。

 

今年2月5日,庄某明得知余某交了男朋友周某,同时感到余某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差,庄某明对周某怀恨在心。今年2月13日,庄某明约周某来到长安霄边水库,两人第一次见面就是否离开余某产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庄某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向周某的胸部和腹部,导致周某失血过多死亡。

 

被捕后,庄某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庄某明提起公诉。

 

庄某明的辩护律师表示,庄某明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庄某明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有着不幸的童年遭遇,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庄某明从轻处罚。 

     凶案:

 

      打工仔水库边被捅死

 

    余某今年17岁,是河南省上蔡县人氏。2008年春节后,她来到东莞打工,在东莞长安镇霄边一家电子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周某比余某大两岁,是河南汝南县人。2009年7月,周某进入余某打工的电子厂,两人刚好分在同一个生产线上。

 

    2009年11月,余某和周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在长安霄边租了一间房过起了同居生活。今年2月13日,是农历大年三十,周某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借了一辆自行车就出去了。周某没有告诉余某要去哪里,他骑上自行车赶往长安霄边水库方面。

 

    大年三十晚上周某一夜未归,电话也打不通,经过一夜焦急的等待,余某等来的却是警方的电话,警方告诉她,周某在长安霄边水库被人捅死了。

 

    案发当晚,警方在大岭山一间出租屋里将凶手抓捕归案,凶犯名叫庄某明,是河南平舆县人。

 

    疑犯:

 

      竟是女友同母异父哥哥

 

    得知凶手可能是庄某明,余某顿时泣不成声。警方随后了解到,庄某明竟然是余某同母异父的哥哥。

 

    警方查明,庄某明是河南驻马店平舆县人,1991年生人。庄某明一岁那年,母亲离家出走,父亲随后出外打工,庄某明跟着爷爷长大。由于家里没钱,庄某明读完小学三年级就辍学在家,在四姨父开的杂货里店帮忙混口饭吃。

 

    2007年,16岁的庄某明离开家乡来到东莞,最终在塘厦镇一家电子厂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年龄太小,再加上性格内向,庄某明在工厂里待了几个月就辞工回了老家。回家不久,庄某明的四姨父告诉他,他的母亲住在河南上蔡县,再嫁后生了女儿余某。

 

    2008年春节一过,在母亲的叮嘱下,庄某明带着同母异父的妹妹余某再次来到东莞打工。庄某明很快在大岭山镇一家电子厂找到一份工作。

 

    庄某明供述称,在余某找工作的半个多月时间里,他在电子厂附近找间出租屋,与余某住在一起。

 

    庄某明和余某同住了半个多月之后,余某在长安霄边一家电子厂找到了工作。据庄某明的同事介绍,余某一有时间就会到大岭山找哥哥庄某明,如果时间充裕,她就留宿在庄某明的出租屋里。

 

    余某曾经还想留在大岭山工作,2009年10月,她辞掉长安的工作来到大岭山镇,但待了半个月时间仍然没有找到工作,最终不得不又回到了长安电子厂。在回到电子厂不久,余某认识了老乡周某,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庭审现场:

 

      翻供称怕妹妹跟错人

 

    该案庭审时,庄某明说,他杀害周某是因为妹妹余某谈了男朋友,“我心里有些气愤,想让他们分手”。庄某明说,他之所以约周某见面,是因为“想认识下妹妹交的这个男朋友”,见面后他发现周某喜欢骂人,“我觉得他的人品不行就希望他们分手,被拒绝后起了争执才杀的人”。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连续三次问庄某明:“你喜欢余某吗?”同时公诉人还解释“喜欢”就是“男女间有好感”,庄某明前两次都没有回答公诉人的问题,第三次才回答说:“我并不反感妹妹谈恋爱,只是怕她错信了坏人。”

 

    庄某明的辩护律师问他:“你不喜欢妹妹,那你跟她发生性关系是正常的吗?”庄某明这次回答很明确,他说:“是的。”

 

    庄某明庭审时当庭翻供,对此他解释时也显得语无伦次,庄某明说不知道为什么两次说法不一样,“我小学二年级语文考过0分,数学考了2分。”庄某明的辩护律师表示,庄某明的文化程度很低,“可能没看清笔录的意思就签字了,希望法庭核实其笔录的真实性。”

 

    昨日,被害人周某的家属也到庭旁听,他们要求法院判处庄某明死刑,同时向庄某明家属索赔38万元。